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單位繳款

附屬單位繳款

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包括附屬的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附屬的企業上繳的利潤等。傳統的事業行政單位會計中稱其為“下級上交收入”。

用途


可用於彌補自身的開支,還可採用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的形式,用於彌補收入情況不佳的附屬事業單位或附屬企業的開支。

界定


附屬單位是指與該事業單位(或稱主體單位)間除資金聯繫之外還存在其他聯繫的事業單位或企業。一般而言,附屬事業單位與主體事業單位之間存在預算上的撥付關係及行政上的隸屬關係;附屬企業通常在歷史上曾經屬於主體事業單位的一個組成部分,從事專業業務及其輔助業業務,后因種種原因,從原事業單位中獨立出來,成為管理上和財務上獨立核算的法人實體。但它仍舊在許多方面與原事業單位存在聯繫。這些聯繫一般包括:主體事業單位有權任免其管理人員的職務;修改或通過其預算;支持、否決或修改其決策;任命、聘存在這些聯繫判斷一個單位是否為其附屬單位,尤其是否為其附屬企業。如一個企業只與該事業單位存在資金上的聯繫,則一般認為該企業只是事業單位的投資單位,而非附屬單位。

管理


根據我國《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規定,非財政補助收入超出其正常支出較多的事業單位的上級單位可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該事業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對這些事業單位實行收入上繳的辦法。收入上繳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定額上繳,即在核定預算時,確定一個上繳的絕對數額;另一是按比例上繳,即根據收支情況,確定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繳。對於上級單位而言,這些附屬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即為附屬單位繳款。應注意的是,附屬單位返還事業單位在其事業支出中墊支的工資、水電費、房租、住房公積金和福利費等各種費用,應當沖減相應支出,不能作為附屬單位繳款處理。

比較


附屬單位繳款與投資收益(其他收入的一個組成部分)。投資收益是指事業單位向除附屬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投資而取得的收益。雖然事業單位不論是對外界的單位或企業投資,還是對附屬企業投資,都應將這些投資作為對外投資核算。但投資收益僅指事業單位對外界與之無直接聯繫的單位或企業投資所取得的收益。事業單位的附屬事業單位繳款或附屬企業上繳的利潤應作為附屬單位繳款,而非投資收益。其原因在於,接受投資的非附屬事業單位或企業與投資方事業單位除資金上的聯繫外,基本上無其他任何聯繫,投資活動屬於純粹的市場行為。接收投資的單位或企業應按接收投資的資金性質支付佔用資金的代價,或按時支付定額利息或按投資的比例向投資單位分配紅利。而事業單位與其附屬單位間的聯繫十分複雜,許多附屬單位與其附屬單位間的聯繫十分複雜,許多附屬單位在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前是事業單位的一部分,在事業單位將經營性活動獨立出來,成立附屬單位進行這些業務時才成為獨立法人。還有一些附屬單位在預算管理體系中屬於某個事業單位的下級預算單位。因此,附屬單位與原有事業單位間即可能存在資金供求關係,也可能存在人員編製上的聯繫,還可能存在諸多的業務間的聯繫。附屬單位向事業單位繳納的收入可能並不是以其投資比例為基礎上繳,附屬單位對事業單位提供的服務不完全按市場價格收費。所有這些聯繫都或多或少地具有非市場化的行政特點。因此,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將這兩類不同的投資或其他聯繫所產生的資金繳納區分為投資收益(其他收入的一個組成項目)和附屬單位繳款。

發展


隨著從事社會服務性業務的附屬單位市場化程度的加深,事業單位與這些附屬單位的聯繫也越來越市場化,在這種情況下,有時很難區分一個被投資單位是否為附屬單位,因此,很難區分一筆收入是屬於附屬單位繳款還是投資收益。在這種情況下,事業單位可根據判斷進行區分,一旦設定其性質,在以後各年的會計核算上應盡量保持一致。

確認與核算


設置“附屬單位繳款”科目。單位實際收到款項時,貸記本科目,發生繳款退回時借記本科目。年終將貸方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餘額。本科目應按繳款單位設置明細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