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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南安市水頭鎮下轄村
- 貴州省黔東南州錦屏縣河口鄉下轄村
文斗村
貴州省黔東南州錦屏縣河口鄉下轄村
文斗苗寨位於錦屏縣西部,距縣城35千米,村寨坐東向西,坐落於青翠的半山上,前臨滔滔清水江,後為碧綠的烏斗溪環繞,離寨不遠有一處高達90餘米的飛瀑,如詩如畫。全寨居住著400餘戶苗家,民居均系木質吊腳樓。全寨掩映於參天古木之間,其中包括松杉、紅豆杉、銀杏、香樟和楠木。
全村劃分為4個行政片,下屬5個自然村,即門口店(包括尾厝、小宗后、田洋、圳墘、街路頭、土厝、石厝、中新厝、下新厝等九個角落)、前邊、新竂、石井竂、坑尾自然村。截止2008年,共有44個村民小組,253戶,8650人。僑居海外及港澳台胞約3400人。
處三板溪水電站庫區仰阿莎湖的核心位置。全寨400多戶人家,近2000人。是一個以苗族為主,苗、侗、漢雜居,苗族佔95%的古老苗寨,下臨清水江,山清水秀,風景怡人。江岸群山巍巍,翠林排山塞谷。600多年的開寨歷史,給地處僻遠山區的文斗留下了獨特的民族文化和豐富的原生態林業環保文化。村內保留著古石板路、古寨門、古寨牆、古峰大台、古四合院、古炮、古號和古旗,還有數十塊古石碑,記載著文斗村的滄桑。
坐落在錦屏縣大山深處的苗族村落文斗村,至今不通公路。然而,早在500多年前,當地群眾就開始了林業開發。隨之應運而生一系列保護生態環境的村規民約和林業契約。這些被專家稱為中國繼故宮博物館的清代文獻和安徽徽州契約之後的第三大珍貴歷史文獻的“契約文書”還涉及婚姻嫁娶、撫養繼承、分家析產和訂立族規等各個領域,使文斗苗寨在歷史上成為一個嚴格依照規則辦事的“禮法社會”。文斗村,其村名原為“文陡”,緣於這裡山高路陡。
文斗村古建築群
文斗村古建築群融於文斗自然環境之中,主要由寨門、民居、石板路、泉井、碑刻和墓葬等文物點構成,整個建築群糅合苗族和湖湘漢族建築風格,構成獨具特色的人文景觀,記錄了當地苗族政治、經濟、文化信息,充分體現了文斗村苗族同胞珍愛自然、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活理念,具有重要的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2015年6月,被貴州省人民政府列為第五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契約文化
明朝永樂初年(1403—1424年),錦屏的優質杉木被用作“皇木”走出深山,文斗地名“皇木坳”即是當時輸送“皇木”的例證。繼皇商之後,民商接踵而至,以錦屏為中心的清水江流域地區木材貿易興起。明代中期,錦屏文斗等沿河百姓即已掌握了山田互補、林糧間作的生產方式。到了清代雍正、乾隆時期,文斗的林業已是空前繁榮,形成了一種較成熟的林業生產關係。木材貿易和人工造林已成了文斗人賴以生存、社會賴以發展的支柱產業。當地人工造林技術已相當成熟,從事造林的不僅有本地苗、侗民族,也有來自湖南、江西、江蘇、福建、安徽、浙江等地的漢人。隨之相應產生了大量的山林權屬買賣轉讓和佃山造林及山林管理的契約文書。從目前保留下來的契約文書來看,大致可分成九類:山林土地買賣、佃山造林、拆分山林和家產、分配出賣山林銀錢、山林管護、山林糾紛調解、鄉規民約、討借書據、山林登記簿。許多契約規定了以林養林、間伐輪種的權責義務。由於契約在人們的社會生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所以人們對契約無不視為珍寶收藏,可惜大多數契約在土地改革和文化大革命的“破四舊”中被燒毀(有的一家人就燒了10多挑),村中還保留有清代林業契約3萬多份,是全球迄今保存最完整的“錦屏文書”地。
