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保留
條約保留
條約的保留,是指一國在簽署、批准或加入多邊條約時,為了排除或改變該約某項條款對本國的法律效力而作的正式聲明。此項聲明可能是對條款的。否定或修正,也可能是對條款的特定解釋。
treaty reservation
條約保留是一個國家主權的一部分,其他任何國家不得對其干涉、阻撓。條約締約國可以根據需要做出條約保留的決定。但不能做出條約禁止、條約未准許可以保留或者與條約目的、宗旨不符合的保留。最早在18 世紀末19 世紀初出現。在簽署1815 年《維也納公會最後文件》時, 瑞典暨挪威的全權代表羅文漢姆提出了一項正式聲明,聲稱瑞典政府將不會接受有關盧卡地區主權和承認斐迪南四世為西西里國王的第101 、102 和104 條。這被人們稱為歷史上第一個對多邊條約提出保留的事例。根據國家主權原則,任何一國都可以提出保留,但下列情況除外:條約本身禁止保留;條約僅准許特定的保留,其餘條款不在其內;或保留與條約目的和宗旨不合。條約保留一般存在於多邊條約中,極少見於雙邊條約中。
條約的禁止保留情況:
1 該項保留為條約所禁止
2 條約僅准許特定的保留而有關的保留不在其內
3 該項保留與條約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1、在保留國與接受保留國之間,按保留的範圍,改變該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條約規定。例如1958年《領海與毗連區公約》中規定,一切船舶享有領海無害通過權,有些國家對該條提出保留,主張軍艦不享有A屬海無害通過權,軍艦通過一國領悔時須事先徵得沿海國同意。接受這一保留的國家與保留國之間,關於一切船舶享有領海無害通過權的規定將改為,除軍艦外,一切船舶享有領海無害通過權,軍艦通過一國領海須事先徵得沿海國同意。
2、在保留國與反對保留國之間,若反對保留國並不反對該條約在保留國與反對保留國之間生效,則保留所涉及的規定,在保留的範圍內,不適用於該兩國之間。以上述保留為例,反對該保留的國家,與保留國之間既不適用軍艦享有領海無害通過權的規定,也不適用軍艦通過一國領海須事先徵得沿誨國同意的規定。
3、在未提出保留的國家之間,按照原來條約的規定,無論未提出保留的國家是否接受另一締約國的保留。在上述保留事例中,在未提出保留的國家之間,無論它們是否接受有關軍艦不享有領海無害通過權的保留,仍適用一切船舶享有領海無害通過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