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資料匯交制度
地質資料匯交制度
地質資料匯交制度是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行使國家所賦予的負責統一管理地質資料的行政職能。
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
地質資料匯交制度
英文:collecting system of geological data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行使國家所賦予的負責統一管理地質資料的行政職能。要求從事地質勘查、地質科研工作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地質資料管理單位上交其所獲得的工作成果,即地質資料(複製件)。地質資料管理單位負責對匯交來的成果資料進行整理、鑒定、登記、保管、提供借閱利用等。根據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各類資料屬匯交範圍:①區域地質調查資料,包括各種比例尺的區域地質調查報告及圖件;②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資料,包括普查、詳查、勘探以及礦山生產開發勘探和閉坑地質報告;③石油、天然氣地質資料;④海洋(含遠洋)地質調查、礦產調查資料;⑤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查資料;⑥環境地質、災害地質調查資料;⑦地震地質資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質調查、宏觀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報告等;⑧地球物理、地球化學、遙感地質勘查資料;⑨岩、礦測試資料;⑩地質科學研究成果及綜合分析資料;11其他地質資料,包括天體地質、火山地質、極地地質、第四紀地質、新構造運動、冰川地質、黃土地質、凍土地質以及土壤、沼澤調查等地質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