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重估

價值重估

價值重估是一個經濟學名詞,是針對企業賬面和實際價值的評估。

簡介


價值重估,又叫資產價值重估,是對企業賬麵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按照國家規定方法、標準進行重新估價。這裡的帳麵價值是指固定資產登記在帳面上的價值,它反映的是固定資產購建時的原始購建成本。實際價值是指依絢價變動幅度,原購建固定資產價值發生相應變動后在某一時點上實際具有的價值,它反映的是固定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的市場價值或重置成本

原則


資產價值重估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到重估的方法、重估后折舊的計提以及國家與企業的承受能力等一系列同題,因此,必須按照一定原則進行, l、必須執行國家的統一政策、規定和標準
我國的國有資產金額巨大,分佈較廣、構成複雜:購建跨度大,技術、新舊程度不一:由於價格體制改革,出現一種產品多價並存,同類產品使用多種價格的現象,不同類別的資產受絢價波動的影響程度不同等,為了使資產價值重估工作規範化、科學化,並使重估工作結果合理,資產價值重估工作必須根據一定的規定和標準來進行,為此,國家有關部門編製了《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清產校資固定資產價值重估統一標準目錄》和《清產校資資產價值重估實施細則》,這些目錄和細則是資產價值重估工作的規範性文件,企業在重估時,應嚴格按照其標準和方法進行。
2、要比較客觀地反映資產實際價值水平
資產價值重估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要確定固定資產在現時價格水平下的實際價值量,因此,重估的結果要能比較客觀地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水平,由於固定資產的技術性能、新舊不一,如果僅僅使用某種單一的方法來進行,很難兼蓐到各類資產的不同情況,因此,國家根據我國價格結構的現狀,針對固定資產種類多、結構複雜的情況。對資產價值重估規定了物價指數法、國家定價法、重置成本法三種方法。各企業、單位在進行重估時,在嚴格遵守國家統一規定的前提下,應結合本企業、單位資產實際情況因地{耐宜,靈活採用不同的方法。有針對性地對不同性質、不同狀況的資產進行重估,這樣才能使重估的結果比較客觀地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水平。
3、應兼顧促進技術進步與有關方面的承受能力的關係
進行資產價值重估,應客觀地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水平,解決價值背離問題,保證資產,的足顴更新補償,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但,同時又必須考慮到資產價值重估后,固定資產的價值將大幅度上升。按重估價值計提折舊必然帶來成本的加大,由此涉及到財政和企業的承受能力。因此,在確定資產重估範圍、標準、價值幅度。以及重估后折舊計提方法等方面。既要考慮促進技術改造、技術進步的需要,又要考慮國家和企業的承受能力,做。到合理性、科學性和可能性的統一。
4、要考慮到我國資產構成的現實狀況
我國現有資產的購建時間跨度大,新舊程度不一。既有近年購建的設備。又有逾齡超期服役的設備;購進集道複雜,既有國產的設備,又有進口的設備;技術水平相差懸殊,既有國際、國內先進水平設備。又有一般、落後水平的設備;同時,地區、行業、企業間的設備狀況也根不平鋪。因此,進行資產價值重估工作,必須充分考慮我國資產的這種現狀,在確定資產價值重估的範圍,選擇資產價值重估的方法。制定資產價值重估的標準,研究資產價值重估的有關政策等方面,要統盤規劃,結合實際。兼顧備方面的因素,使資產價值重估工作真正起翻應有的作用,達到預期目的。

