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時立法會
臨時徠立法會(英語: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又稱臨立會。是香港在第一屆立法會成立之前、香港主權移交之後的立法機關。它是中英雙方由於對彭定康政改方案的意見分歧,而中國方面單方面成立的組織。任期由1997年1月25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間。根據港英當時法例,此會是非法組織,所以他們在深圳開會。
香港最後一任總督彭定康1992年上任后,首份《施政報告》即單方面推出政改方案,建議1995年的最後一屆立法局選舉中,大幅增加直選議席和新增九個近乎普選的功能組別(即“新九組”),此舉違反了《中英聯合聲明》,違反《基本法》,違反中英兩國外長交換的幾封信件。大陸對此非常不滿,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魯平斥責彭定康是“香港歷史上的‘千古罪人’”,並宣布放棄“直通車”(即原來英中雙方協議,最後一屆立法局議員可全數過渡為特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決定另立議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之下成立預備工作委員會,同時在第一屆立法會成立前以臨時立法會(簡稱臨立會)作為立法會的替代,用以通過特區成立時必需的法律。
由1996年12月21日選舉臨立會議員至香港主權移交前,因為港府不承認臨時立法會,並判定它為非法組織,所以主權移交前臨時立法會在深圳開會。不少立法局議員身兼非法臨立會議員,故需要港深兩邊走。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立法局被立法會取代。最後一屆港英時期立法局議員全部被取消議員資格。臨時立法會順利過渡,從深圳正式轉移到香港的立法會大樓繼續運作,直至第一屆立法會選舉完成為止。
1996年10月6日,籌委會五次全體會議公布了《臨時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這一辦法,1996年11月18日至12月9日,香港展開了臨時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報名工作,共有134人報名;12月12日,籌委會第七次全體會議確認其中130人符合資格,成為其議員候選人;12月21日,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主持,4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的推委會召開第四次全體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了臨時立法會60名議員。
臨時立法會選舉競爭激烈,體現了民主原則。選舉前夕,六個政黨(民建聯、自由黨、自民聯、港進聯、民協、新港盟)就推選準則進行討論,並且重申在選舉中並無出現政黨幕後交易和換票情況。自由黨主席表示,雖然選舉當中涉及多個政黨,但仍不存在任何政黨交易,各個推選委員應根據候選人的議事能力來作投票準則;並否認選舉中有“分豬肉”成分。
經過四小時點票,六十名議員順利誕生,籌委會主任會議予以確認,並公布名單。這次選舉並不需要第二輪投票,得票最高的是譚耀宗,這位工聯會理事長、僱員再培訓局主席、前立法局議員獲得了345票,由他開始順序到獲得163票為止的六十人便成了議員。得票163的人候選人有兩人,以一票之差不能當選的共有三人。從組成上來看,有著廣泛的代表性,既有工商界的人士,也有勞工、基層界的人士,還有許多專業界的精英。尤其值得一提的,原立法局議員中的33人也被選為臨時立法會議員。這充分證明,大家在選舉時,真正是胸懷香港的整體利益,從有利於香港平穩過渡的大局出發,把這些在立法事務方面有實際經驗的人選到臨時立法會中來。
徠臨時立法會的選舉,與西方國家選舉不同,與我國國內選舉也不同。整個選舉過程沒有出現暴力和黑金政治,候選人都是站在同一起跑線上進行公平競爭。他們沒有互相攻擊和辱罵,而是擺出各自觀點供選民選擇,而達至社會廣泛認同的選舉目的。具體言之,有以下兩個顯著之點:
第一,嚴格依法辦事。要實行現代民主選舉,就必須將這種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民主原則得到法律的體現和確認,以便使選舉按照民主的原則進行,並得到法律的可靠保障。為此,起草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籌備委員會提出了一系列關於民主選舉的原則、組織、程序和保障的意見,後來又分別將這些意見規定為“法”。近期三次選舉,就是嚴格按照這些“法”進行的。
第二,堅持民主原則。選舉鮮明地體現了公平、公正、公開的特色。無論參選資格、參選程序、參選活動、候選人產生、選舉結果,都體現民主原則。整個過程具有極高的透明度,選舉活動自始至終由傳媒進行直播,香港市民都可看到這一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的選舉。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決定》,為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由六十名議員組成。臨時立法會議員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臨時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臨時立法會全體議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條 臨時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必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周歲;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資格;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四)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前款第(二)項所規定的資格是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資格。
第四條 臨時立法會議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提名並選舉產生。有關的提名和選舉工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委會”)主持。
第五條 臨時立法會議員的候選人,由推選委員會委員從香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符合資格的人中提名產生。每十名推選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一位候選人,每名推選委員會委員參與聯合提名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
