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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文化廳

江西省文化廳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和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機構職能


(一)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框架內擬定全省文化藝術事業、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起草有關政策法規。
(二)指導、管理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動。
(三)推進文化藝術領域 的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規劃、實施省重點文化設施建設,指導管理省級公共文化設施,規劃、指導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四)指導、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
(五)指導、管理文物保護、文物考古、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監督職責,負責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
(六)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起草有關政策法規,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查工作。
(七)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指導全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八)負責對網吧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不含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核)。
(九)擬訂動漫、遊戲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動漫、遊戲產業發展。
(十)擬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推進對外文化產業交流與合作。
(十一)指導、管理對外文化交流和對外文化宣傳工作,組織實施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十二)指導文化科研工作,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建設。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一、為使文化廳各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把文化廳建設成為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府部門,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文化部工作規則》和文化廳工作職責,制定本規則。
二、文化廳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和文化部的指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文藝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依法行政,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加強行政監督,全面履行文化管理職能;積極推進文化體制改革,充分發揮各級文化行政部門的作用,完成省委、省政府和文化部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大力實施小康文化工程,努力繁榮和發展我省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
三、文化廳領導成員要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秉公辦事;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不斷推進文化創新,大力加強文化建設;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為廣大文藝工作者服務,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廳機關各處室要依照法律法規正確行使職權,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協調,密切配合;進一步轉變管理職能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質量,切實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文化部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文化廳領導成員職責
五、文化廳實行廳長負責制,廳長主持文化廳全面工作;副廳長、駐廳紀檢組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協助廳長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並可受廳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六、廳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廳黨組會;廳長召集和主持廳長辦公會,文化廳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廳黨組會議或廳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七、廳長離昌期間,廳行政工作由廳長委託的廳領導負責。廳領導離昌期間,其分管工作按其任職排序,依次移交其他廳領導負責。
第三章 依法行政與行政監督
八、文化廳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文化行政權,強化工作責任,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九、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緊密結合文化工作實際,適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文化行政規章,提出或制定文化行政規章,增強文化行政規章的操作性和權威性。
十、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文化市場和文物執法體制。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嚴格執行行政規章備案制度和行政複議法,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行政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一、加強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監督,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廉政建設,確保政令暢通。
十二、自覺接受省人大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十三、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認真查處和整改。
十四、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明確專門機構、專門人員做好信訪工作;廳領導和各處室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十五、接受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問題。對重大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加強文化信息網站建設,及時準確地發布政務信息,便於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四章 會議制度
十六、文化廳實行黨組會、廳長辦公會和工作例會制度。涉及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文化工作年度計劃、年度財政預算、文化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的政策措施、文化行政規章、重大文化活動、重點文化設施建設項目等重大決策,由廳黨組會或廳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十七、廳黨組會議由廳黨組成員組成,廳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文化部的指示、決定、會議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討論決定文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人事工作的重要事項;
