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2條詞條名為知縣的結果 展開

知縣

官名

知縣,官名,別稱縣長、縣台、縣太爺等,明清官制正七品。唐代出現雛形,稱佐官代理縣令為知縣事;宋代正式確立,常派遣朝官為縣的長官,管理一縣行政,稱“知縣事”,簡稱知縣;元代縣的主官改稱縣尹;明清沿襲宋代的知縣制度,以知縣為一縣的正式長官。

知縣主要掌管一縣政治、經濟、軍事、訴訟等,可通過科舉等選官途徑選用,清代理論上的任期為三年,升遷主要是知州、知府、主事和同知等。

淵源背景


周代有縣正。《文獻通考》卷63雲“周官有縣正,四百里為縣,各掌其縣之政令,而賞罰之”。 
春秋時期,建立了中央集權國家,開始設置郡縣。郡縣最初都是設在邊遠地區,目的是為了加強防守,但郡的地位在縣以下。早期的縣還帶有采邑的色彩,如春秋初年,晉國賞胥臣以先茅賞士伯瓜衍之縣。到春秋晚期,趙鞅還以縣和郡作為將士立功的賞格。到了春秋中晚期已有較多的縣作為國家的地方政權建置。晉滅祁氏,羊舌氏后,分其田為十縣,每縣由中央派人治理,稱為縣大夫。正如《文獻通考》卷63所言“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縣邑之長曰宰、曰尹、曰公、曰大夫,其職一也。” 
隨著人口的增長,社會經濟的發展,到戰國時期由於各國之間戰爭與交往的頻繁,邊境地區逐漸繁榮起來,由於人口的增多和民族事務的繁雜,各國又在郡內劃分若干縣,受郡管轄。“至於戰國則郡大而縣小矣。”此時的縣長官,齊國稱令外,也稱大夫。從《秦簡》看,秦的縣令也叫大嗇夫,另外還設有丞、尉、司馬、司空、少內等各種副官與屬官。 
秦始皇統一天下以後,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行郡縣制度,縣受郡節制,縣級長官“萬戶以上為令,不足萬戶為長”,均由朝廷任命。令長以下置丞,切助令長辦事。同時在少數部族地區則設道相當於縣。 
漢沿秦制,實行郡縣兩級制度,但漢高祖鑒於秦朝孤立敗亡的歷史教訓,大封同姓諸王建立封國。漢代的縣仍以戶數為標準,《漢書·百官公卿表》曰:“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為長吏。”縣一級的編製,還有其它名稱“列侯所食縣曰國,皇太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蠻夷曰道”。王莽改制把縣令長改為宰。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地方政權,基本上沿襲東漢末年形成的州、郡、縣三級制。州、郡轄區越來越小,數量越來越多,而縣數變化較小,州置刺史,郡有太守,縣有令長。 
隋鑒於南北朝時期地方行政體制的混亂,將州、郡、縣三級制度改為州縣二級制度。縣的長官仍是“令、長”,大縣為令,小縣為長。隋縣“有令、有長、煬帝大興、長安、河南、洛陽四縣令,並增正五品,諸縣皆以所管閑劇及衝要之處,以為等級。” 
唐沿隋制,但唐代以赤、畿、雄、望、緊、上、中、下之名目劃分縣的等級。“京都所治為赤縣,京之旁邑為畿縣,其餘則以戶口多少,資地美惡為差,五代猶然”。縣的長官仍為縣令,不過,除稱縣令之外,已有“權知縣令”之稱謂。 
五代時期,各府州縣邑的治事權很大程度上掌握於武夫悍將之手,地方節鎮往往以自補親隨為縣的鎮將,干預縣令行使職權,致使縣令之職形同虛設。並且,據《宋朝事實》所云:“五代任官,凡曹、掾、簿、尉之齷齪無能以至昏老不任驅策者,始注縣令,故天下之邑率皆不治,誅求刻剝,猥跡萬狀,至優諢之言,多以令長為笑。” 
宋朝建立后,統治者汲取五代時期武將擅權、君權太弱的教訓,著力削奪藩鎮權力,強化中央集權,加強了對地方的監管,進一步整頓任官制度:建隆元年(960年),天下諸縣,除赤、畿外,將縣分為望、緊、上、中、下五類,沿置縣令,總治一縣民政;建隆三年(962年)恢復了由中央直接設置縣尉的制度;后重縣令之任,在赤畿及要劇縣派遣常參官擔任知縣,以知縣的新職代替不起作用的縣令,掌管該縣事務。如宋太祖在派奚嶼等出知劇邑的詔令中說“特選士於朝行,斷自心,以重其事。”其他縣由中央設置縣令,“開寶三年(970年),縣千戶以上,依舊置令、尉、主簿,凡三員:戶不滿干,止置令、尉各一員,縣令兼主簿事;不滿四百,止置主簿、縣尉,以主簿兼知縣事;不滿二百,止置主簿,兼縣尉事”。 
宋代普通縣的長官為令,重要的大縣則出朝廷任命京官擔任縣令,稱為知縣事,簡稱“知縣”,地位比普通縣令高,但此時的“知縣”為中央官吏,只是暫時管理縣事,後期知縣的設置逐漸增多,取代縣令成為地方官名稱,至元明清時成為縣級長官的專稱。 
元朝各縣設有達魯花赤一人,知縣或縣尹一人。知縣、縣尹出漢人擔任,達魯花赤出蒙古人擔任,是縣裡的最高長官,而知縣、縣尹則是一縣政務的實際主持者。 
明代在前代基礎上有所改革,知縣的管理制度也更加完善,並確立了縣官的地位。後期為方便官吏升降,以縣事務為主要標準,劃分為“繁簡”兩種。 
清代承裝明制稍有變革,清代根據縣的地理位置、耕地面積、賦稅人口等用沖、繁、疲、難四字來形容縣的重要程度。“沖”為地方衝要、交通樞紐,“繁”為事務繁重,“疲”為民情疲頑,“難”為民風強悍難治。四個字都具備的為“最要缺”,具備三個字的為“要缺”,具備兩個字的為“中缺”,只佔一字的為“簡缺”。對知縣來說,以簡調繁雖然品秩不變實為重用提升,因此清朝規定初任縣官必須先從簡缺知縣做起。

