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德結構
品德結構
品德結構,指品德所包括的心理成分及其組織、關聯的方式和層次,英國的麥獨孤在近代心理學中較早論述的。
品德所包括的心理成分及其組織、關聯的方式和層次。見於不同學派提出的各種人格結構理論。
在近代心理學中較早論述品德結構的是英國的W.麥獨孤。他在《社會心理學引論》中認為人的各種情操是由各種本能及其相應情緒的結合加上某些經驗或觀念而形成的。儘管他也指出情操的發展有賴於社會道德的傳統和輿論的影響,但他強調情操的構成因素和衝動力來之於本能的論點受到了許多人的批評。美國心理學家K.鄧拉普和L.L.伯納德等人指出,本能雖然存在,但它在社會行為動機上僅佔次要地位。文明人受過文化陶冶,不會一味地任原始衝動支配,勢必受社會環境制約,能為適合社會需要的目標而行動。他們更強調由於社會環境和教育的影響而產生的道德觀念在品德中的作用。P.F.沃爾克曾對“社會教育中觀念與態度的作用”進行過實驗,結果表明要改變兒童不誠實的行為必須使其懂得誠實的道理、獲得誠實的觀念,並養成誠實行動的行為習慣。行為主義者強調強化的作用。如J.B.華生認為,人格只是各種行為習慣系統的最終產物,而道德行為不過是由與先前類似的情境喚起的優勢習慣系統的活動表現,所以要塑造或改變人格,首先要去創設或變更環境,包括體內語言環境。行為派運用客觀方法研究行為習慣的機制及其在人格形成中的作用,對於說明品德結構有一定的意義,但它撇開意識與觀念所作的探索則抹煞了人的自覺能動性,因而也遭到了人們的指責。
精神分析學派也提出了自己的人格結構理論。如S.弗洛伊德在晚期認為,人格是由本我、自我和超我 3部分組成的。本我是與生俱來的,是由本能與基本慾望組成的潛意識部分;自我是根據外部現實的情況有控制地使本我找到出路或受到壓抑的意識部分。超我是通過自居作用所形成的自我理想和接受外界規範要求所形成的“良心”,它是用來監督行為和指導自我去限制本我衝動的意識部分,或說是“道德化了的自我”。本我與現實、超我與現實之間經常會發生矛盾,若是自我佔優勢,這種衝突就可以緩解,使人做出較合理的行動,否則就會破壞平衡,出現變態心理或失常行為。
繼此之後,認知派的研究興起。其中最具影響的有瑞士心理學家J.皮亞傑對“兒童的道德判斷”的研究及美國心理學家 L.科爾伯格採用道德判斷交談(MJI)對青少年“道德思維和抉擇方式發展”所作的研究。他們指出,兒童與青少年道德的形成是由他律(服從外部的規範要求)向自律(聽從內心命令)發展的過程;其道德判斷是由著眼行為結果(客觀責任)向追究內心意向(主觀責任),由關心自身利害的定向到關心別人的定向,再上升到道德原則定向逐步向前邁進的。因此,道德教育的任務主要是促使人們道德認知(特別是道德判斷)不斷提高。與此同時,蘇聯心理學家們如Л.И.包若維奇等也對道德動機、信念、自我評價、道德感、道德習慣等展開了實驗研究。
迄今為止,心理學界綜合各種研究正逐漸形成一些趨向性的觀點:①品德不是天生的,它是兒童在社會生活的人際交往中通過模仿、順從、認同和內部化接受外界的某些行為規範,產生道德觀念,並在它的支配下出現特定的行為;經輿論或自我強化,逐漸建立佔優勢的道德觀念動機和行為方式之間的穩定聯繫或形成道德習慣的結果。②在品德的形成與表現過程中涉及到一系列心理成分及其活動:首先是道德認識,它不僅指對外界道德準則要求及其執行意義的領會與理解,形成包括有關道德的概念、原則、信念和觀點等觀念系統;而且也指對面臨的道德情境的感知與初步分析,依據已有的道德觀念對人物與事件作出是非善惡的判斷,喚起與明確自己的社會責任,考慮採取的行動方式並預見其後果等。其次是道德情感,它是伴隨著道德認識與自身行為後果所出現的內心情緒體驗,如義務感、同情心、榮辱感及內疚等。外界的各種事物以及本人的行為,凡是符合自己所認同和要維護的道德觀念並受到眾人讚許時,一般都會引起個人的積極的情緒體驗,並激勵自己去效法或持續行動;否則社會引起個人的消極的情緒體驗,促使自己去否定或制止這類行動。當某些道德觀念和道德情感成為經常驅使或支配個人做出一定的道德行為的內部動力時,它們也就成了道德的需要動機。第三,道德意志是人有意識地運用理智去解決不同性質(利他與利己)、不同水平的動機衝突時,作出決定或進行自製的力量表現。③品德是逐漸發展起來的,因而其結構不僅有層次,且組成縱橫交錯的複雜系統。兒童最初形成的大都是些較具體、較單一的品德,而後隨著年齡的增長、思維的發展、活動範圍的擴大、知識的增多逐漸形成綜合的、更概括的品德。各種品德之間能建立聯繫或形成更高一級的品德,主要是由於各道德規範中存在著利他、為公的共性和個人對道德實質的理解不斷深化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