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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

“殺人犯”坐牢20年拒不認罪

楊明,貴州男子,1995年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緩,服刑近二十年,但其始終拒不認罪,堅持申訴。

2015年8月11日上午,貴州高院在貴州省銅仁監獄對楊明故意殺人案再審作出宣判:楊明無罪。

人物事件


案件經過

1995年2月18日,一具高度腐爛的女屍出現在天柱縣一處下水道口。后經辨認,確定死者系該縣女子王某某。曾與王某某有過親密交往的楊明被疑為作案對象,於當年3月29日被刑拘,8月28日被批捕。
按照判決書的記載,楊明於1993年與受害人王某某相識后,雙方多次發生性行為。在王某某前往廣東打工期間,被告人楊明又與該縣城關鎮的楊某某戀愛。
王某某獲悉二楊同居后,便回到天柱縣,並於1995年1月21日晚找到楊明。二人發生爭吵,楊明見甩不掉王某某,遂起殺人惡念,並將王某某帶到其家住房一樓開的卡拉OK廳。次日凌晨1時許,楊明將王某某扼死,並將屍體拋於其住處附近的下水道。
貴州省高院於1998年3月4日裁定維持對楊明的死緩。死緩考驗期滿后,楊明被改判為無期徒刑。
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楊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貴州高院於1998年3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審判決。

一直申訴

20年來,楊明一直在申訴,他不願認罪,因此沒有減刑。負責給楊明申訴的是母親周德英,她跑不動了,楊明的妹妹在給他申訴。
律師張磊說,從判決書看,似乎認定殺人的第一現場是在楊明樓下的卡拉OK廳,但案卷里沒有現場的勘驗筆錄。
在楊明家去往拋屍現場的通道里找到一條內褲,而死者被發現時身上沒有穿內褲,死者母親說,這條內褲就是死者的,奇怪的是這條內褲也沒有提取筆錄,沒有做相關鑒定。
案卷中也沒有楊明殺人的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是,楊明的女朋友在被關押50天期間作了一份口供,稱發現屍體后,楊明跟她說,人是楊明殺的。

立案再審

2015年4月13日,84歲的貴州天柱縣人周德英終於等來了一個讓她興奮的消息—貴州省檢察院向貴州省高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認為她兒子楊明在1995年殺人一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楊明的申訴代理人、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磊說,這起“殺人案”疑點重重,沒有直接證據,沒有第一現場,更沒有痕迹鑒定。
2015年4月21日,貴州高院作出再審決定,對楊明故意殺人案立案再審。4月23日,貴州高院已將再審決定書送達楊明本人。
該案經貴州高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由貴州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再審期間不停止原裁判的執行。

法院判決

2015年12月22日,貴州高院對楊明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決定支付楊明人身自由賠償金1634936.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0元;並為楊明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對楊明的其他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賠償決定書已於12月25日送達該案代理律師。楊明如不服決定,仍然可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