方法


資產價值重估工作主要是由企業、單位自身內部的工作人員來攆作的,所以確定的重估方法應簡便易行,容易操作。既要解決資產帳麵價值與實際價值背離的問題,又要盡量減少工作量和降低工作難度。為此,國家專門制定了清產校資資產價值重估實施細則”和清產棱資固定資產價值重估統一標準目錄)),確定了物價指散法、國家定價法和重置成本法三種基本的重估方法,並規定對某些進口設備可採用匯率調整法進行重估。 1、物價指數法
物價指數法是以資產購建年度的價格為定基價格,按清產棱資資產價值重估統一標準目錄中所列出的價格指散,對資產價值進行調整估價的方法。對物價指散法的運用,立把資產購建時間分為1984年底以前和1984年以後兩個階段。將歷年來購建的資產劃分為兩個時間區間,並將1984年以前購建的固定資產價格一律視為1984年的價格。後面將要講到的國家定價法也作了這種劃分。。物價指數法以1984年為界,分別採用不同的計算公式。
(1)1984年以前購建固定資產重估原值的計算:重估后原值-帳面原值×1991年比1984年的價格指敷
(2)1984年以後購建固定資產重估原值的計算:重估原值-帳面原值×1991年比購置年度的價格指數物價指敷法在資產價值重估中有廣泛的適用性,尤其適用於價格多軌和價格已經完全放開的設備價值重估。
2、國家定價法
國家定價法是根據《清產核資產固定資產價值重估統一標準目錄》列出的資產規格型號所對應的現行價格,逐項進行重新估價的方法。這種方法的基本特點是以設備購人年度的價格或1991年價格為基礎,加上該項設備在購買和安裝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同時考慮各項費用的上升幅度來進行估價的。對國家定價法的運用,也應把資產購建時間分為1984年以前和1984年以後的兩個時間區間分別採用不同的計算公式.
(1)1984年底以前購置固定資產重估原值的計算:
重估后原值-原實際購人價格+(1991年價格-1984年價格)+原實際安裝費、雜費×1991年比1984年安裝費上升指數
(2)1984年以後購置固定資產重估原值的計算:
重估后原值-1991年價格+原實際安裝費×1991年比購置年度安裝費上升指數國家定價法適用於有國家或部門和省經人民政府頒發的指令性和指導性價格的各種通用設備、專用設備的價值重估.
3、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指以資產在全新情況下按現行市價的重新購建成本來確定資產價值的方法.重置成本分為復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復原重置成本是指採用與被重估資產相同的材料,標準、設計、技術等,以現時價格生產或審j造相同的全新資產所需的成本.更新重置成本是指參照現行技術條件,按新材料、新工藝、新設計,新標準,採用現時價格來生產或製造與筏重估資產相同或同等功能的資產所需的成本.通常進行資產估價時,較多採用更新重置成本標準.
重置成本的基本台義是被估資產按全新狀態來說,在現時的價格和費用水平下要花多大代價才能生產出來。採用重置成本進行計算時,要考慮的主要因素是成本消耗和價格、費用水平,其基本原理可用下式表示:
固定資產重估原值-∑(某項材料消耗量×該材料現價)+(原消耗工時×現行工時費用)+(原勞務消耗量x現勞務收費標準)或:
固定資產重估原值-按現行計算的直接費用+按現價計算的間接費用在採用重置成本法估價時,一般還要考慮技術進步,新工藝、新材料的採用以及市場上同等功能資產的現時價格等因素。
以上僅是重置成本法的基本計算原理及應考慮的相關因素,在重估過程中實際進行計算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加以具體運用。重置成本法的優點是資產估價的結果比較接近資產的實際價值,可靠性較高.但由重置成本法涉及的經濟參數多,因此操作難度太.該方法主要適用於少量特殊的、價值量較大的非標準設備或企業自審j無價格的非標準設備和經過多次技術改造后的設備.
4、匯率調整法
匯率調整法是指以原資產實際購進價格為定基價格,按外匯匯率變動幅度來確定資產重估的方法.
採用匯率調整法時,應將資產購進時間劃分為1984年底以前購進和1984年以後購進兩個時間區間,分別採用不同的計算公式
(1)1984年底以前購進的進口設備重估原值的計算:重估原值-帳面原值(人民幣)×(1991年原進口外幣的人民幣平均價/1984年原進口外幣的人民幣平均價)
(2)1984年以後購進的進El設備重估原值的計算:重估后原值。帳面原值(人民幣)×(1991年原進口外幣的人民幣平均價/購進年度原進口外幣人民幣平均價)
匯率調整法只適用於1979年至1991年進口的價格明顯低於國內同類產品價格,又未超過原規定折舊年限的主要大型設備.

