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證

在上海居住的證明

上海市居住證是允許人在上海居住的證明。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有特殊才能的國內外人員,以不改變其戶籍或國籍形式到上海工作或創業的,可依規定申領的居住證件。

上海市居住證是在上海居住的證明。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申領。

歷史沿革


發展歷程

始於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的暫住證制度,限制了農民工等流動人口在諸如就業、教育、醫療等方面的權利,暫住證管理的不良後果日益顯現。長期以來,取消、廢止暫住證的呼聲一直不斷。中國一些地方開始先行先試,把居住證取代暫住證作為新一輪戶籍制度改革的過渡性手段。
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2017年9月18日市政府第164次常務會議通過《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居住證
上海市居住證

政策依據


最新政策

上海發布居住證滿7年轉戶口具體條件
上海市政府2019年12月30日發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的通知,第五條(申辦條件)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二)持證期間按照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三)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在本市被評聘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
(五)符合國家及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無刑事犯罪記錄等其他不宜轉辦常住戶口的情形。
《辦法》同時規定,第六條(激勵條件)持證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持證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獲得相應獎勵,或者在本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的,可以不受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以縮短至5年;
(三)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或者最近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於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者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以不受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四)按照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者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可以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第七條(申請的提出)
符合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申報材料。用人單位對個人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通過本市“一網通辦”系統,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申請。
第八條(申請材料)
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材料具體包括:
(一)有效身份憑證和《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
(二)本市區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或者企業納稅完稅憑證;
(三)專業技術職務、職業資格憑證及相關聘用(勞動)合同;
(四)符合國家和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及無刑事犯罪記錄等情況的個人承諾;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親屬的房屋相關產權證書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
(六)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符合第六條規定的持證人員申請優先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還應當提交相應材料。
積分制政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並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境內來滬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居住證》積分制度)
《居住證》積分制度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的《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稱“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
各區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
公安、教育、衛生計生、科技、工商、稅務、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積分指標及分值
第五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第六條(基礎指標及分值)
基礎指標包含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一)年齡
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持證人年齡在56-60周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三)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五級,積15分。
2.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四級,積30分。
3.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積60分。
4.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於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積140分。
持證人以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一級申請積分的,最近1年內累計6個月的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應不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註冊的,註冊后給予加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目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向社會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第七條(加分指標及分值)
加分指標包括創業人才、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緊缺急需專業、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一)創業人才
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人才,積120分。
創業人才積分具體條件,由市科委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二)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
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積120分。
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積分具體條件,由市科委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後向社會公布。
(三)緊缺急需專業
持證人所學專業屬於本市緊缺急需專業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一致的,積30分。
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後向社會公布。
(四)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
持證人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照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本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最高120分。
(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分值120分。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於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於2倍的,積50分。
3.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低於3倍的,積100分。
4.持證人最近3年內累計24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積120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六)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
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
(七)遠郊重點區域
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展的遠郊區域工作並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應屆畢業生
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生,積10分。
(九)表彰獎勵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
2.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
3.持證人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積110分。
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政府表彰獎勵項目目錄,按照市政府批准並公布的表彰獎勵目錄執行。
(十)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
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條(減分指標及分值)
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
(一)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
持證人3年內有提供身份、學歷、就業、職稱職業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
(二)行政拘留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第九條(一票否決指標)
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第三章積分規則及標準分值
第十條(單項指標積分規則)
基礎指標和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複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
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進行累計扣減。
第十一條(總分積分規則)
持證人的總積分等於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扣減積分,總積分的最低分值為0分。基礎指標中的“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加分指標中的“投資納稅”“投資帶動本地就業”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
第十二條(總積分標準分值)
《居住證》總積分標準分值為120分。
第四章積分申辦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需要申請積分的,可通過網際網路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委託用人單位向註冊地區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
第十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持證人和受委託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3.勞動(聘用)合同;
4.承諾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諾無違法犯罪記錄的材料;
6.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和磁卡。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第十五條(材料受理)
人才服務中心收到積分申請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噹噹場告知補齊材料。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材料審核)
人才服務中心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后,按照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調閱持證人的人事檔案並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對持證人提交的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結婚證、戶口簿、驗資報告、納稅明細和聘用本市戶籍人員證明等積分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有疑問的材料,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積分核定)
積分申請材料審核屬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並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
第十八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通過網際網路或者持《居住證》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第十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
在《居住證》簽注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當委託用人單位向註冊地區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項目發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並告知持證人。
第二十條(積分失效)
持證人《居住證》被註銷時,積分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監督與複核)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居住證》積分存在異議的,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請複核。
依託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加強居住證積分申請信息的事中事後監管。
第二十二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有關失信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關失信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動態調整)
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教育、衛生計生、科技、工商、稅務、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對《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和標準分值提出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市政府印發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滬府發〔2015〕31號)同時廢止。

