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行政單位
中國地方三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單位是中國地方三級行政區,是地方政權的基礎。縣級行政單位包括縣、市轄區(地級市的區)、絕大多數縣級市(不設區的市)、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工農墾區、林區等。
市轄區——市轄區是城市的組成部分,市轄區的城區為城市市區的組成部分,是一種行政單位類別。
縣級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名稱,行政地位與縣相同的縣級行政區——市(城市),憲法所指的“不設區的市(即不設市轄區的市)”,縣級市為省、自治區所設地方行政單位;作為區劃術語,“縣級市”自1983年(癸亥年)開始正式固定下來。中國大陸自1980年代以來,隨著工業化的發展,城市化的步伐較快,大多數“市”都以撤縣設市的方式建立。截至2013年2月,中國大陸地區共計370個縣級市。
自治縣——是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縣級行政區域。
旗·自治旗——旗是中國相當於縣一級的少數民族(主要是蒙古族)聚居的行政區域。旗原是蒙古族等少數民族的民族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沿用。自治旗是中國內蒙古自治區內另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區實行區域自治的相當於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特區——是工礦企業特別集中的縣一級行政區劃。
林區——是縣一級行政區劃。
縣級高新區。
省級城市的市轄區是地級區(如北京市丰台區),副省級城市的市轄區是副地級區(如杭州市蕭山區),地級市的市轄區是縣級區。
省級市沒有下轄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所代管的縣級市也是副地級的市(如大連市瓦房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