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撥經費

領撥經費

領撥經費是指行政單位為了完成國家規定的行政任務,按照批准的經費預算和規定的手續,向財政部門和主管會計單位請領預算經費,並向所屬會計單位轉撥預算經費的行為。

領取依據


1.行政單位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核定的單位預算領撥經費。行政單位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收支增減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級匯總后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參照行政單位提出的收支概算,審核分配預算指標;行政單位根據分配的單位預算指標正式編製年度預算,逐級匯總後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最後正式批複行政單位預算,它是行政單位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領撥經費的基本依據。
2.行政單位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核定的季度(分月)用款計劃,申請領撥經費。為了保證預算資金的合理使用和及時撥付,應根據批准核定的單位預算,在季度開始前編製季度(分月)用款計劃,並按“款”、“項”反映每個季度(分月)用款的情況。它是行政單位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申請領撥經費的重要依據。

手續管理


(一)按預算管理級次領撥經費 財政預算資金是按照國家規定的預算級次(即主管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逐級領撥經費。不能對沒有經費領報關係的單位進行垂直撥款,同級次單位之間不能發生橫向經費領撥關係。如果需要,應經過財政部門批准辦理經費划轉手續。
(二)按用款計劃領撥經費 經過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單位批准核定的單位預算和季度(分月)用款計劃,是核撥經費的依據。預算經費是按照用款計劃進行經費的撥付,不辦理無預算、超計劃的經費撥款。因為工作任務和業務活動有變動,需要增加撥款,應編製追加預算,報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單位審核批准后,方能增加撥款。
(三)按用款進度領撥經費 領撥經費既要保證計劃內所需預算經費的及時供應,又要防止資金積壓。所以,撥付預算經費時,還應結合行政單位各項計劃執行情況、行政任務完成情況、用款進度和資金結餘等情況,進行經費的撥付,以便發揮預算資金的最大效能。
(四)按用款的支出用途領撥經費 單位預算是經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核定的,其支出用途也是不能隨意改變的。預算經費是按計劃中的支出用途進行經費撥付的。預算經費中“款”與“款”之間,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混用。如有特殊情況,需事先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手續方式


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對所屬行政單位領撥經費的方式,實行劃撥資金方式。它是由財政部門,根據用款單位的申請,按月開出預算撥款憑證,通知國庫將財政存款划轉到申請單位在銀行的存款賬戶,再由主管單位按規定用途辦理轉撥或支用。月末由用款單位編報預算支出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