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環境
專業術語
審計環境,專業術語,作名詞,指審計監督活動中的內外部因素及主客觀條件等周圍情況。一般包括:審計的地位及其獨立性和威懾力在社會上的影響、審計機構的隸屬關係和許可權、審計監督的廣度、深度和力度,時間和空間、審計監督對象的數量和素質,被審單位的歷史與現狀,及其在生產技術,經營管理各方面的基本情況等。
審計環境的研究雖逐漸引起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重視,但缺乏系統、深入的研究。我國對審計環境的研究情況如下。一是集中在關於審計環境是否是審計理論的構成內容的定位上;二是針對我國審計工作的實踐、或知識經濟時代所提出的改善審計環境的思考;三是加入WTO產生的新的經濟、社會等因素對審計環境影響的研究。從總的情況看,雖然國內審計理論界對審計環境的關注越來越多,涉及的內容越來越豐富,但是絕大多數仍然是探討某一個或某一方面問題的文章,缺乏全面、詳盡的闡述。這說明目前我國審計環境理論研究沒有形成系統的理論體系,仍處於起步階段。
政治環境體現一國領導集團的方針、政策、措施等。政治需要國家審計,但在如何發揮審計職能方面,各國採取的方式卻不完全相同,由此出現了各國不同的審計管理模式。不同的審計模式又直接而具體的制約了國家審計的審計行為和審計效果。
法律環境是指一國法律的完善程度、執法力度和社會的法律意識。國家審計必須依據法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並強制被審計單位接受、配合審計,因此需要良好的法律環境和完善的法律體系支持,以發揮其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經濟環境是指一國一定時期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回顧審計史,我們可以看到審計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其發展也受到經濟發展的制約。
包括科學技術水平、社會傳統文化、公民道德素質、信仰及民眾對審計職業的認識、對審計結果公允性、可靠性的看法等。目前我國社會環境制約國家審計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表現在審計科學技術水平上,另一方面表現在誠信、人情、人治對於審計實踐的制約。
主要包括審計管理、審計資源、審計信息和審計後勤保障等方面。
(一)實行省以下審計機關垂直領導體制
國家審計機關徹底排除政府干預,保證客觀、獨立,其根本途徑是劃出政府管轄範圍,由政府部門轉變為向人大負責的司法部門。但是在現時情況下,實施立法型審計模式的政治基礎和社會基礎尚未形成。應採取漸進式的改革,實行省以下審計機關垂直領導體制,即省級以下審計機關實行垂直管理,市、縣審計機關的人、財、物由省級審計機關統一管理,省級審計機關接受審計署的業務指導。實行省以下的垂直領導體制,審計署與地方審計機關可以分別負責中央與地方的財政資金的監督,強化監督力度,降低地方政府對當地審計機關的干預。這樣既有利於加強對中央、地方兩級政府國有資產的監督;又能較好保持審計的獨立性。
(二)審計執法過程和結果公開透明,營造良好的社會監督氛圍
1.審計機關加強審計紀律和審計過程的公開和透明。審計紀律、審計目標、審計程序、部分審計過程和審計事實等信息應向社會公開,提升審計執法的公信力並且變內部監督為社會監督。
2.加強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尤其是基層審計機關應將全部審計結果予以公告,通過社會輿論制衡地方政府和權力部門對審計的干預和制約。
3.充分運用各種傳媒載體,採取多種形式和途徑,普及審計知識和審計法律法規,在全社會上形成理解審計工作、支持審計工作、重視審計工作、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的局面。
(三)完善審計法律體系,提高審計執法質量 首先為保證審計執法效率和準確性,增強可操作性,有關的監督內容和監督條款應盡量具體和細化。其次,應在法律中對審計監督的權力給予補充,包括檢查權、處理權、處罰權、信息披露權等等。
同時保證審計機關自身能夠依法行使審計檢查權和審計處理權,建立健全權制約機制和權力監控機制,做到審計的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加強審計法制建設,結合審計實踐不斷細化和完善審計準則;完善審計複核和審計業務會審制度;將審計執法、審計績效和審計紀律融為一體。
(四)深化舞弊審計,積極有序推進效益審計
近年來,國家審計在揭露舞弊和懲處腐敗行為、促進各級政府的廉政建設方面作出了突出的成績,審計影響力大為提高,這主要依賴於國家審計機關持續開展舞弊審計。當前,舞弊和腐敗行為已經成為破壞政治穩定與經濟增長的社會頑疾,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深化舞弊審計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加強舞弊審計,揭露被審計單位弄虛作假等現象,有助於社會誠信體系建立,凈化經濟環境。
效益審計是對經濟實體經營活動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審計。從上世紀中葉開始,世界範圍內國家審計逐步由以財務審計為中心,轉變為以效益審計為中心,效益審計與財務審計並存的發展趨勢。就我國審計而言,由於審計範圍和審計對象不斷變化,出於國家治理的需要,國家審計機關也逐漸加強對效益審計的力量投入,如審計署《五年規劃》將效益審計作為一個獨立的審計類型進行探索,2006年審計署一半以上的審計項目列為效益審計。但是,評價績效的標準難確定;沒有統一的審計方法和技術;審計證據缺乏充分性和可靠性;審計人才儲備不足等現狀制約了效益審計的進一步發展。國家審計應在積極穩步的基礎上解決上述問題,有序的推進效益審計,關注國有資產的經營風險問題,對其總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償付能力、持續經營能力發表審計意見,為政府推行經濟改革、制定政策和經濟發展戰略提供有用的信息,應對審計環境的變化。
(五)加強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質量管理和審計技術方法創新
加強審計項目計劃管理,中央審計機關和地方審計機關應建立計劃管理協調部門,合理分配審計力量,以擴大審計覆蓋面。
建立審計質量管理為核心的審計管理體系,改進審計計劃管理,加強審計準備管理,包括審前調查和審計實施方案。強化審計實施管理和現場質量控制管理,包括審計日記管理、三級審計複核、人力資源整合、同業檢查等。
加強審計技術方法創新,主要是包括計算機技術、內部控制測評技術、分析性複核技術、重要性水平的確定與審計風險分析技術等等。以管理促質量,以審計技術方法創新降低審計風險。
加快我國審計的國際化進程。我國的準則應與國際審計慣例接軌,運用國際審計程序和方法,審計行為符合國際審計準則;學習並運用最新的國際化的審計技術。
(六)加強培訓,建立後續教育制度
審計機關在充分調研廣大審計幹部需求的基礎上,全方位、多層次、有針對性的開展審計幹部的培訓,既要有以更新知識為主的新知識、新法規、新制度的培訓;又要有以提高審計人員工作技能為目的的技能培訓。同時建立後續教育制度,強制審計幹部自主學習,以必須通過的分層次技術資格考試,推動審計幹部再學習、再教育,更新知識結構;加強審計人員的組織協調能力、調查研究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自學能力,能適應各種新環境,解決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