官員管理


出身

宋代
宋代知縣(縣令)的出身多樣,主要有貢舉、攝官、進納、流外及百司胥吏轉遷等;除此之外,還有以武臣知縣、錄先聖後人、以方技或布衣、由京官遭貶而為者。隨著科舉的發展及考銓制度的完善,百司胥吏遷轉為知縣(縣令)的道路被逐漸堵死。 
明代
關於明代知縣的出身,明初出於科舉制尚不成熟,封建政府又急需大批人才充實官僚機構,選撥了一批成績優異的監生到各衙門實習,根據其表現和才幹授府州縣六品以下官職,洪武十九年(1386年)曾擇選監生千餘人送吏部,授知州、知縣等職。建文、永樂之後,科舉製成為主要選官途徑,此時知縣的出身據《明史·選舉志三》載:“京官六部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博士,外官知州、推官、知縣出進土選。外官推官、知縣及學官,出舉人、貢生選。”可見知縣的出身主要有進士、舉貢兩種。“萬曆時又有定例,州縣正印官,上、中為進士缺,中、下為舉人之缺,最下為貢生之缺”。“進上十三,舉貢十七”。明初尚有以吏員出任地方官的,永樂后,科舉日重,科舉人才增多進而限制吏員擔任地方正官。中葉以後,保舉官吏因為容易營私舞弊也逐漸廢除不用。
明太祖時期間行科舉,知縣多出保舉、薦舉產生,其出身多為監生、吏員,后科舉製成為主要選官途徑,知縣大部分出舉人和責生擔任。 
清代
清代繼承明代的科舉制度,任官制度上也重正途,尤其重製科。縣官的職位可通過正途或異途獲得,進士、舉人、貢生、蔭生為正途,議敘、官學生、俊秀、吏員、捐納等為異途,異途出地方督擾保舉也可以授州縣官,“經保舉,亦同正途,但不得考選科道。”
瞿同祖根據兩個版本的《縉紳全書》:乾隆十年(1745年)版和道光三年(1850年)版得出這樣的數據:“從知縣出身途徑來看,進士佔主導地位(1745年44.6%,1850年34.7%);次一類別是舉人(分別是22.3%和26.2%),最後是庶民監生(分別是12.7%和13.4%)。”1745年,出科目出身者佔74.4%,捐納者佔16.5%,其他出身(蔭生、議敘、保薦、賢良方正等)佔9.1%;1850年,出科目出身者佔69.5%,捐納者佔19.4%,其他出身佔11.1%。旗人(滿洲、蒙、漢軍旗人)所佔比例分別為6.2%和7.8%。 

