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織橫機
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的書籍
《針織橫機(FZ/T 97002-2009)》由中國紡織工業協會提出。由全國紡織機械與附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由福建紅旗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雪亮電器機械有限公司、常熟市信達針織機械有限公司、張家港市虹利針織設備有限公司、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檢測研究院、中國紡織機械器材工業協會負責起草。吳啟亮、徐海平、邵錫良、李岱、蘇建國、錢維春、徐斌、廖家娥為主要起草人。
《針織橫(/ -)》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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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對4.5.2槽距允差用遊標卡尺檢測。
5.10對4.5.4中不掛纖維要求用棉回絲擦抹進行檢測。
5.11對4.5.5的對稱度用塞尺進行檢測。
5.12對4.6.1用硬度計檢測。
5.13對4.6.2用粗糙度儀檢測。
5.14對4.7.1、4.7.2、4.7.3、4.9.1、4.10.3有關配合間隙均用塞尺進行檢測。
5.15對4.7.4用刀口尺及塞尺檢測。
5.16對4.8織針的檢測按FZ/T 97005.3的有關規定。
5.17對4.10.1導軌的直線度用刀口尺及塞尺檢測。
5.18對4.10.2平面度用平板或平尺及塞尺檢測。
5.19對4.10.4用測力器檢測。
5.20對4.12.2用接地電阻測試儀檢測。
5.21對4.12.3用兆歐表檢測。
5.22對4.12.4用耐壓試驗儀檢測。
5.23對第4章中其他相應條款可採用目測法、手感法檢測。
6檢驗規則
6.1出廠檢驗
6.1.1每台產品出廠前需經空運轉試驗和工作負荷試驗。
6.1.2每台產品應由質量檢查部門檢查合格,並簽發質量合格證後方能出廠。
6.1.3出廠檢驗項目:4.1、4.2、4.9、4.10、4.11.2、4.12。
6.2型式檢驗
6.2.1當確認為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製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後,產品的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d)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e)國家有關部門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6.2.2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準第4章規定的全部內容。
6.2.3型式檢驗抽樣方法: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一台。
6.2.4型式檢驗判定規則:檢驗結果如有一項及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可加倍取樣進行復驗;復驗結果仍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的要求,則判定產品為不合格。
6.3使用方在安裝調試過程中發現不符合本標準時,由製造方負責會同使用方進行協商處理。
《針織橫機(FZ/T 97002-2009)》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