參加聯合提名的推選委員會委員和被提名為臨時立法會議員候選人者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提名表》,填表人須對所填事項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凡符合臨時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條件並願意參選的人,經推選委員會委員提名,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確認其資格后即可成為候選人。
第七條 臨時立法會議員由推選委員會委員以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推選委員會委員推選監票人負責監票。所投選票等於或少於投票人總數,投票有效;所投選票多於投票人總數,投票無效,須重新進行投票。
每名推選委員會委員在候選人名單的範圍內,有權投六十人的票。所選人數多於六十人的選票或所選非中國籍的候選人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候選人多於十二人的選票為無效票。
候選人按得票多少排列次序,得票數名列前六十名者當選,在當選者中,非中國籍的候選人或在外國有居留權的候選人不得超過十二人。如果得票名列前六十名的非中國籍的候選人或在外國有居留權的候選人超過十二人,則在此類候選人中得票排名在第十三以及以後者不得當選;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籍候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當選。如果最後出現兩人或兩人以上票數相等的情況,而無法確定最後一名當選者,應由推選委員會委員對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票數多者當選。
第八條 依前條規定確定候選人是否當選時,候選人的國籍和居留權狀況以其獲提名時為準。如獲提名時被提名人的國籍或居留權狀況正處於變化中,候選人應在填寫提名表時作出說明。
第九條 臨時立法會議席如出現空缺,由在選舉中未當選的候選人按得票多少次序依次遞補,但非中國籍的議員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議員在臨時立法會中所佔比例不得超過全體議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條 臨時立法會主席由臨時立法會議員中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擔任,由臨時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第十一條 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負責處理臨時立法會選舉的有關投訴事宜。籌委會可要求被投訴人舉證,作出澄清或說明,並有權視情況給予適當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負責解釋。
期間廢除或終止的法例
事實已經證明,成立臨時立法會是十分重要的,是非常及時的。它保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從成立時起,就可以有確保正常運作的必不可少的法律。比如,臨時立法會已審議通過了特別行政區區假日條例、國旗國徽條例、區旗區徽條例、社團條例、公安條例、市政局條例、臨時區域市政局條例、區議會條例等。有了這些法律,以及以後將要進行的立法,才有法可依,保證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
在這段期間,臨時立法會推翻了不少被認為“對特區政府運作做成障礙”的公民權益相關法例,包括:
• 廢除工會集體談判權;
• 取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凌駕性地位等;
• 終止《截取通訊條例》的立法。
臨時立法會的成立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有充分的法律依據。1990年4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授權籌委會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規定“原香港最後一屆立法局的組成如符合本決定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其議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並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條件者,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即可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也就是說,籌委會有權決策、監督、執行包括建立香港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和維護平穩過渡的所有事宜;如果港英最後一屆立法局不符合全國人大的決定,其議員無法“過渡”,則籌委會有權對特區第一屆立法機關的建立另作安排。
主權移交后,臨時立法會的合法性迅即在馬維騉案(CAQL0001/1997)中被挑戰。被告馬維騉被控普通法下的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告律師辯稱普通法已不適用於香港,因為人大沒有依足正式程序將港英過去的法律移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又稱基本法並沒有自動轉移普通法的效力。被告律師又稱,臨立會通過的《香港回歸條例》雖然有轉移普通法,但臨立會是非法組織,並沒有權力通過法例,因此《香港回歸條例》應宣布無效。
高等法院上訴庭一致裁定臨時立法會乃合法組織,其通過的法例有效。
臨時立法會的合法性其後再次在吳嘉玲案中被挑戰。終審法院一致裁定臨時立法會是合法組織,其通過的法例有效。
臨時立法會主席
姓名 | 生卒 | 主席任期 | 選舉對手 | 離任原因 |
范徐麗泰 | 1945年9月20日- | 1997年1月25日-1998年6月30日 | 黃宏發 | 任期屆滿,成功連任主席 |
臨時立法會議員
以下列出所有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的人士,次序按姓名筆劃排列。因選舉時間的關係,臨時立法會於1998年4月8日會期結束后,第一屆立法會於1998年7月1日方正式成立,但仍視為連續任期。共有61人曾就任臨時立法會議員。
姓名 | 生卒 | 備註 |
范徐麗泰 | 1945年9月20日-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成功連任 |
王紹爾 | 1953年7月4日- | 任期屆滿,於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組別角逐連任失敗 |
田北俊 | 1947年1月8日- | 任期屆滿,於商界(第一)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朱幼麟 | 1944年3月5日-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成功連任 |
何世柱 | 1937年6月6日-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成功連任 |
