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身份證件

證明自然人有效身份信息的證件

有效身份證件指的是用於證明自然人有效身份信息的證件。目的是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

內容介紹


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居住在境內的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為戶口簿。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為軍人身份證件。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香港、澳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
台灣居民,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外國公民,為護照
另外根據刑法規定,社會保障卡駕駛證,護照等也是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準則


關於居民身份證,國家制定了《居民身份證法》,其第一章《總則》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 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製。
第四條 居民身份證使用規範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元號填寫。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居民身份證用漢字登記的內容,可以決定同時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條 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第六條 居民身份證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一製作、發放。
居民身份證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視讀、機讀的內容限於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項目。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因製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關於補辦二代身份證,只能本人回戶籍所在地辦理!(從2017年7月開始全國可以異地補辦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