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主義法學
馬克思主義法學
馬克思主義法學是馬克思和恩格斯在19世紀40年代創立馬克思主義的同時,所創立的無產階級法學理論和學說。是適應無產階級的歷史使命以及人類社會必然發展到共產主義的客觀需要而產生和發展的科學。總結了無產階級革命的歷史經驗,批判繼承了人類歷史思想的積極因素,第一次科學地揭示了法的本質和法律現象產生和發展的基本規律,使法學成為真正的科學。馬克思主義法學的階級性和科學性是統一的,是無產階級廢除舊法制,建立新法制的理論武器。馬克思主義法學與一切剝削階級法學具有原則的區別,認為法歸根到底是由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法由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所決定並反過來為經濟基礎服務;法是由掌握國家權力的統治階級和集團制定出來的,是為一定階級的利益服務的;法不是超歷史的,而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並隨著階級和國家的消亡,階級意義上的法也將隨之消亡。在馬克思主義的三個組成部分中都包含著豐富的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馬克思和恩格斯在闡明唯物史觀的同時也說明了法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同時在研究資本主義社會的產生和發展以及參加革命鬥爭的實踐中,也精闢地分析和批判了資產階級法律制度。
馬克思主義法學同以往法學的根本區別,主要有下列幾點:
① 在各派剝削階級法學中,有的認為法與經濟無關,甚至說法是決定經濟的;有的雖也承認法與經濟有關,但否認經濟對法的最終決定作用。馬克思主義法學研究了社會的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關係,認為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但這種意志並不是憑空產生的,歸根結柢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由這一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並反過來為經濟基礎服務的。當然,法與經濟以外的其他各種社會因素,例如政治、哲學、宗教等也相互起作用,但這只是一方面的現象,而追究到它的根本,“法的關係正象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係”(《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82頁)。
② 剝削階級法學家儘管對法的本質有各種不同的解釋,但一個共同點是在不同形式上否認法的階級性,甚至認為法是超階級的“全民意志”的體現。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並不是超階級的,它是由社會上居於統治地位的階級通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則,是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的。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講到無產階級時指出:資本主義社會中的“法律、道德、宗教,在他們看來全都是掩蓋資產階級利益的資產階級偏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62頁)。只有社會主義法制,才真正反映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總之,法同國家一樣,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在階級社會中,它總是有階級性的。到階級消滅時,具有階級性的法也就不存在了。但馬克思主義在肯定法的階級性的同時,也承認法在歷史發展上同其他社會文化一樣,都可以批判地予以繼承。馬克思主義法學就是在總結生產鬥爭和階級鬥爭實踐的基礎上,總結了人類歷史上的法律文化遺產而創立和發展起來的。
③ 剝削階級法學一般也承認實在法是國家制定的,但由於他們往往把國家說成是超階級的,把國家制定的法律說成是社會公共意志的體現,從而模糊了國家和法的階級本質,曲解了國家和法的關係,鼓吹所謂“法律至上論”,把法置於國家之上。馬克思主義法學分析了社會階級的關係,認為一定階級的國家和法都是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國家是有階級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階級性的。首先,取得政權、統治國家的階級必須把它的勝利果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使之成為神聖不可侵犯的制度。其次,法律由國家制定,還須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如果沒有一個能夠迫使人們遵守法權規範的機構,法權也就等於零”(《列寧選集》第3卷,第256頁)。但國家既然制定了法律,就應當使之成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社會主義國家制定了法律,它自己也有必要在法律範圍內進行活動,否則法律就不能發生預期的效果。
④ 剝削階級法學大都認為法是超歷史的,永恆存在的。馬克思主義則認為,法並不是超歷史的,既不是永恆存在,也不是永久不變的。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出現。當法存在的時代,它又隨著社會的生產方式和政權性質的變遷而變遷。剝削階級的法律都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基礎上,可以相互模仿沿用,而無產階級廢除了剝削,建立了社會主義公有制,則必須創建自己的法制。到了共產主義社會,隨著國家的消亡,法也將趨於消亡。那時當然還有調整人們共同生活的各種行為規範,但它已不是原來意義上的法了。
列寧主義是帝國主義和無產階級革命時代的馬克思主義。列寧揭示了資本主義的最後階段──帝國主義的發展規律,對馬克思主義的無產階級革命與無產階級專政的學說作出了卓越的貢獻。他親自領導了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創建了第一個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從而也第一次創建了社會主義法制。他在發展馬克思主義的過程中也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法學。
列寧在領導革命鬥爭、特別是在與俄國自由資產階級、孟什維克、第二國際修正主義者和其他機會主義者進行鬥爭的過程中,有力地揭露了沙皇俄國以及其他帝國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度,特別是與資產階級代議制民主相聯繫的資本主義法制的本質及其虛偽性。他在這方面的主要著作包括:《新工廠法》、《國家與革命》、《無產階級革命和叛徒考茨基》、《全俄社會教育第一次代表大會》、《論國家》和《關於專政問題的歷史》等。列寧在領導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和創建蘇維埃政權的過程中,開始提出了有關社會主義法制的學說。他認為,無產階級在革命過程中應廢除被推翻的地主、資產階級的法,而為了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和建設社會主義,無產階級又必須建立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蘇維埃政權制定的社會主義法體現了無產階級及其領導下的廣大勞動人民的意志,對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確立、鞏固和發展有重要作用。社會主義法又是無產階級專政實際經驗的總結,在立法工作中不應僕從式地模仿資產階級法律;但對各國文獻和經驗,凡能保護勞動人民利益的,則一定要吸收。在社會主義社會中,法制應統一,法律應嚴格遵守,應堅決地懲辦犯罪行為,要運用法律同官僚主義進行鬥爭,等等。他在這方面的著作主要有:《全俄工
兵代表蘇維埃第二次代表大會》、《蘇維埃政權的當前任務》、《新經濟政策和政治教育局的任務》、《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會》以及《論“雙重”領導和法制》等。此外,他在給蘇維埃政權初期司法人民委員Д.И.庫爾斯基的許多信件中,也包含了不少有關社會主義法制的觀點。
馬克思和恩格斯生活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只能從分析資本主義社會提出法的一般理論,沒有也不可能具體地論述社會主義法制問題。列寧創建了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第一次具體地提出了有關社會主義法制的學說。他的這些學說是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創造性的發展,對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來說,是極為寶貴的遺產。但由於他過早逝世,未能進一步闡述和發展關於社會主義法制的理論。
列寧逝世后,斯大林作為蘇聯黨和國家的主要領導者,在為保衛、鞏固和建設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鬥爭中,也對蘇維埃社會主義法制和馬克思主義法學有所發展。他在這方面的代表作有:《第一個五年計劃的總結》、《關於蘇聯憲法草案》、《在黨的第十八次代表大會上關於聯共(布)中央工作的總結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