選任

宋代
一般地,宋代的縣官選拔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宰相特別任命的知縣,稱為高配知縣,又稱堂除;另一種是由中央吏部負責考察並統一委派的普通知縣(或縣令)。但也有不少知縣是經皇帝直接任命的,如宋太宗時,由於很重視人才的選任,對地方官的人選考察十分嚴格。宋太宗曾說:“百里之長,字民之要官也。”他多次下詔要求地方長官積極向朝廷推薦合適的縣官人選,並經過親自召見,考察合格后,方正式任命。 
兩宋之世,縣官的身份以文臣為主,而文臣又以進士出身的人為主,在一些邊遠地區,可以由武臣擔任。宋代規定,凡恩蔭補官者,不得直接出任縣官。在選任上,資格和能力並重,二者缺一不可。宋代實行保舉原則,即所有中下級官員的升遷必須由中高級官員同罪保舉(舉薦的人失察負有連帶責任),如知縣、縣令的選任,需由2人保薦,無人推薦者不得升遷。 
詔令反覆強調,縣官要由年富力強的官員擔任,凡60歲以上者,原則上不再擔任知縣或縣令。當時的法定退休年齡為70歲。 
當時法令有明確規定,官員不得在自己家鄉所屬的本路或本州擔任州縣官一職,也不得在鄰近縣份任職。另外,在田產所在地、長期定居地以及親屬常住地也不許擔任縣官。宋代嚴格限制縣官與有親屬關係的人員任職於同一個地區。 
明代
受明代官吏選拔體系的影響,明代知縣的選拔標準呈現明朝前後期的巨大差異性。洪武初年,明代知縣的選拔主要是任人唯賢;明後期則以出身資格為標準。1368年,朱元璋下詔徵集天下賢能異士,授予知縣之職。1386年,又親選優秀監生千餘人擔任知縣等職。可見,明朝洪武初期選用知縣主要依據個人的品行、才能。也因此,朱元璋在位期間明朝經濟逐漸恢復,國力大增,為永樂的盛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而永樂之後,科舉制逐漸成為人才選拔的主要途徑。 
清代
在任用上實行嚴格的迴避制度與異地為官制度,以防貪污營私。迴避制度是我國傳統任官制度的重要特點,此制始於東漢,後為歷代沿襲,至清已形成一種非常重要的人事管理制度,其目的是防止官員因某些關係徇情營私。清代迴避制度主要有籍貫迴避、親屬迴避、師生迴避。籍貫迴避即一般文官不得在本省任官。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清廷在規定地方官員必須“迴避本省”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任官在籍(原籍或寄籍)500里以內之州縣也不得任職。任職地雖非本籍,若有五服內親屬遷至該地聚族而居業已成村,適為屬下百姓,也應迴避。親屬迴避指的是,凡嫡親祖孫、父子、伯叔兄弟不可在同一省為官,同族近支兄弟不得在一縣為官。有外祖父外孫、舅甥、翁婿、郎舅姐妹夫、連襟、表兄弟、姑丈、姨丈、兒女親家等外親、姻親關係者,在地方不得任為總督以下知縣以上有上司下屬關係的官職。師生迴避只實行於地方官,地方督撫以下至知縣,有師生關係者,不得任為上下級關係之官。如遇及,官小者或後到者迴避,應迴避而隱瞞的要處分。清代任官的迴避制度,規則繁密,超過往代,在嘉道之前執行尤為嚴格,在防止官員利用親緣、鄉土、師生關係為親戚、好友、學生營私舞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知縣異地為官,客觀上遏制了知縣原來各種盤根錯節的關係,既保護了知縣行事的獨立性,又減少了任官勾結營私的風險性。 
實行官缺制度,因缺授官,以控冗員冗吏。官缺,指的是政府機構中所設官位的性質類別及編製額數。清代官缺制度繁複,與知縣有關的官缺制度亦然。清初沿襲明制,至雍正以後,始按州縣所在位置、管轄面積、治理難易等因素將州縣劃分四等,以“沖(地理位置重要)、繁(政務紛繁)、疲(賦稅多拖欠)、難(民俗刁悍、命盜案多)”四字標之。四字全佔為最要缺,佔三字者為要缺,佔兩字為中缺,只佔一字或一字也不佔的為簡缺。個別縣占字雖少,因考慮其他因素,也有屬於要缺、最要缺的。清廷選用知縣時,就根據這種官缺與所適者歷官之資歷、能力而因地授官,因才授職,以加強對重要州縣的治理。知縣的選任權雖然決定於吏部,但各地督撫也有一定的權力。某些屬於最要缺、要缺的縣如果缺出,可由督撫於本省已有一定任職年限且有經驗閱歷的對品官員題報調補,稱“調授缺”。如知縣由中、簡缺之縣對品調入要缺、最要缺之縣,則調職不陞官。若督撫直接升用應升應補屬員出任要缺、最要缺,則可題報補授,稱為“題授缺”。以省份而言,直隸、山東、江蘇、江西、四川、陝西、甘肅、廣東、湖北等省州縣中的最要缺、要缺多定為調授缺,其中江蘇、江西、四川甚至無題授缺;而山西、河南、安徽、湖南等省州縣的最要缺、要缺多定為題授缺。題授缺的數量少於調授缺,如清末知縣題授缺為94缺,而調授缺則達248個。在知縣缺中,還有一種是通過“選授缺”而來。選授缺由吏部從備案的各種“選班”(包括除班、升班、補班等)中選授,有單月、雙月選,故又稱月選。是由吏部、都察院共同抽籤選出,並派王大臣核實,有些甚至還要引見給皇帝面驗。不過,由吏部等抽籤選出的縣官一般授予中缺、簡缺。而要缺、緊要缺主要由督撫選授,在該省已任職一定年限有行政經歷者充任,以利於地方治理。官缺制度既體現了中央集權和中央監督地方的特點,又體現了在中下級官吏選拔上權力分散、互相牽制的特點;在一定程度上可減少冗官冗吏,而且還可在一定層面上防止封疆大吏任人唯私、結勢地方,以此維持大清王朝對地方穩定的統治。 
職前考核,掣籤分配,異途試授,以求任官得人。清代候選知縣需經吏部七項核查程序:一是別其流品,即出身要清白;二是觀其身言,即身體健康,行為端正,言語清白;三是核其事故,即查看其以往的政績以及是否有父母喪在身;四是論其資考,即查其俸期滿否;五是定其期限,即查看其試用期以及是否趕上銓選規定的期限;六是密其迴避;七是驗其文憑(《清會典·吏部》卷十)。嚴密的任前稽考有利於選官得人。候選知縣經過吏部這幾關的考核后,才能參加單月選或雙月選,然後由吏部抽籤,選中者奉敕上任。抽籤制有公平無私的一面,但也有可能出現人地不相宜的弊端。清政府還規定,凡正途出身授任知縣的一般為實授,而異途充任知縣的,則一般先試授,經過歷練,稱職者方可改為實授。清制明確規定:“漢官捐輸者,試俸三年,試俸未滿,不準升轉。”異途試授,目的還是在於考察人選合適與否和鍛煉其才能,應當說清政府強調正途、異途的區別選用,是有其合理性的一面的。 