證書管理


管理辦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8號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9月18日市政府第16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應勇
2017年11月27日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申辦、發放、使用以及積分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的綜合協調。
公安部門負責居住登記及《居住證》證件等相關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居住證》積分等相關管理。
教育、衛生計生、工商、稅務、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經濟信息化、司法、科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置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公安部門的委託,具體承擔居住登記、《居住證》辦理工作。人才服務中心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委託,具體承擔《居住證》積分辦理工作。
第四條(信息共享)
本市建立和完善統一的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計生、工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進部門之間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數據交換,實現境內來滬人員居住房屋、就業登記、社會保險、《居住證》積分、學籍和學歷、工商登記、婚姻登記等人口服務和管理相關信息的共享應用。
第五條(居住登記)
境內來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居住登記;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
第六條(主要功能)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為《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
(二)記錄持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三)辦理和查詢個人積分,辦理衛生計生、社會保險、教育等方面的個人相關事務。
第七條(載明內容)
《居住證》的載明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照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和簽注有效期限等。
第八條(受理機構)
需要申請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第九條(申辦條件)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依據本辦法申領《居住證》。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受理與補齊)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同時將材料移送公安部門;對材料不齊全的,應噹噹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
第十一條(信息比對)
公安部門通過本市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對申辦材料進行信息比對;必要時,可以將有關材料移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教育等相關部門核驗。
第十二條(簽發、制證、領證)
《居住證》由公安部門簽發。
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日起15個工作日內製作《居住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的,制發《居住證》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居住證》製作完畢后,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領證。
第十三條(信息變更)
持證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辦理簽注)
《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前30日內,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
持證人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
第十五條(換領、補領)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換領或者掛失、補領手續。
第十六條(註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由公安部門辦理《居住證》註銷手續:
(一)持證人在申辦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持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三)持證人已轉辦本市常住戶口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註銷的情形。
第十七條(基本公共服務)
持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享有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並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八條(便利措施)
持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享受下列便利:
(一)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或者考試、職業資格考試;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九條(動態調整)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持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持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宣傳手冊等形式主動公開相關公共服務的具體項目、申請條件、基本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為持證人享受各項公共服務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積分管理)
本市實行《居住證》積分管理。
《居住證》積分管理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的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分值;隨著持證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的增加和學歷、職稱等的提升,其分值相應累積。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二十一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包括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等基礎指標,並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需要,設置加分指標、減分指標、一票否決指標。各指標項目中根據不同情況劃分具體積分標準。
第二十二條(積分指標體系的擬定和調整)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教育、衛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城鄉建設、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擬定,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中的指標項目、積分標準以及標準分值,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三條(積分申請和辦理)
持證人申請積分的,應當根據《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委託其單位到人才服務中心辦理。
人才服務中心受理后,應當將積分材料轉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審核屬實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並告知申請人積分情況。
第二十四條(轉辦常住戶口)
持證人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政府服務)
有關行政機關以及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職責,為境內來滬人員辦理《居住證》和積分、查詢相關信息、享受相關待遇等提供服務和方便,不得刁難、推諉、拖延。
第二十六條(信息保密)
有關行政機關以及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對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工作中獲悉的境內來滬人員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持證人信息。
第二十七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居住證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行政責任)
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辦理《居住證》和積分過程中,刁難申請人或者推諉、拖延的;
(二)在辦理《居住證》和積分過程中或者為持證人查詢相關信息、提供相關待遇時,違法收取費用的;
(三)在對申請人進行積分或者材料核定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持證人信息的。
第二十九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辦《居住證》、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有關失信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關失信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法律救濟)
個人和單位認為相關行政機關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持證人的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無法代辦積分申請的,持證人可以直接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單位改正或者直接受理。
第三十一條(過渡條款)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本辦法實施后,《居住證》有效期期滿需要簽注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其中,已辦理積分且持證人情況未發生變化的,可不再重新申請積分。
第三十二條(境外人員規定)
對在本市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台灣地區居民等的居住登記及證件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工本費)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居住證》工本費的標準,由市財政部門、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三十四條(實施細則)
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的《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載明內容

《居住證》載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別、簽發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證編號或者國籍(地區)等內容。

有效期限

《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1年。

功能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為《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
(二)記錄持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三)辦理和查詢個人積分,辦理衛生計生、社會保險、教育等方面的個人相關事務。

發證機關

《居住證》由公安部門頒發。

信息系統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計生、工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進部門之間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數據交換,實現境內來滬人員居住房屋、就業登記、社會保險、《居住證》積分、學籍和學歷、工商登記、婚姻登記等人口服務和管理相關信息的共享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