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公墓
於公墓
於公墓在郯城縣城西外環內側。墳墓封土高大,佔地二畝多。相傳於公死後,人人懷念,凡路過之人,都自動兜土添墳,日久天長,封土越來越多。
於公墓坐落在郯城縣城西約300米處,西距西外環150米,北鄰魯南紙業集團駐地南牆。該墓東西寬100米,南北長140米,中心封土高7米。墓前有“清康熙”三十九年郯城知縣趙節重立石碑一幢,碑文為“漢於公墓”。該墓現保存較完整,於1978年12月被公布為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於公墓封土高大,佔地二畝許。相傳於公去世以後,百姓感念他秉公執法,斷案如神,洗冤昭雪,一心為民,凡路過之人,均自動兜土添墳,日久天長,墳墓上的封土越來越多,越積越厚,形成高大土墩,於是民間遂以“大墩”名之。
(圖)於公墓
(圖)郯城位置
根據郯城縣政府的有關規定,投資開發建設旅遊景區、景點,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在認真執行國家和省相關土地政策的基礎上,縣政府設立企業發展扶持基金,提供扶持。
2、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掛牌保護,發放“綠卡”,未經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亂檢查、亂罰款和干預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外來投資企業辦理所有項目審批手續,到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實行“一門受理、聯合審批、一口收費、限時辦結”制度。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期間需繳納的各種稅(費),按有關規定統一到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繳納,各職能部門不得隨意到企業收取。對因服務不到位,影響項目建設的,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於公,系漢相於定國之父,曾任縣獄吏、郡決曹。他精通法律,治獄勤謹,無論大小案件,他都詳細查訪,認真審理,因之“每決而無恨”。
於公以德治獄,千古稱頌。相傳某年除夕,他見囚犯們愁眉苦臉,唉聲嘆氣,想必是因為不能與家人團聚而愁苦。於是他冒著“私放囚犯該殺”的風險,放犯人回家過年。他對犯人說:歲盡臘除,誰無父母子女,誰不盼著家人團聚,我今天與你們約定,大年三十放你們回家,新年過後,初三回來,不準逾期,如逾期不歸或私自逃走,當加倍治罪。犯人聽后,無不歡喜、感動。正月初三,果然犯人全部歸來。
於公秉公辦案不徇私情,深得人心,特別是東海孝婦案,民眾更是拍手稱頌。於公為此案件,明詢暗訪,察知為一樁大冤案后便寢食不安,百般為其表白,尋求生路。無奈昏憒縣官,愚昧太守,不顧於公再三直諫,不作詳查細詢,糊裡糊塗地將孝婦處死,致使無罪的孝婦遭有罪之誅。於公憤而棄職回家。后新太守到任,訪求於公高大故里,於公便將全部案卷呈出。新太守為孝婦平冤,並親身致祭孝婦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