任期

宋代
宋初沿襲五代之制,知縣、縣令任內地為一年一考,三年為一任,任沿邊地區者,四年為一任。宋真宗以後,京朝官出任知縣者人數增多,其任期有縮短趨勢。咸平三年(1000年)曾將川峽幕職、州縣官改為二年注替,“以速其升遷。”以鼓勵內地官員赴邊供職。從《寶慶四明志》卷18《定海縣誌》記載看,真宗朝,幕職州縣官任縣令以二年為任之法並未實行,京朝官出任知縣者多半是二年為任。 
仁宗時,冗官問題更加突出,閑居待闕者日甚一日,於是宋政府對地方官的任期又作了調整,京朝宮出任知縣者一般以二年為一任,選人任縣令仍以三年為一任。神宗熙豐年間減任子之數,延長吏人出職年限,冗官問題有所緩和,遂強調三年任期之制“內外官並以三年為任。”哲宗,徽宗朝雖然冗官問題更加嚴重,但從宋代現存的地方志各縣誌的記載看,縣級長官仍守三年一任的制度。可是南渡之後,由於地狹人多,“赴調者萃東南,選法留滯。”於是京朝官任知州、通判、簽判、知縣及監當者以三年為任者,權改為二年,惟選人除外,其京朝以二年為任,立為永法,川廣三十個月為任。實際上知縣仍以三年為任。乾道三年又改為“今後京朝官知縣依舊法,以三年為任。”九年八月復改為二年一任。寧宗嘉定九年二月采臣僚建議。“自今京官知縣必以三年為任,到任及二年不在避親之限,或一考半已上,以理去官,許陳乞填補二年著為定製。如有違慶許御史台按劫。” 
明代
明代規定:“內外入流並雜職官,九年任滿給山,赴吏部考核,依例黜陟。考滿之法,三年給出,曰初考,六年曰再考,九年曰通考。”即規定知縣的任期為九年。這種久任制有利於地方官吏充分了解地方情況,有充分的時間行使職能,有利於避免敷衍塞貴的現象出現,同時在建國初期實行久任制,能夠更好的恢復干瘡百孔的社會經濟。但實際上真正能任九年的知縣很少,洪武時就有“知縣二考無過者升知州的”規定。明代後期,縣官久任的現象更是減少,萬曆二年題准:“今後守令,大約以兩考為期”,也就是明確規定知縣以六年為一任。更有知縣任三年即升遷的。 
清代
清代沿襲明代後期的短任制,定三載考績之法,考績最優者(卓異)均可提升。因此清代知縣理論上的任期為三年,因卓異提升的知縣,應百姓要求可以原職升級或加銜連任本地知縣,但這種情況比較少。清朝知縣到19世紀以後尤其是到清朝末期,知縣任期普遍不到三年,經常出現一年內屢次更換知縣的現象。 

