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知事
縣知事
縣知事,官名。負責一縣的行政官員職務。清以前稱知縣,辛亥革命后廢府、州,僅設縣,置縣知事為一縣行政長官,國民黨執政后易名為縣長。偽維新政府成立后,為否定南京國民政府的“法統”,復稱知事。汪偽政府建立后,由於其打著“國民政府”的旗幟,遂又改稱為縣長。
秦漢時,縣令品秩八百石至千石,考績優良者可闢為府椽、甚至可以升為郡守。所以縣令頗為人所重,朝廷也深重其選。魏晉南北朝時期,縣令多以年老胥吏或退役的下級軍官充任,品秩既低,所任之人又及其顢頇、貪暴,為士人所不齒,地方亦多不治。而到宋代,遣京朝官分知縣事,簡稱知縣。元朝時改為縣尹;到明清時恢復。中華民國成立,初改縣知事,后改縣長,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因襲之。
縣知事(日本語: けんちじ)是日本一級地方行政區縣(日本語: けん)的首長,此名稱源自中國宋代至清代的縣首長“知某縣事”,簡稱“知縣”或“縣知事”。
現代日本的縣知事一職是根據昭和22年(公元1947年)5月3日正式施行的《 日本國憲法》(日本語: にほんこくけんぽう)第92條關於地方自治的「地方公共團體の組織及運營事項」條款設立的。由年滿30周歲以上的日本國民經公眾選舉產生,任期4年。
縣知事的許可權,主要有:(1)統轄各行政執行機關的權力;(2)管理和執行屬於本地方公共團體事務的權力;(3)制定各項規則的權力;(4)對輔助機關及其職員的指揮監督權力;(5)人事任免權;(6)事務組織權。縣知事還擁有對市町村長的指揮監督權、罷免權以及決定市町村事務等權力,還有向議會提出議案、編製和執行地方預算、徵收地方稅等一系列權力。
在日本縣的行政級別要比市高,這與中國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