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保證
部分保證
部分保證是指保證人僅對部分票據金額所作的保證。
我國《票據法》第50條規定:“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按此規定,票據保證人只要在票據上記載為票據保證行為,就應對全部票據金額承擔付款的義務。據此,學者多認為,我國《票據法》不承認部分保證,如果為部分保證,依法應視同附加條件,不影響保證的效力,保證人應當對所有的票據金額負保證責任。但筆者認為,我國《票據法》的上述規定不盡合理,在立法上應當肯定部分保證的效力,理由如下:首先,從各國立法來看,部分保證已得到普遍確認。例如,《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30條規定:“匯票支付款得由保證人擔保其金額全部或一部之支付。”我國台灣地區《票據法》、《日本票據法》等也作了類似規定。其次,保證人的能力有強有弱,如果堅持必須全部保證,勢必把有部分保證能力的人排除在保證人之外,不利於持票人票據權利的擔保。最後,經濟學界並不能接受這種觀點,尤其是在第一線進行經濟操作的同志,這種觀念更加強烈。在我國當前信用欠佳的情況下,有部分票據保證總比沒有任何保證強。所以,我國票據立法應當認可部分保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