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拉德雷
布拉德雷
布拉德雷(1846~1924)Bradley,Francis Herbert英國哲學家,邏輯學家,新黑格爾主義的代表。1846年1月30日生於布雷克諾克郡,卒於1924年9月18日。
布拉德雷從倫理學轉向邏輯學,1883年發表了兩卷本的《邏輯學原理》。90年代又轉向哲學,並發表了《表象與實在》(Appearance and Reality),初版於1839年,1897年出第二版,增補了三篇長文及若干補註)。該書是他的主要哲學代表作,但遭到了以美國實用主義者詹姆士、杜威及英國新實在論者G·E·摩爾、羅素等人的反駁。為了回答這些駁論,布拉德雷從1907年後先後連續在《思想》(Mind)雜誌上發表文章反駁,1914年將這些論文彙集出版,題為《真理與實在論文集》。此外,還有他死後出版的《論文集》等著作。
從上不難看出,布拉德雷的學術生涯可以分為倫理學—邏輯學—哲學三大階段。眾多的學術作品為他贏得了崇高的社會聲譽,1883年,他被格拉斯哥大學授予法學博士學位;1921年和1922年,他先後被丹麥皇家學院和林賽(羅馬)科學院聘為院士;1923年擔任米蘭的倫巴第皇家學會通訊會員;只是因為健康原因才使他未能成為英國科學院的創始成員,但在另外一位新黑格爾主義者鮑桑奎的提議下,仍授予了他名譽會員的稱號。最重要的是,1924年6月,英國國王頒發給他一枚功勛勳章,他是英國歷史上第一位獲此項殊榮的哲學家。不幸僅三個月後,布拉德雷因血液中毒在牛津一家私人醫院溘然長逝。這位大智若愚、終生孤郁的思想家的去世,也使得現代英國新黑格爾主義像一顆耀眼的流星一般隨著他的故去一道隕落。
布拉德雷的倫理思想基本上集中於他的《倫理學研究》一書中。該書以專論及註解的形式構成,全書共有七篇論文,若干註釋附於第一、二、三、五篇論文之後,一個結論。按這些論文的思想內容大致可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關於意志自由與道德責任的問題;包括I:《論意志自由和必然性相聯繫的一般責任概念》和三個註釋。第二部分關於自我實現的原則和對快樂主義的批判,包括論文II《我為什麼應該有道德?》和論文III《為快樂而快樂》,及這兩篇論文的的三個註釋。第三部分是關於權利與義務,包括論文IV《為義務而義務》和論文V《我的崗位和義務》及一個註釋。第四部分是關於道德理想與自我犧牲,包括論文VI《理想的道德》和論文VII《自私性與自我犧牲》。從內容和形式上看,布拉德雷的倫理學體系與格林的並無很大的差別,但他們的具體表述和方法卻各有千秋。在許多方面,布拉德雷大大深化了格林的思想。
與格林不同,布拉德雷首先涉獵的是關於意志自由這一古老而關鍵性的倫理學問題。
他首先批判地剖析了兩種傳統的錯誤觀點:一種是傳統的決定論,另一種是抽象的非決定論。布拉德雷認為,現存倫理學中最流行的觀點是把一直自由與必然性簡單地同一化,這就是從決定論出發來談意志自由與道德責任的關係。為了分析這種觀點的得失,我們必須考慮以下幾個問題:(1)從一般意義上確定責任概念的一般意義;(2)辨別意志自由與必然性兩個概念之間的不一致性(既矛盾性);(3)探究道德責任與自由和必然性之間的關係內涵。
從布拉德雷看來,所謂道德責任,是人的自主行為本身擁有的一種道德屬性。道德責任的存在必須有三個條件:第一,任何責任必須有一個行為主體作為其承當者。也就是說,我的責任必須建立在兩方面的前提之上,一方面,我必須是行為的所屬者,即某一行為的主人;另一方面,該“行為必須屬於我——它必須是我的行為”。兩個方面相輔相成,前者是對我與行為的同一關係,後者是我的意志與行為的同一關係。換言之,具有道德責任這一屬性的行為不僅是屬於我的,而且是建立在我的意志自律基礎之上的,它的實質在於:“行為必須出自我的意志,必須在我自身。強迫之下,我無所作為。”第二,行為者的自覺意識(必要的理智)是責任的第二個條件。布拉德雷指出: “行為者必須是有理智的,他必須知道事實的特殊環境。如果這個人茫然無知,又不了解他的義務,······那麼,這種行為就不是他的行為。因此,某種相當的理智或‘感覺’(sense)是責任的條件”第三,行為者必須具備必要的到的能力,也就是說,他能夠充分意識並判斷出道德行為的性質,才能談得上對自己的行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