考課

宋太宗即位后,狠抓地方長吏的治績,對出任知州、通判、知縣及其他州縣等職務的官員,凡貪贓枉法,給以嚴懲,並在太平興國三年(978年)六月頒布詔令:“自太平興國元年十月己卯以後,京朝、幕職州縣官,犯贓除名配諸州者,縱逢恩赦,所在不得放還,已放還者,有司不得敘用。”真宗景德元年(1004)參照宋太宗開寶九年考核官員的標準,並加以修改。頒布了考核州縣官的上次下三等標準:“公勤廉干,文武可取,利益於國,惠及於民者為上;幹事而無廉譽,清白而無治聲者為次;畏懦而貪,漫公不治,贓狀未露,濫聲頗彰者為下。”從而更加突出地強調官員的才幹,對“清白而無治聲者”仍書考為中,這說明北宋前期在考察官員時重視其才幹的程度。儘管宋真宗、仁宗、英宗三朝對州縣官員的考課內容多次修改和補充。但影響都不大。這種狀況到神宗熙寧變法時才有所改變。不過隨著考課工作的正規化,逐漸產生了固定模式,對於官吏德行與才能的考察,被對資歷的勘驗所吞沒、所取代。 
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考課院報上《考校知縣、縣令課涉》以“四善三最”為考課標準,其中“四善”為唐朝舊制。“三最”也不再以此前的"清白而無治聲,或利益於國,惠及於民”等抽象的字眼來敷衍。而是制定了較具體詳盡的條目:“考守令以善最:德義有聞、清謹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為四善;獄訟無冤、催科不擾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屏除奸盜、人獲安處、賑恤困窮、不致流移為撫養之最。”這一善最標準對宋代影響很大,哲宗即位后,對神宗時所立的新法幾乎廢罷殆盡,但熙寧、元豐時確立的考課法被沿用下來。哲宗元四年(1089)八月的縣令課法標準與熙寧時的四善相同,而對“三最”略加補充,並制定了新的三最標準:“以獄訟無冤,催科不擾,稅賦無陷失,宣敕條貫、案帳薄書齊整,差役均平,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殖,野無曠土,水利興修,民賴其用,為勸科之最;屏除奸盜,人獲安處,賑恤貧困,不致流移,雖有流移而能招誘復業,為撫養之最。” 
具體考課辦法分善最為三等,“七事為上,二事為中,余為下”,知州課縣令,監司課知州,監司匯總後,“每半年一次,同行審覆,若有能否尤著者,別為優、劣等。上半年限八月,下半年限次年二月,保明以聞。知州除太中大夫、觀察使以上及三京留守、安撫使、鈐轄不考察外,其餘並委監司依此考察。吏部開析等第,審上書省。”七年四月,三省再次重申此一條法。至此,宋代知縣、縣令的考課標準已基本定型。 

升遷

宋代
知縣滿任后,有通判、簽判、幹辦公事(勾當公事)、知州、監司、在京職事官等多種去向。宋代多種任官方式的存在、資序和履歷的可以比折及責罰的影響,使知縣任滿后,出現多種遷轉去向。 
明代
首先,從知縣的升遷標準來看,明初主要以政績為參考標準,而明中後期則漸循資格。明初人才選用主要是對政績卓異者給予擢升。而到了明中後期,科舉日重,獨重甲科。《明世宗實錄》記載:“今之為守令者,有進士,有舉人,有歲貢,資格不同,其於分土親民也。司銓者不惟其職業修廢是視,而惟其出身高下是拘”。不同出身的知縣,受到的待遇極為不平等。進士出身的知縣容易得到擢升,而舉人、貢生則不僅升遷機會渺茫,且在任知縣也是備受欺壓。 
其次,從升遷的速度來看,明初知縣升遷慢,中後期知縣遷轉過於頻繁。永樂以前,朝廷推行知縣久任制度,所以知縣任期較長,一般待九年考滿才能升遷。這很大程度上是由明初急需恢復和發展社會經濟的實際情勢決定的。明初朝廷鼓勵知縣長期任職,以期儘快恢複發展農村經濟,實現社會的安定和發展。所以,明初知縣整體都升遷要慢。不過,因為明初知縣選任以薦舉的方式為主,所以知縣多以監生或太學生出身為主,進士當時一般任縣丞。因此,明初監生出身的知縣還是很容易得到升遷。而到明中後期,情形則發生了大逆轉。知縣的遷轉過於頻繁。知縣平均任期為三年,有的甚至一兩年就調動。再者,進士出身的知縣升遷快,大都不到三五年就能高升;而舉貢出身的知縣則備受歧視壓抑,幾乎沒有升遷的希望,大多只能老死任上。 
再次,從升遷的方向來看,知縣可升為御史、文事、知州、判官等等,據《重刻官員評級考》記載知縣主要升“御史、給事中、評事、主事、府同知、知州、通判、光祿寺署正、市舶提舉、錦衣衛經歷、都察院經歷(少)、都事、京府推官、運判、通政司經歷、改府教授、光祿寺丞(少)、審理正、京縣知縣、太僕寺丞、鹽課提舉。” 
清代
清代知縣升遷的主要參考依據是政績。據台灣學者李國祁對清代基層地方官升調降革與治績關係的量化分析顯示,影響知縣升調降革的治績因素中,除錢糧外,吏治、文教和刑名三者所佔比例幾乎相當。
清代知縣的調任往往從簡缺到要缺。清制規定,若某些屬於最要缺、要缺的縣出現缺出,可由督撫在本省選擇官品相同、德才兼備又有豐富從政經驗的官員補調,稱“調授缺”。若督撫直接升用應升應補屬員出任要缺、最要缺,則可題報補授,稱為“題授缺”。
從升遷后的任職情況看,主要是知州、知府、主事和同知等。據劉子揚《清代地方官制考》中考據,“外縣知縣例應升六部主事、都察院都事、都察院經歷、大理寺左右評事、太常寺博士、中書科中書、通政司經歷、通政司知事、鑾儀衛經歷、京府通判、京縣知縣、府同知、直隸州知州、知州、鹽運司運副及外府通判;亦可揀選兵馬司正指揮。”

