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縣民政局

清水縣民政局

(九)負責全縣婚姻、殯葬、收養登記和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銷售和資金管理、使用工作。 (十六)負責民政事業費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
(二)負責農村自然災害的救災工作。掌握災情,接收、發放並檢查、監督使用救災款物,組織開展生產自救;負責農村扶貧扶優,主管全縣救災扶貧周轉金管理委員會工作。
(三)主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群眾的臨時救濟、定期救濟工作及六十年代精簡老職工社會救濟和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負責流浪乞討、盲流等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四)研究制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主管城鄉五保供養工作及農村敬老院、城區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
(五)承擔雙擁創建工作。負責落實優待撫恤政策,主管軍屬優待和在鄉老複員軍人、傷殘軍人及“三屬”人員的撫恤定補工作;組織、協調軍地開展軍民共建活動。
(六)負責城鎮退伍義務兵及轉業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及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
(七)負責老齡工作。制定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協調涉老部門、引導社會家庭全面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組建老年活動中心,開展老年文化體育活動,提高老年人自我保健能力。
(八)主管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批、變更、註銷登記、管理工作及年檢和審計工作;協調各掛靠單位及業務主管部門在民間組織管理工作中的關係。
(九)負責全縣婚姻、殯葬、收養登記和管理工作。組織各鄉鎮查處早、私婚等違法婚姻;集中辦理收養登記和城區婚姻登記業務;管理南山公墓及喪葬用品經營市場。
(十)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指導開展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和村民自治工作;負責社區居委會建設,組建社區服務業。
(十一)負責申報鄉鎮一級的轄區設立、撤銷、更名及人民政府駐地遷移、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審批村(居)委會級機構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等事宜。
(十二)編製全縣地名資料。負責行政區域界線、城鎮街巷、居民區、樓、院、自然村莊、主要道路和橋樑、紀念地、文物古迹風景名勝及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等地名命名及地名標誌的設置與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縣內及鄰邊地區的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工作;協調邊界爭議,提出解決邊界爭議的仲裁建議,處理邊界糾紛。
(十四)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銷售和資金管理、使用工作。
(十五)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管理。制定福利生產規劃,落實福利生產保護扶持政策,指導福利企業進行生產經營。
(十六)負責民政事業費管理工作。檢查、監督審計鄉鎮民政事業費使用情況;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統計工作。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行政股
1.負責局機關黨務、政務、事務工作,籌備各種會議,督促會議決定的落實;承辦綜合協調和民政統計工作。
2.主管文件的收發、批辦、催辦、立卷、歸檔和打字文印工作;負責印件管理、人員考核、勞動工資、職工教育等事宜。
3.負責機關車輛、財產、辦公用品等後勤管理事務性工作及局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
4.負責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會同各股室檢查、監督、審計各項事業費的發放使用情況。
5.接待上訪人員,辦理來信來訪案件;受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行政複議
(二)社救股
1.負責農村自然災害的救災工作,掌握災情,擬定救災方案,接收併發放、檢查、監督使用救災款物,主管救災扶貧周轉金的使用和管理。
2.主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職工群眾的臨時救濟、定期救濟工作及六十年代精簡老職工社會救濟和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收容遣送流浪乞討及盲流人員。
3.負責五保供養工作。主管農村敬老院和城區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

地理位置


地址:永清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