文斗古寨門旁邊的“六禁碑”立於乾隆三十八年仲冬月。碑文曰:
——禁:不俱遠近杉木,吾等所靠,不許大人小孩砍削,如違罰銀十兩。
——禁:各甲之階分落,日後頹壞者自己補修,不遵禁者罰銀五兩,與眾補修,留傳後世子孫遵照。
——禁:四到油山,不許亂伐亂撿,如違罰銀五兩。
——禁:今後龍之階,不許放六畜踐踏,如違罰銀三兩修補。
——禁:不許趕瘟豬牛進寨,恐有不法之徒宰殺,不遵禁者,送官治罪。
——禁:逐年放鴨,不許眾婦女挖階前後左右鋤膳,如違罰銀三兩。
在“六禁碑”旁,有一塊比“六禁碑”晚立12年的環保碑,碑文專門對文斗村寨附近的林木管理做了具體的規定:“此本寨護寨木,蓄禁,不許後代砍伐,存以壯麗山川。”
300多年來,文斗苗家人恪守林業契約和環保古碑等鄉規民約,使村寨周圍保留了600多株巨大蒼翠的古樹,樹種有30多個,其中不乏國家重點保護的原始次生林紅豆杉、銀杏、楠木等。
兩塊石碑分別銘刻於清乾隆、嘉靖年間,碑名為“恩澤萬古”和“千秋不朽”。碑文有“禁止姑舅強制婚姻”“禁止通過婚姻勒索錢財”“禁止退嫁妝”“有媒有證,不準私奔”“允許再婚,不得阻攔”等內容。碑文記錄的禁止近親結婚、嫁娶從簡、允許再婚等觀念,在經濟、文化較為落後的少數民族地區是很少見的。它雖然是以村規民約的形式出現,但當時的官府也是認可的,具有一定的約束性,可以說是一部“地方性婚姻法規”。
大量的原始文獻不僅是明清時期黔東南地區政治、經濟、文化方面最原始的實物資料,而且也是深入發掘貴州乃至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的珍貴史料,其價值與意義不在安徽徽州文書、雲南納西東巴文書之下!”
2002年,中英聯合考察團到文斗進行林業契約和傳統民族村落學術考察。據專家介紹,以文斗苗寨為代表的錦屏縣民間留存的近10萬份民族內部簽訂的山林買賣契約和山林租賃契約非常珍貴,是經濟學、歷史學、法學等多學科研究的重要歷史文獻,特別對研究中國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古代經濟開發和社會變化、明清兩代林業生產關係、環保狀況具有極高的研究價值,還對今天以及今後如何處理人與自然的關係提供了一個活樣板。
上世紀90年代,日本東京外國語大學唐立博士等開始對錦屏林業契約進行研究,並將從錦屏收集去的契約整理成《清代貴州林業契約文書彙編》(已出版第一、二輯);英國牛津大學教授、著名歷史學家柯大衛在對錦屏林業契約考察后認為:“錦屏的契約非常珍貴。像這樣大量、系統的反映一個地方民族、經濟及社會發展狀況的契約在世界上也不多見,希望加強保護和搶救”;台灣著名作家姜穆先生深信錦屏等清水江的林業契約文化“將會成為黔學的一門顯學”;貴州大學史學教授張新民一直潛心於貴州本土歷史文化研究,張教授說:“在如此狹小的區域內,發現如此翔實的原始文獻,即使是在中國文獻發現史上也實屬罕見。
西南政法大學法律史專家陳金全教授認為:在對文斗現存的大量契約及相關文書的整理考釋過程中,我們發現歷史上的文斗可以說是一個依法辦事的“禮法社會”,一個以契約為主要依據的“自治社會”。大量的契約文書確定了不同家庭、家族和村寨的經濟權屬,調節管理當地林業市場,規範約束人們的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的團結和穩定,保障大規模人工造林長期進行,可以說是一種原始的、自發的民事、經濟習慣法。文斗苗契的事實和苗族人的法律生活經驗充分說明中國存在著豐厚的民事法文化和民事立法的歷史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