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建國綱領
和平建國綱領
該綱領曾作為制憲國民大會之前國民政府的施政基礎,並成為中華民國憲法基本國策部分的藍本。由於第二次國共內戰(國民黨進剿共產黨根據地延安的同時,暗殺民盟主要領導人,引發第二次國共內戰),該綱領僅施行不到一年時間。
1946年1月16日,中國共產黨代表團於政治協商會議上提出“和平建國綱領草案”。
1946年1月31日,政治協商會議第十次會議全體一致通過“和平建國綱領”。
1946年2月2日,《解放日報》全文刊印。
國民政府鑒於抗日戰爭業已結束,和平建設應即開始,為邀集各黨派代表與社會賢達舉行政治協商會議、共商國事,以期迅速結束訓政,開始憲政,特制定本綱領以為憲政實施前施政之準繩,並邀集各黨派人士暨社會賢達參加政府,本於國家之需要與人民之要求,協力一心,共圖貫徹,綱領如左:
壹、總則
(一)遵奉三民主義為建國之最高指導原則。
(二)全國力量在蔣主席領導之下,團結一致,建設統一自由民主之新中國。
(三)確認蔣主席所倡導之“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及黨派平等合法,為達到和平建國必由之途徑。
(四)用政治方法解決政治糾紛,以保持國家之和平發展。
貳、人民權利
(一)確保人民享有身體、思想、宗教、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居住、遷徙、通訊之自由,現行法令有與以上原則抵觸者,應分別予以修正或廢止之。
(二)嚴禁司法及警察以外任何機關或個人,有拘捕、審訊及處罰人民之行為,犯者應予懲處,政府已公布之提審法,應迅速明令施行。
(三)保證婦女在政治上、社會上、教育上、經濟上地位之平等。
叄、政治
(一)當前國家設施,應顧及全國各地方、各階層、各職業人民之正當利益,保持其平衡發展。
(二)增進行政效能,應整飭各級行政機構,統一併劃清權責,取消一切駢枝機關,簡化行政手續,實行分層負責。
(三)建設健全之文官制度,保障稱職人員,用人不分派別,以能力、資歷為標準,禁止兼職及私人援引。
(四)確保司法權之統一與獨立,不受政治干涉,充實法院人員,提高其待遇與地位,簡化訴訟程序,改良監獄。
(五)厲行監察制度,嚴懲貪污,便利人民自由告發。
(六)積極推行地方自治,實行由下而上之普選,迅速普遍成立省、縣(市)參議會,並實行縣長民選。邊疆少數民族所在之省、縣,應以各該民族人口之比例,確定其實行選舉之省縣參議員名額。
(七)自治縣政府,對於其轄區內之國家行政,應在中央監督指揮之下執行之。
(八)中央與地方之許可權,采均權主義,各地得採取因地制宜之措施,但省、縣所頒之法規,不得與中央法令相抵觸。
肆、軍事
(一)軍隊屬於國家,軍人責任在於衛國愛民,確保軍隊編製之統一與軍令之統一。
(二)軍隊建制應適合國防需要,依民主政制與國情改革軍制,實行軍黨分立,軍民分治,改進軍事教育,充實裝備,健全人事、經理制度,以建設現代化之國軍。
(三)改善徵兵制度,公平普遍實施,並保留一部分募兵制度,加以改善,俾符合高度裝備軍隊之需要。
(四)全國軍隊應按照整軍計劃切實縮編。
(五)籌備編余及退役官兵之復業與就業,保障殘廢官兵之生活,撫恤陣亡將士之遺族。
(六)限期遣送投降日軍回國,對於偽軍之解散,游雜部隊之清理,應妥訂辦法,迅速實施。
伍、外交
(二)根據波茨頓宣言(註:波茨坦宣言),肅清日本在中國之殘餘勢力,並與同盟國共謀日本問題之解決,防止日本淮西斯(註:法西斯)軍國主義勢力之再起,以保障東亞之安全。
(三)與美、蘇、英、法及其他民主國敦睦邦交,遵守條約信義,並致力於經濟文化之合作,以共策世界之繁榮與進步。
(四)本平等互惠之原則,迅速與有關各國訂立通商條約,並改善僑胞之地位。
陸、經濟及財政
(一)遵照國父實業計劃,制定經濟建設計劃,歡迎國際資本與技術之合作。
(二)第一期經濟建設原則,應予徹底實施,凡有獨佔性之企業及私人資力所不能舉辦者,劃歸國營。其他企業一概獎助人民經營之。本此原則,對於現行設施加以檢討與改進。
(三)為促進中國工業化,由政府定期召開全國經濟會議,邀集對發展經濟建設有關之各方面社會人士,吸收民間意見,以決定政府之措施。
