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信用代碼證
用於識別機構身份的代碼標識
機構信用代碼是從信用的角度編製的用於識別機構身份的代碼標識,共18位,它覆蓋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等各類機構,是各類機構的“經濟身份證”。
為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提高金融服務水平,促進銀行和機構的交流合作,助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建立了機構信用代碼系統,由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制發機構信用代碼證。機構信用代碼共18位,包含5個數據段,從左至右依次是1位準入登記管理機構類別、2位組織機構類別、6位行政區劃代碼、8位順序號、1位校驗碼。
機構信用代碼證將作為金融機構識別機構身份、查詢機構信用記錄等的依據。各持證機構應妥善保管,如不慎遺失,應及時到註冊地人民銀行徵信櫃檯補辦,以防影響與金融機構的合作。
機構信用代碼證是機構的“經濟身份證”,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一是推動落實金融賬戶實名制。金融賬戶實名制是杜絕虛假開戶和各種違法經濟行為的重要手段。通過建立機構信用代碼證能夠為金融機構開展機構賬戶主體資格審查、身份核實、風險分析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與個人身份證件互為補充。二是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在辦理存、匯、貸款等業務時,金融機構識別機構身份的手續非常繁瑣。機構信用代碼建立以後,將大大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服務成本。三是改進社會管理方式,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機構信用代碼不影響現有的各種代碼,通過建立機構信用代碼與現有代碼的對應關係,可以發揮機構信用代碼的查詢檢索功能,促進各部門、各行業的信息共享,提升社會管理水平,也對腐敗行為形成震懾,有助於形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合力。
轄區所有已登記、註冊的機構,包括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性的分支機構、非生產經營性的分支機構、事業法人、未登記的事業單位、已登記事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登記事業單位的分支機構、機關法人、機關的內設機構、機關的下設機構、街道鄉鎮、街道鄉鎮的內設機構、機關的二級內設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基金會、居委會、村委會、律師事務所、司法鑒定所、宗教機構、境外在境內成立的組織機構等。
2.2012年6月1日後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機構,在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申領。
機構申請機構信用代碼證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機構信用代碼申請表;
(二)機構成立時的批准文件或登記證書、營業執照等;
(三)機構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出示稅務登記證;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五)機構介紹信或授權書;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