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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立決

起源於明清兩代的古刑法

斬立決,古代刑法,起源於明清兩代,死刑判決分為立即執行和秋後執行兩種。清律稱判斬刑而立即執行者為“斬立決”,所有被判為斬立決的罪犯,都無需經過秋審、朝審核定便可立即處斬。

古刑由來


中國古代自隋唐以來,死刑判決分為斬刑與絞刑兩種。而明清兩代同時又將這兩種刑罰的執行方式劃分為“決不待時”與“秋後處決”兩類,習慣稱之為“立決”“監候。”
那些性質比較嚴重、案情屬實、適用法律適當、並無異議的案件,判處斬刑或者絞刑,同時不需要經過複核便可立即執行,稱為“斬立決”或“絞立決”,對於尚有疑問或是有矜免情節的案件,則判處監候,稱為“斬監候”或“絞監候”,被判“斬監候”或“絞監候”的案犯,不在當年處決,而是暫時監禁,留待來年秋審可朝審再作判決。

相關典故


《檮杌閑評》第二十回:“將周家慶、達觀二人,以不合妄造妖言惑眾律,擬斬立決。”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八回:“情真罪當,無可出脫,就定了個斬立決。通詳上去。”
魯迅《且介亭雜文·病後雜談》:“他刻的前清禁書還不止這一種,屈大均的又有《翁山文外》;還有蔡顯的《閑漁閑閑錄》,是作者因此‘斬立決’,還累及門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