權利職責


品級

宋代:知縣、縣令的品級在宋前期規定為,赤縣令正五品(開封祥符縣)三京畿縣令正六品上,諸州上縣令從六品上,中縣令正七品上,中下縣從七品上,下縣令從七品下。元豐新制,京畿縣令從八品,縣令正九品。元祐時官品又定為,開封府兩赤縣令正七品;開封府畿縣令,三京赤縣令,三京畿縣令正八品;諸州上、中、下縣令正九品。南宋時升諸州上、中、下縣令為從八品,余與元祐時同。 
明代:正七品。
清代:正七品。順天府十九人。奉天府八人,直隸一百零五人,江蘇六十二人。安徽五十人,山東九十五人,山西八十八人,河南九十四人,陝西七十三人,甘肅五十二人,逝江七十六人,福建六十二人,江西七十五人,湖北六十人,湖南六十四人,廣東八十一人,廣西四十九人,四川一百一十人,雲南三十九人,貴州三十四人。 

俸祿

宋代
宋代知縣的俸祿有月俸、職田等,宋初規定的知縣令月俸為10-20千; 咸平二年(999年)職田定例為上縣10頃、中縣8頃、下縣7頃;熙寧間職田制度改革,職田收入變換成錢,京朝官知縣職田為200石。 
明代
洪武二十年(1387年)九月更定的文武百官歲祿標準,成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祿標準的定製。按照定製,知縣月米7.5石、歲米90石。 
俸祿標準是以米石計之的,但事實上卻並非全支本色米石,而另有繁雜的“俸鈔折色”變化。知縣的俸鈔折色定例如下: 
歲俸(石)本色俸(石)本色俸內折色俸(石)折色俸內
實支米(石)折銀數(兩)折銀(兩)折鈔(貫)
90541226.95360.54360
清代
順治十三年(1656年)議定的俸祿標準,成為被後來沿用的定製,按照定製,正從七品俸銀45兩,俸米45斛。 
清代雍正初年實行耗羨歸公,支發各官養廉銀后,養廉銀遂成為有清一代與正俸并行的俸祿制度。 
知縣養廉銀定例
省區直隸山東山西甘肅江蘇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
養廉銀(兩)600-12001000-2000800-1000600-12001000-1500500-1800600-1680600-1300600-1000600-1500704-2259800-1200400-800

職責

宋代
有關宋代知縣的職權《宋會要》職官48之29《哲宗正史職官志》載:“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平決獄訟,有德譯禁令,則宣佈於治境。凡戶口、賦役、錢穀、販給之事皆掌之,以時造戶版及催理二稅。有水早則受災傷之訴,以分數竭免;民以水早流亡,則撫存安集之,無使失業。有孝悌及行義聞於鄉闖者,具事實申於州,激勸以勵風俗。若京朝幕官則為知縣事,有成兵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文獻通考》卷63,《宋史》卷167,均有大體相同的記載。《皇朝文鑒》卷90呂惠卿《縣法序》對宋朝縣政曾歸納為“天下之民事皆領於縣,則奉朝廷之法令,而使辭訟筒,刑獄平,會議當,賦役均,給納時,水旱有備,盜賊不作,衣食滋殖,風俗敦厚必自縣始。”由此可知,宋代知縣的職責範圍是相當廣泛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實戶口、征賦稅;2.興修水利,勸課農桑,3.兼領一縣兵政、維持一縣社會治安;4.懲惡揚善,以德化民,興辦學校;5.安撫水旱流亡及賑濟貧民;6.平決獄訟。 
● 明代
明代知縣的職責基本上完善,更加詳細。明初朱元璋專門為地方官吏制訂了《到任須知》,詳細羅列了知縣的具體職責。單看《到任須知》就三十一條,分別為:“一祀神,二恤孤,三獄囚,四田糧,五制書榜文,六吏典,七吏典不許那移,八承行事務,九印信衙門,十倉庫,十一所屬倉場庫務,十二系官頭匹十三會計糧儲,十四各色課程,十五魚湖,十六金銀場,十七窯冶,十八鹽場,十九公靡,二十系官房屋,二十一書生員數,二十二耆宿,二十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二十四官戶,二十五境內儒者,二十六起減詞訟,二十七好閑不務生理,二十八祗禁弓兵,二十九犯法官吏,三十犯法民戶,三十一警跡人”。《明史·職官志》對知縣職能也做了規定:“凡賦役,歲會實征,十年造黃冊,以丁產為差。賦有金谷、布帛及諸貨物之賦,役有力役、雇役,借倩不時之役,皆視天時休咎,地利豐耗,人力貧富,調劑而均節之,歲歉則請於府若省圈減之。凡養老、祀神、貢士、讀法、表善良、恤窮乏、稽保甲、嚴緝捕、聽獄訟,皆躬親厥職而勤慎焉。若山海澤鼓之產,足以資國用者,則按籍而致貢”。與《到任須知》三十一條相比,《明史》中記載的知縣的職責,稍微簡明一點。洪武十七年(1384年),朱元璋認為“州縣之官,宜宣揚風化,撫安其民,均賦役,恤窮困,審冤抑,禁盜賊,時命里長告誡其里人,敦行孝悌,儘力南畝,毋作非為,以罹刑罰。行鄉飲酒禮,使知尊卑貴賤之禮,歲終察其所行善惡,而旌別之”。從朱元璋的話可以看出明代知縣職責主要在六事:興學校,闢田野,增戶口,平賦役,簡詞訟,息盜賊。而到了明中後期,由於國家財政匱乏,社會矛盾加劇,官員必須集中精力完成主要的職責。所以,明中後期出現了以“學校、田野、戶口、賦役、訟獄、盜賊”這六事作為知縣主要職責的說法。 
清代
對於清朝知縣的職責,《清史稿·職官三》中有明確的記載“知縣掌一縣管理。決訟斷辟,勸農賑貧,討猾除奸,興養立教。凡貢士、讀法、養老、祀神,靡所不綜。”清朝知縣的職責主要集中在勸課農桑、興修水利、徵收賦稅、維持治安、興學教化、聽訟斷獄6個方面。

