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

為了加強稅源管理,適應國家對經濟類型的重新劃分和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1999年全國應統一換髮稅務登記證。

目錄

正文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9]78號
【發布日期】1999-05-17
【生效日期】1999-05-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
(國稅發〔1999〕78號1999年4月29日)
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換髮稅務登記證的範圍
在全國統一時間換髮稅務登記證件是加強稅源管理的重要措施,特別是1999年國家對經濟組織的類型重新進行了劃分,稅務登記的內容也需作相應調整,因此所有納稅戶包括已辦理稅務登記不到三年的納稅戶都應當更換新的稅務登記證,以便統一管理。
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應當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納稅人,應當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凡已發生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登記的,應當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填寫扣繳稅款登記表。
二、稅務登記證的種類及適用範圍
稅務登記證件分為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註冊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稅務登記證按不同顏色區分。對領取營業執照的各類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等單位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對其他單位核發註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本次換髮稅務登記證繼續使用原稅務登記證號(即納稅人識別號)。為了便於管理,對於個體工商戶納稅人識別號有重號的,可在其現有身份證號之後增加碼位:具體是按其不同的營業執照核發不同的稅務登記證時,在其身份證號第15位之後增加橫線,再增加1位數。例如,某個體工商戶有甲、乙、丙不同的營業執照和生產經營場所,其身份證號為123456789012345,則其稅務登記證號分別為123456789012345-1、123456789012345-2、123456789012345-3。為適應將來身份證號碼升位的需要,各地在編碼時還要考慮計算機的適應性。
四、稅務登記證的內容、式樣及印製
稅務登記證正本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記註冊類型、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包括主管、兼營)、經營期限、證件有效期限、稅務登記證號(即納稅人識別號)、發證稅務機關(蓋章)等;註冊稅務登記證還包括總機構名稱、總機構地址等;副本還應包括驗證記錄(兩欄)等。
稅務登記證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製作(式樣標準的說明見附件1)。為了保證稅務登記證的規範和統一,稅務登記證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嚴格按照式樣標準統一印製。各地在正式印製之前,要將證件樣品報送總局,未經總局批准,不得擅自印製。稅務登記證件外框是否換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確定。
五、換證程序
(一)換證之前一個月,由稅務機關公告通知納稅人。為統一口徑,總局草擬了公告文本(見附件2);
(二)納稅人應當在稅務機關公告的限期內,持原稅務登記證件分別向主管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提出換證申請,填寫稅務機關印製的稅務登記表(見附件3)一式三份;
(三)主管稅務機關的審核納稅人上述證表無誤的,應當依法換髮稅務登記證件;審核后發現納稅人證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誤的,應當責成其補正後予以換髮;
(四)應辦而未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在稅務機關公告的限期內,持《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證件、資料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六、統一填制稅務登記證內容的口徑
“納稅人名稱”、“納稅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填制口徑不變,“經營期限”填工商登記核准的期限。“證件有效期限”為稅務登記證有效期限,工商登記核發臨時營業執照的,填工商登記核准的期限;其餘的填“長期”。“字型大小”統一填稅務登記證號,即納稅人識別號。
關於“登記註冊類型”,按照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填寫,具體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國有聯營企業”、“集體聯營企業”、“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其他聯營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港、澳、台商獨資經營企業”、“港、澳、台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國企業”、“個體工商戶”;納稅人營業執照登記類型沒有變更的,仍按原有類型填寫。其他部門批准登記的納稅人按其批准的登記類型填寫。
七、換證時間安排
本次換髮稅務登記證件從1999年6月份開始,11月底結束:6月為準備宣傳階段,7月至10月為換證實施階段,其中稅務登記證件的製作和發放,應當於7月1日前準備完畢;11月為驗收總結階段。具體階段之間的工作安排與銜接,各地可根據工作進度自行調整確定。
八、結合清查漏征漏管戶,加強稅源管理
換髮稅務登記證件是稅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這次換證,不僅要適應新的經濟類型劃分的需要,而且還要為跨世紀的稅收征管打好基礎,因此,各級稅務機關對此項工作必須高度重視。要切實加強對換證工作的領導,摸清稅源,加強管理,對清查出的漏征漏管戶,要嚴格依法補稅、罰款。要採取多種形式,對換證工作的意義及必要性,向納稅人進行廣泛宣傳。在換證工作中,國稅局、地稅局要在密切配合,協同工作,徹底摸清共管戶底數的同時,積極爭取工商、民政、技術監督等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稅源管理;對扣繳義務人要摸清底數,加強登記管理;同時要優化服務,便利納稅人。
九、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換髮稅務登記證問題
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換髮稅務登記證的時間安排和工作要求應當按本通知規定進行,其稅務登記的式樣及印製另行下文明確。
十、《全國換髮稅務登記證情況統計表》(見附件4)和換證工作總結,應當於11月30日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