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計劃草案
法律術語
重整計劃草案是指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編製的有關復興公司並償還債權人債務的初步方案。
具體為:重整計劃草案在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時,即由債務人制定;在管理人管理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時,由管理人制定,其目的在於確保重整計劃草案通過後的執行和落實。
企業破產法第八十條對此有明確規定: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時,由債務人製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製作重整計劃草案。
(1)批准程序。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l0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2)強制批准。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后再表決一次。但雙方協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
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劃草案。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草案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
按照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就該特定財產將獲得全額清償,其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將得到公平補償,並且其擔保權未受到實質性損害,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按照重整計劃草案,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划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和債務人所欠稅款將獲得全額清償,或者相應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普通債權所獲得的清償比例,不低於其在重整計劃草案被提請批準時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對出資人權益的調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資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公平對待同一表決組的成員,並且所規定的債權清償順序不違反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破產財產清償順序。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
(3)未獲批准的法律後果。根據規定,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獲得強制批准的,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製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製作重整計劃草案。
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程序
各類債權的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一)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划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三)債務人所欠稅款;
(四)普通債權。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債權人會議就重整計劃草案作出說明,並回答詢問。債務人的出資人代表可以列席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