何承天 | 1938年12月12日- | 任期屆滿,於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何鍾泰 | 1939年3月23日- | 任期屆滿,於工程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吳亮星 | 1949年7月11日-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成功連任 |
吳清輝 | 1939年11月20日-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成功連任 |
李家祥 | 1953年5月23日- | 任期屆滿,於會計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李國寶 | 1939年3月13日- | 任期屆滿,於金融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李啟明 | 1937年10月11日- | 任期屆滿,於勞工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李鵬飛 | 1940年4月24日- | 任期屆滿,於新界東地方選區角逐連任失敗 |
杜葉錫恩 | 1913年6月2日- | 任期屆滿,沒有角逐連任 |
周梁淑怡 | 1945年1月25日- | 任期屆滿,於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林貝聿嘉 | 1928年5月2日-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角逐連任失敗 |
胡經昌 | 1951年8月23日- | 任期屆滿,於金融服務界功能組別角逐連任失敗 |
倪少傑 | 1924年11月14日- | 任期屆滿,於工業界(第二)功能組別角逐連任失敗 |
唐英年 | 1952年9月6日- | 任期屆滿,沒有角逐連任 |
夏佳理 | 1939年1月2日- | 任期屆滿,於地產及建造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袁武 | 1941年11月18日- | 任期屆滿,於航運交通界功能組別角逐連任失敗 |
馬逢國 | 1955年7月2日-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成功連任 |
張漢忠 | 1958年5月25日- | 任期屆滿,於新界東地方選區角逐連任失敗 |
曹王敏賢 | 1944年10月13日- | 任期屆滿,沒有角逐連任 |
梁振英 | 1954年8月12日- | 任期屆滿,沒有角逐連任 |
梁智鴻 | 1939年4月23日- | 任期屆滿,於醫學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梁劉柔芬 | 1945年10月9日- | 任期屆滿,於紡織及制衣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莫應帆 | 1951年1月15日- | 任期屆滿,於市政局功能組別角逐連任失敗 |
許賢發 | 1936年4月28日- | 任期屆滿,沒有角逐連任 |
陳財喜 | 1956年1月15日- | 任期屆滿,於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組別角逐連任失敗 |
陳婉嫻 | 1946年11月15日- | 任期屆滿,於九龍東地方選區成功連任 |
陳榮燦 | 1935年7月7日- | 任期屆滿,於勞工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陳鑒林 | 1949年1月22日-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成功連任 |
曾鈺成 | 1947年5月17日- | 任期屆滿,於九龍西地方選區成功連任 |
程介南 | 1950年5月29日- | 任期屆滿,於香港島地方選區成功連任 |
馮檢基 | 1953年3月17日- | 任期屆滿,於九龍西地方選區角逐連任失敗 |
黃宏發 | 1943年12月11日- | 任期屆滿,於新界東地方選區成功連任 |
黃宜弘 | 1938年12月23日- | 任期屆滿,於商界(第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黃英豪 | 1963年2月23日- | 任期屆滿,沒有角逐連任 |
楊孝華 | 1948年3月30日- | 任期屆滿,於旅遊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楊釗 | 1947年-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角逐連任失敗 |
楊耀忠 | 1951年11月7日-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成功連任 |
葉國謙 | 1951年11月8日- | 任期屆滿,於香港島地方選區角逐連任失敗 |
詹培忠 | 1946年9月24日- | 任期屆滿,於金融服務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廖成利 | 1958年10月8日- | 任期屆滿,於九龍西地方選區角逐連任失敗 |
劉江華 | 1957年6月22日- | 任期屆滿,於新界東地方選區成功連任 |
劉皇發 | 1936年10月15日- | 任期屆滿,於鄉議局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劉健儀 | 1947年4月27日- | 任期屆滿,於航運交通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劉漢銓 | 1947年7月16日-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成功連任 |
蔡根培 | 1929年8月5日- | 任期屆滿,沒有角逐連任 |
鄭明訓 | 1936年10月19日- | 任期屆滿,沒有角逐連任 |
鄭耀棠 | 1948年10月14日- | 任期屆滿,沒有角逐連任 |
鄧兆棠 | 1942年9月26日- | 任期屆滿,於區域市政局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霍震霆 | 1946年2月14日- | 任期屆滿,於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通界功能組別成功連任 |
簡福飴 | 1936年6月14日-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角逐連任失敗 |
顏錦全 | 1947年12月12日- | 任期屆滿,於區域市政局功能組別角逐連任失敗 |
羅叔清 | 1950年6月22日- | 任期屆滿,沒有角逐連任 |
羅祥國 | 1949年9月26日- | 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角逐連任失敗 |
譚耀宗 | 1949年12月15日- | 任期屆滿,於新界西地方選區成功連任 |
譚惠珠 | 1945年- | 因當選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行辭去議員職務。議席由蔡素玉經補選補上 |
蔡素玉 | 1950年10月10日- | 循補選補上因譚惠珠當選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所留下的空缺。任期屆滿,於選舉委員會成功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