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盜竊

漢語詞語

多次盜竊,是指行為人,在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特徵


(一)在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
(二)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所有行為未遂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一款、一項; “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三)三次以上即遂,累計數額無需達到較大的。

解釋

“多次盜竊”中的“盜竊” 應解釋為客觀上不要求“數額較大”,但是存在致使數額較大財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且行為人主觀上存在盜竊數額較大財物目的的行為。“多次”的次數應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的次數為準。故依照現有的《解釋》,“多次盜竊”即應認定為兩年之內因盜竊受到三次以上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行為人主觀上盜竊數額較大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存在致使數額較大財物受到侵害可能性的情形。

刑事責任


編輯
1,二年內三次以上盜竊即遂,累計數額無需達到較大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二年內三次以上盜竊均未遂,不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不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