(四)部署文化廳的重要工作。
黨組會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可根據會議內容安排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和有關處室負責人列席。
十八、廳長辦公會議由廳領導組成,廳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文化部指示、決定和工作部署;
(二)討論決定文化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報請省委、省政府審定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省文化廳部門規章和重要文件;
(五)討論決定各設區市文化局請示省文化廳的重要事項。
廳長辦公會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參加會議,可安排有關處室、單位負責人列席。
十九、工作例會由廳長或由廳長委託一名廳領導召集並主持。廳領導成員、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和廳機關處室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檢查、落實、交流各項工作情況;
(二)聽取廳機關各處室工作情況彙報;
(三)安排有關工作。
工作例會原則上每兩個月召開一次。
二十、廳黨組會、廳長辦公會的議題,由會議召集人確定。議題和有關材料於會前送達與會同志。廳領導不能參加黨組會或廳長辦公會,須事先向廳黨組書記、廳長請假;如對會議議題有意見或建議,應在會前提出。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廳辦公室負責。黨組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簽發。廳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廳長簽發。
二十一、文化廳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省文化局長會議。
第五章 公文審批
二十二、文化廳公文審批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江西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廳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二十三、廳辦公室統一接收並分辦公文。審批公文時,對於一般報告性的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請示事項的公文,必須批註明確意見。
二十四、公文簽發。
(一)黨組文件,由黨組書記簽發。
(二)文化廳公布的部門規章、重大決定,經分管廳領導審核后,由廳長簽發。
(三)以文化廳名義發出的上行文件,內容重要的,經分管廳領導審核后,由廳長簽發;只涉及一般事項的,由分管廳領導簽發。
(四)以文化廳名義發出的平行、下行文件,屬於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重要公文,經分管廳領導審核后,由廳長或受廳長委託的廳領導簽發;屬於廳機關各處室工作範疇,由分管廳領導簽發。
(五)與其他部門會簽的公文或以文化廳名義向其他不相隸屬的部門發出的公文,經分管廳領導審核后,由廳長或受廳長委託的廳領導簽發。
二十五、需經廳長簽發的公文,在其外出期間,由受委託的廳領導簽發;一般事項的公文,在分管廳領導外出期間,按照廳領導任職的排序,依次送其他廳領導簽發。
二十六、文化廳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及依法需要向社會公示的行政許可項目,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在江西文化信息網上公布。
第六章 公務活動
二十七、廳辦公室歸口管理廳領導出席公務活動工作。為保證廳領導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文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安排廳領導出席與文化工作有關的公務活動,按照確有必要的原則從嚴掌握;與文化工作無關的公務活動,一般不安排廳領導出席。
二十八、確保廳領導出席重要的會議和活動。一般性的會議、活動酌情安排分管廳領導出席,應酬性的活動不安排廳領導出席。除重大活動外,不同時安排兩位以上廳領導出席同一活動。
(一)省委、省政府的會議和活動,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及有關部門的通知要求,確保廳領導出席。
(二)協調安排廳領導陪同文化部和省委、省政府同志視察文化工作、參觀文化藝術展覽、觀看文藝演出等各類文化藝術活動。
(三)安排廳領導出席省文化廳舉辦的重大活動或召開的全省性工作會議。
(四)與部門或設區市政府共同主辦文化活動,根據需要安排廳領導擔任組織機構的領導職務,並安排出席有關活動。
(五)廳機關各處室舉辦的重要會議或活動,需要請廳領導出席的,由有關處室提供會議或活動議程送辦公室,由辦公室報請分管廳領導審批;廳直各單位舉辦的重要會議或活動,需要請廳領導出席的,由有關單位報送辦公室,由辦公室或轉請分管處室提出意見,報分管廳領導同意后安排出席,或請處室負責人出席。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各單位舉辦的重要會議或活動,需要廳領導講話的,要事先為廳領導起草講話稿。
二十九、廳領導出國出境訪問、考察,由廳外事處提出方案,具體實施按國家和省里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外國政府文化代表團來訪,由廳外事處提出方案,具體實施按國家和省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作風紀律
三十一、廳領導和機關幹部要密切關注國際國內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文化廳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機關幹部學習經濟、科技、法律、文化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原則上每季度安排一次。
三十二、廳領導要深入基層文化單位調查研究,指導工作,幫助基層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輕車簡從。
三十三、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中規定的請示報告事項必須請示報告。廳直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凡遇有涉及規定請示報告的事項,必須立即向文化廳請示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三十四、廳領導因事離開南昌,應當在事前向廳長報告,廳直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同志離開南昌,必須事先向分管廳領導請假並向廳長報告,同時把外出的時間、前往的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告知廳辦公室。
三十五、實行政務公開,規範文化行政和執法行為。廳機關工作人員要不斷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單位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人事處
計劃財務處
直屬機關黨委
紀檢組(監察室)
藝術處
社會文化處
外事處
文化市場局(處)
文化產業處
文物保護處
博物館處
文物執法處
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主要領導


江西省文化廳黨組書記、廳長:池紅
江西省文化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江西省文物局局長:徐琳琳
江西省文化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雷朝暉
江西省文化廳黨組成員、副廳長:任永新
江西省文化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郎道先
江西省文化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黃小蓉
江西省文化廳副巡視員:諶洪敏
駐廳紀檢組副廳級紀檢員:夏守國
江西省文化廳副巡視員:丁躍

廳直單位


江西省贛劇院
江西省歌舞劇院
江西省京劇團
江西省雜技團
江西省話劇團
江西省木偶劇團
江西藝術職業學院
江西畫報社
江西省藝術研究院
江西畫院
江西省電影公司
江西省文化音像出版社
江西省演出公司
江西省圖書館
江西省群眾藝術
江西省博物館
江西省考古研究所
江西藝術中心
江西省文物商店
江西省文物保護中心
江西省藝術檔案館
江西省文化產業開發中心
江西省文化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
江西省文化市場稽查總隊
江西省文物保護執法隊
江西藝術劇院
省直文化系統保育院
洪都電影院
青山湖電影院
文化廳招待所

聯繫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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