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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冬
交通銀行福建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原行長助理
李曉冬,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曾任交通銀行福建省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副廳級)。
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 2016年9月30日,廈門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六十萬元。
歷任交通銀行福建省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副廳級)。
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李曉冬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此前2014年10月24日舉辦的“交通銀行2015年校園招聘宣講會福州大學站”,李曉冬還現場致辭,並結合自己的金融從業經歷,和在場大學生分享了交通銀行的歷史沿革、發展現狀、人才發展戰略等內容。當地媒體報道稱,“其精彩幽默、振奮人心的話語贏得了台下陣陣掌聲。”
2015年1月22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以廈檢訴二刑訴(2015)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曉冬犯受賄罪,於2015年8月21日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於同年9月9日立案受理,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10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落款日期是2016年9月30日的《李曉冬受賄案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曉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六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
二、暫扣在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的被告人李曉冬受賄所得人民幣六百二十三萬元及李曉冬名下XX銀行卡內人民幣十六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