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塞拜然國民議會

亞塞拜然國民議會

產生與選舉亞塞拜然憲法和議會選舉法規定,凡年滿25歲的亞塞拜然公民都可以競選國民議會代表。國民議會選舉在每5年11月的第一個星期日舉行。組織結構國民議會實行一院制,由125名議員組成,任期五年。

演變和地位


最高蘇維埃通過選舉產生,任期5年。最高蘇維埃常設主席團,主席團對亞塞拜然共和國最高蘇維埃負責並彙報自己的工作。1990年9月亞塞拜然共和國舉行了最高蘇維埃選舉,由350名代表組成。
1991年10月阿最高蘇維埃通過的《關於亞塞拜然共和國的國家獨立》憲法性條款改變了蘇維埃政體,但當時總統與最高蘇維埃的許可權劃分還不十分清晰,議長與議會擁有相當大的權力。因此,議會也一度成為反對派政黨進行奪權的活動陣地。1992年人民陣線掌權以後,國民議會逐步取代最高蘇維埃。1995年亞塞拜然新憲法規定亞塞拜然實行三權分立的總統制政體,國民議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並規定了議會在國家政治體制中的地位和許可權。

與總統的關係


在亞塞拜然政治體制中,議會對總統權力有一定的制約作用。主要表現在對總統的罷免彈劾和在國家高層機關人員的任命上。根據憲法規定,當總統犯有重大罪行時,憲法法院可以提議,由最高法院提出對總統的指控和解除總統職務的議案,並在30日內提交國民議會審議。該議案須要由95名議員的多數票通過,並要在一周內由憲法法院簽署,才能立案。同時,國民議會要在兩個月內通過該議案,該指控才能生效,否則它將被取消。政府總理和最高法院院長的任命由總統提名並由議會批准。但議會不具有最終決定權,如果總統提出的人選3次沒有得到議會的通過,總統可以繞過議會任命總理。此外,總統對議會通過的法案有否決權。
議會與總統除上述的權力制衡關係外,憲法曾規定,在總統不能履行權力或提前退休的情況下,議長將代替總統行使國家權力。2002年阿修改憲法,將原來議長代行總統權力職能轉由內閣總理行使。這在一定意義上降低了議長和國民議會在國家政治權力體制中的作用和地位。

產生與選舉


亞塞拜然憲法和議會選舉法規定,凡年滿25歲的亞塞拜然公民都可以競選國民議會代表。候選人可以由政黨推舉,也可以為無黨派獨立候選人。現役軍人、在職的神職人員以及政府官員不得參選議員。根據2000年7月頒布的《議會選舉法》的規定,國民議會共有125個代表席位,其中,100名議員按單名制方式和多數代表制原則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個選區得票超過50%的候選人當選;另外25名代表從參加競選並獲得6%以上得票率的政黨和政治聯盟中產生,各黨在議會中席位的分配根據該黨的得票比例決定。在2002年8月全民公決通過的憲法修訂案中,議會選舉由過去的多數制和比例制結合改為單一的多數制,取消政黨名單。全國分125個選區,每個選區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國民議會選舉在每5年11月的第一個星期日舉行。由阿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選舉。
第三屆國民議會於2005年11月選舉產生。由於出現選舉舞弊情況,10個選區的選舉結果無效。阿憲法法院確認了125個議席中115個席位。2006年5月,上述10個選區進行了複選,最終確定了其餘10個議席。共有11個政黨進入本屆議會,其中執政黨新亞塞拜然黨佔62席,“穆薩瓦特”黨佔5席,“公民團結”黨佔3席,“祖國母親”黨佔2席,亞塞拜然人民陣線黨、民族統一黨、統一亞塞拜然人民陣線黨、偉大創造黨、亞塞拜然民主改革黨、“公正”黨和“希望”黨各佔1席,無黨派人士佔43席,另有3席為不明政治傾向者。

許可權和職能


根據亞塞拜然憲法,國民議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主要職能是制定、批准和廢除法律條約、決定行政區劃、批准國家預算並監督其執行、根據憲法法院提請依照彈劾程序罷免總統、確定全民公決等。
首先,國民議會擁有立法權,在其職權範圍內可以通過法律、憲法性法律和議案。它還接收並討論共和國總統、最高法院、納希切萬自治共和國國民議會的立法倡議。
其次,國民議會決定以下問題的總原則:總統和議會選舉以及全民公決,這些問題需要得到議會83票的多數(三分之二以上票數)才能獲得通過。人的權利和自由以及國家對這些權利和義務的保證;法院體系法官的職務、律師資格、法院、公證人事務和法律程序;緊急狀態和戒嚴令;國家獎金;法人和自然人身份;所有權、民事活動、家庭、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障;通訊、運輸、金融、稅收、海關、統計、商貿、會計和保險;國家義務、安全、國家邊境、國際條約的批准;自治市的選舉和地位等等,這些問題需要得到議會63票多數票(過半數)贊成才能通過。
再次,國民議會被授權解決的問題:安排議會工作;根據總統提議指定外交代表;劃分行政和區域;批准條約、協議、協定和宣布其無效;批准由總統提議的國家財政預算及行使控制權。以上議案要得到63票多數才能獲得通過。根據一定的法律程序,國民議會還可解決以下問題:大赦;根據總統提議批准軍事命令;根據現行憲法批准總統命令;根據總統提議,確定總理人選;根據總統提議任命最高法院和憲法法院成員;根據總統提議,任免總檢察長;根據憲法法院的提議,通過解除總統職務的提案;根據總統提議,免除法官職務;解決對內閣的信任問題;經總統同意,任命國家銀行董事長和董事會成員;根據總統提議,同意武裝力量徵兵及完成其他義務;根據總統提議同意宣布戰爭狀態;指定全民公決;建立審計署。

組織結構


國民議會實行一院制,由125名議員組成,任期五年。議員任期由國民議會的任期決定。國民議會設主席1名,第一副主席1名,副主席2名,下設法律政策和國家建設問題、安全與軍事問題、經濟政策、自然資源、生態與能源問題、農業政策、社會政策、地區問題、科學和教育問題、文化問題、人權、國際關係和議會間聯繫等11個常設委員會。
(一)議會常設委員會:
法律政策與國家建設問題委員會
安全與軍事問題委員會
經濟政策委員會
自然資源、生態與能源問題委員會
農業政策委員會
社會政策委員會
地區問題委員會
科學與教育問題委員會
文化問題委員會
人權委員會
國際關係和議會間聯繫委員會

議會會議制度


國民議會每年召集兩次正式會議。春季的一次從2月1日開始一直到5月31日結束。秋季的一次從9月30日開始到12月30日結束。國民議會有自己的工作機構和工作程序,可以選舉議會主席和副主席,組織常設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建立會計局。

議員資格的免除


議員資格在下列情況下將被剝奪:本人提出辭職;在政府就職、擔任神職人員、從事商業或其他形式的有酬活動(從事科學、教學和創作活動除外);被指控犯有罪行;被本黨開除;喪失國籍或得到其他國家國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