影視形象


影視名稱知縣角色飾演者劇照
布衣知縣梵如花梵如花張國立 
知縣
知縣
《九歲縣太爺》陳文傑曹駿 
知縣 2張
知縣

官職關係


上司:知縣是最基層的地方官,督撫、巡按、布按二司官及道員、府州(直隸州)官等都是其上司,而與之有經常性業務往來或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則為撫按、道員和府州官。這些上司關係知縣身家仕途,每逢考察,“不由以擢,則由以敗,而敗者恆多”。都是知縣要小心應對的人物。 
過客:所謂“過客”,指的是經過縣界的官宦顯貴。這些人或趕赴任所,或休致回籍,或奉命出差,他們雖與知縣沒有直接的行政隸屬關係,但卻是官位卑下的知縣輕易不能得罪的人物。 
同僚:同僚是指知縣之佐貳官,即縣丞、主簿、典史等。他們分管一縣之財政、司法、治安等事務,是知縣的左右手。這些人均為朝廷命官,與知縣出身、地位大體相同,是知縣可以依靠的力量。但知縣因故離職時,可由佐貳署職,甚至轉正,故一定程度上又是知縣潛在的競爭對手。雖則如此,在知縣與佐貳的關係中,合作是主流的,知縣應以誠待之。 
吏胥:縣衙中除少數朝廷任命的流官外,辦理大量具體事務的都是來自本地的吏胥。 
士夫豪民:士夫指的是鄉紳或縉紳,即有功名或官位的居鄉士大夫。他們享有朝廷賦予的各種政治、經濟、司法特權,並且與各級現任官僚聯繫密切,對地方事務有很大的影響力,是知縣在行政中不能忽視的力量。知縣要有效地管理地方,必須取得其支持與合作;同時作為一方朝廷命官,又不能甘心受其控制。要之持之以中,既須尊重、忍讓,又要虛以委蛇,妥為周旋,防止其侵犯知縣的權威,並進而打擊跋扈的鄉紳。豪民者,多指無功名身份的土豪,即庶民地主。這些人慣於橫行鄉里,欺壓良善,蠢民害政,自然是知縣打擊、裁抑的對象。

官職區別


知縣與縣令
知縣為常參官差遣,由中央下派到地方,而縣令為選人的職事官,依靠循資依次遞升而來。把知縣與縣令混為一談,認為是同一個官職,這種理解是不準確的。雖然知縣與縣令不同,但由於宋朝特殊的任官體系,兩者執掌是相同的,所以後世仍然相互通稱。

歷史意義


宋代知縣、縣令地位不高,但是由於這一職務在基層是中央權力的代表,在職權方面集民政、行政、軍政、司法於一身,又是通往中高級官員的必經之路,這就容易激發官員們的工作熱情。