(四)防止官僚資本之發展,並嚴禁官吏利用其權勢地位,從事於投機、壟斷,逃稅、走私、挪用公款與非法使用交通工具。
(五)積極籌劃增修鐵路、公路、建設港灣、興修水利及其他工程,並資助住宅、學校、醫院及其他公共機關之建築。
(六)實行減租減息,保護佃權,保證交租,擴大農貸,嚴禁高利盤剝,以改善農民生活,並實行土地法,以期達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
(七)厲行荒山造林植草,保持水土,發展畜牧,整頓並發展農村合作組織,加強農事試驗研究工作,利用現代設備及方法,治蝗除蟲以扶助人民之生產。
(八)實行勞動法,改善勞動條件,試行勞工分紅制,舉辦失業工人及殘廢保險,切實保護童工女工,並廣設工人學校,提高工人文化水準。
(九)迅速制訂工業會法,使經營工業者得有單獨之組織,並本勞資協調精神,將有關工廠管理法規,加以檢討與改進。
(十)財政公開,厲行預算決算制度,緊縮支出,平衡收支,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收縮通貨,穩定幣制,並公布內外債之募集及用途,由民意機關監督之。
(十一)改革稅制,根絕苛雜與非法攤派,歸併徵收機構,簡化稽徵手續,以資產及收入定累進稅則,並厲行國家銀行專業辦法,扶助工農事業之發展。
(十二)徵用逃避及凍結之資產,以平衡預算。
柒、教育及文化
(一)保障學術自由,不以宗教信仰政治思想干涉學校行政。
(二)積極獎進科學研究,鼓勵藝術創作,以提高國家文化之水準。
(三)普及國民教育與社會教育,積極掃除文盲,擴充職業教育,以增進人民之職業能力,充實師範教育,以培養國民教育之師資,並根據民主與科學精神,改革各級教學內容。
(四)在國家預算中,增加教育及文化事業經費之比率,合理提高各級學校教師之待遇及其養老年金,資助貧苦青年就學與升學,設立科學研究文藝創作之獎金。
(五)獎勵私立學校及民間文化事業,並補助其經費。
(六)獎勵兒童保育事業,普及公共衛生設備,並積極提倡國民體育,以增進國民健康。
(七)廢止戰時實施之新聞、出版、電影,戲劇、郵電檢查辦法,扶助出版、報紙、通訊社、戲劇、電影事業之發展,一切國營新聞機關與文化事業,均確定為全國人民服務。
捌、善後救濟
(一)迅速恢復收復區之社會秩序,徹底解除人民在淪陷時期所受之壓迫與痛苦,制止收復區物價之高漲,嚴懲接受人員之貪污行為。
(二)迅速修復鐵路、公路,恢復內河沿海航業,協助因抗戰而遷徙之人民還鄉,如有必要時,並為其安頓住所與職業。
(三)妥善運用聯合國善後救濟物資,以賑濟戰災,分配醫藥,以防治疾疫,供給種籽、肥料以恢復農耕,由民意機關與人民團體協同主管機關推進其工作。
(四)迅速整理收復區之工廠礦場,保障原有產權繼續開工,使失業工人恢復工作,並謀敵產逆產之合理處置,使後方對抗戰有貢獻之廠家參與經營。
(五)迅速治理黃河,並修築其他因戰事而破壞及失修之水利。
(六)政府停止兵役及豁免田斌一年之法令,應由各級政府切實執行,嚴禁變相徵發之行為。
玖、僑務
(一)對海外各地受敵人摧殘而失業之僑胞,應協助其復業,並對其居留國內之眷屬生活,予以救濟。
(二)協助歸僑返回原地,便利其復產復業。
(三)恢復並協助海外各地僑胞之教育、文化事業並獎助僑胞子女回國就學。
附記
(一)凡收復區有爭執之地方政府,暫維現狀,俟國民政府改組后,依施政綱領政治一項第六、第七、第八三條之規定解決之。
(二)地方參議會、律師公會及人民團體代表會同組織人民自由保障委員會,經費由政府補助之。
(三)關於公民宣誓及公職候選人之考試,應依民主國家之通例,即予改訂。
(四)行政院所設之最高經濟委員會,應參加民間經濟專家及有經驗之企業家為該會之委員,共策進行。
(五)建議政府撤消硝磺管制。
(六)查明在抗戰期間由下游遷至後方之工廠,因戰事結束停工失業之工人,其遣散費用由政府酌量補助。
(七)在戰時於兵亂中有所貢獻各工廠,政府應繼續收購其成品,並盡量收購其器材。
(八)修正出版法,將非常時期報紙、雜誌、通訊登記管制辦法,管理收復區報紙、通訊社、雜誌、電影、廣播事業暫行辦法,戲劇電影檢查辦法,郵電檢查辦法等,予以廢止,並分別減輕電影、戲劇音樂之娛樂捐與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