著名人物


鳳台縣知縣李兆洛(1769(己丑年)~1841(辛丑年))清代學者、文學家。
鳳台縣知縣李兆洛字
鳳台縣知縣李兆洛字
李兆洛(1769(己丑年)-1841(辛丑年))清代學者、文學家。字申耆,晚號養一老人。陽湖(今江蘇常州)人。嘉慶十年(1805)進士,選翰林院庶吉士,充武英殿協修,曾任鳳台知縣。後主講江陰暨陽書院達20年。工詩古文,尤長輿地之學。論文不持門戶之見。李兆洛精輿地理、考據、訓詁之學。為文主張混合駢、散兩體之長,與桐城派散文立異,是陽湖派代表作家之一。他所作文章,大體上能貫徹自己的主張,如《舉業筌蹄序》、《墨卷望氣序》、《駢體文鈔序》、《皇朝文典序》等,駢散兼濟,事理交融。《精法樓祀汪容甫先生記》、《桐城姚氏□塢惜抱兩先生傳》寫得和婉真摯;對桐城派的姚范、姚鼐兩人,也表示推尊,不持門戶之見。湯成烈《重刊養一齋文集序》評其學:"莫不兼綜百家,鉤稽歷代,研精極慮以出之,凡實事必求其是。"所選《駢體文鈔》為歷來最好的駢文選本,標舉魏晉、六朝宗旨。
遂昌知縣湯顯祖
遂昌知縣湯顯祖
李兆洛撰《養一齋文集》20卷,有咸豐二年初刻本,光緒四年重刻本。輯有《鳳台縣誌》《皇朝文典》70卷,《大清一統輿地全圖》,12卷,《地理韻編》21卷,《駢體文鈔》31卷等。書學功底極深,尤善行草。《七絕》為行書作品,五十五時所書,為李兆洛之代表作。
湯顯祖(1550--1616)
湯顯祖,明朝著名戲曲作家、文學家.字義仍, 號海若、老士、清遠道人, 江西臨川人。住所名玉茗堂.湯顯祖出身書香門第,早有才名,12歲的詩作即已顯出才華。14歲補縣諸生,21歲中舉。這時,他不僅於古文詩詞頗精,而且能通天文地理、醫藥卜筮諸書。 26歲時刊印第1部詩集《紅泉逸草》,次年又刊印詩集《雍藻》(未傳),第 3部詩集名《問棘郵草》。28歲時作第1部傳奇《紫簫記》,得到友人的合作,但未完稿,10年後改寫為《紫釵記》。34歲中進士,在南京先後任太常寺博士、詹事府主簿和禮部祠祭司主事。萬曆十九年(1591),作著名的《論輔臣科臣疏》,批評神宗朱翊鈞即位后的朝政,抨擊宰輔張居正申時行,因而被貶廣東徐聞任典史。二十年(1592)調任浙江遂昌知縣,頗多善政,並有詩作諷刺朝政,關心民間疾苦。《感事》詩直接諷刺皇帝醉心求金開礦而造成弊端:"中涓鑿空山河盡,聖主求金日夜勞。賴是年來稀駿骨,黃金應與築台高。"二十六年(1598)棄官歸里。家居期間,心情頗矛盾,一方面希望有"起報知遇"之日,一方面卻又只望"朝廷有威風之臣,郡邑無餓虎之吏,吟詠□平,每年添一卷詩足矣。"后逐漸打消仕進之念,專事寫作。
湯顯祖青年時便才華出眾, 剛正不阿, 拒絕官府對他的拉攏。萬曆十一年 (1585 年) 考中進士。任南京太常寺博士、禮部主事。萬曆十八年 (1590 年) , 因上書《論輔臣科臣疏》彈劾大學士申時行, 被降職。後來又因不附權貴而被罷官。他在戲曲方面反對擬古和拘泥於格律, 作有傳奇《紫簫記》《紫釵記》《還魂記》 (即《牡丹亭》) 《南柯記》《邯鄲記》, 作品對封建禮教和當時的黑暗統治進行了暴露和抨擊.明清兩代有的戲劇作家摹擬他的文詞風格被稱為"玉茗堂派"或"臨川派"。湯顯祖在我國戲劇史和世界戲劇史上佔有重要位置。因他與莎士比亞同時所以有"中國的莎翁"之稱。
寇準(961—1023),字平仲,華州下邽(今陝西渭南)人,北宋政治家、詩人。太平興國五年(980年)進士,授大理評事,知歸州巴東、大名府成安縣。 
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號半山,撫州臨川(今江西撫州)人。宋仁宗慶曆七年(1047年),王安石知鄞縣(在今浙江寧波),起堤堰、決陂塘,為水陸之利。
鄭板橋(1693—1765),原名鄭燮,字克柔,號理庵,又號板橋,人稱板橋先生,江蘇興化人。曾任山東范縣、濰縣知縣,因助農民勝訟及辦理販濟,得罪豪紳而罷官。

清朝官職一覽


太師,太傅,太保,光祿大夫,殿閣大學士,領侍衛,內大臣,掌鑾儀衛事大臣,少師,少傅,少保,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協辦大學士,內大臣,將軍,都統提督,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內務府總管,總督,內閣學士,巡撫,副將,一等侍衛,參將,游擊,大理寺少卿,二等侍衛,佐領,都司,宣慰使司同知,內閣侍讀學士,翰林院侍讀學士,侍講學士,國子監祭酒,知府,宣撫使司宣撫使,宣慰使司副使,防禦,千戶,員外郎,知州,安撫使,招討使,內閣侍讀,通判,親軍校,前鋒校,護軍校,驍騎校,長官,百戶,理問,州同,編修,知事,贊禮郎,訓導,知縣,把總中書科中書,內閣中書州判,七品典儀,盛京游牧副尉,司務五經博士,府經歷縣丞教諭司書序班,博士,巡檢典史驛丞,牐官,百長土舍土目。
知縣服飾 6張
知縣服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