比較


資產評估與資產價值重估是人們在實際操作中經常混淆的一對概念從表面上看.兩者都需要對資產進行清查核實,都需要對資產價值進行重新估定,但兩者在涵義和會計處理均存在明顯差異: (一)涵義上的差異
(1)評估主體不同。
資產價值重估是由企業內部人員根據其自身業務的需要而負責組織實施的;而資產評估則是由企業外部的專門機構和人員受託進行的。我國現行制度規定,資產評估機構是指持有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頒發的國有資產評估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財務諮詢公司或經上述部門認可的臨時機構;同時要求資產評估人員.必須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索質,經過省級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可培訓的專業技術工作者。
(2)評估對象不同。
資產價值重估僅對企業帳面上的有形資產(如固定資產、存貨等)進行估價;而資產評估除對帳面有形資產估價外,還要對企業擁有的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商譽等)甚至帳外資產都要進行評估。
(3)評估的時機及目的不同。
資產價值重估一般是在物價渡動較大的情況下進行.此時的資產的帳麵價值與實際價值差距較大.為了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決策的有用性,需要對資產重新估價,評估一般是在企業發生資金產權變動的情況下進行,如企業問進行的兼并、合併、投資等此時進行的資產評估其主要目的是保證資產交易價格的公平合理.維護交易雙方的正當權益
(4)評估考慮的因素和採用的估價方法不同。
資產價值重估所考慮的主要園索是物價變動因素.所採用的主要方法是依據國家統一規定的重估價格目錄.用物價指數法和重置成本法來估算資產的價值;而資產評估除考慮物價變動因素之外,還要考慮資產的使用效益、貨幣的時間價值、供求關係、替代商品等多種因索,其採用的主要方法有市場比較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現值法和清算價格法等。由此可見.資產價值評估重估是在物價波動較大的情況下,由企業內部人員依據一定標準對資產帳麵價值進行的重新修訂.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帳實相符。而資產評估是在企業資產發生產權變動的情況下.由企業外部專f1的評估機構和人員,在綜台考慮多種因索后對企業資產進行的合理定價,其主要目的是保證資產交易的公平台理.維護交易雙方的正當權益。
(二)會計處理上的差異
資產價值重估與資產評估的結果都將導致資產帳麵價值與估算價值的不一致,即會產生資產的增值或減值,對這兩種增值的處理我國會計準則國際會計準則都未加區分。在我國會計準則中規定,國有資產產權變動要對企業財產進評估;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時.應對企業財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增值。一方面增加某項資產的價值.另一方面作為“資本公積,評估減值未予提廈。現行處理是沖減“資本公積。同時我國在《1995年清產核資辦法》中規定:“企業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要進行資產價值重估工作.即清產核資企業、事業單位要對帳麵價值與實際價值相差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依據物價變動幅度進行價值重估,調整資產帳麵價值和資本公積,並按調整后的資產價值計提折舊。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1988年頒布的第l6號《國際會計准剛》——固定資產會計中規定:盤業應對擁有和控制的固定資產每年或每隔三、五年按蟹允價值進行重估。對重估增值部分作為資本公積,記入資產負債表.而對重估減值部分,出於謹慎考慮.作為當期費用記入損益表並同時規定.若同一資產先前重估為損失已記做費用后叉發生重估增值的應先沖硪費用.超過部分再增加股東權益;同拌若同一資產先前重估為增值已增加股東權益,而“后叉發生重估減值.應先沖減已入帳的股東權益,超過部分再記入當期費用。同時,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其1986年頒布的第25號《國際會計準則》——投資會計中,對投資過程中發生的資產增值與減值採用了與資產重估過程中的增值與減值相同的處理方法。
從以上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我國的準則制定機構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都認識到對資產進行價值重估與評估的重要性,但他們都忽視了這兩者的差異。同時我國的規定顯得較為簡單,即無論是增值和減值都直接調整所有者權益,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於增值和減值卻採用了不同的處理方法。但這種規定也是有欠缺的,即違反了會計處理的一貫性原則。同時這種過分穩健的處理方式也是與我國的客觀實際不相符的。我認為,資產價值重估與資產評估的增值和減值雖然都是在對資產進行重新估價后產生的.但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其差異主要表現在:
其一,資產價值重估是物價波動時產生的,由於資產仍滯留在企業中,所以此時的資產增值和減值是一種尚未實現的增值和減值.實質是一種持有資產的利得或損失}而資產評估是在產權變動、資產交易中產生的.只要交易一旦開始.增值和減值,實質為一種經營活動的利得或損失
其二,資產價值重估注重的是資產價值的重新計量,目的是為以後對該項資產進行正確的價值補償,即現在的資產增值以後要多補償,減值則可步補償,所以其影響的是以後的費用的高低,而在當期則無須確認其收益和損失}而資產評估注重的是當期的投資計價問題.當期計價中的收益和損失應及時得到確認,便為以後的投資收益分配提供合理的基礎
其三,資產價值重估的增值和減值是由於純外界因索(物價變動)影響形成的.他與資產經營者的權責無關.其收益與損失均應直接歸屬於企業所有者而資產評估的增值和減值是經營者在資產營運過程中產生的,其收益與損失均應由經營者承擔。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上述兩種增值和減值由於其性質.注重的時期及責任歸屬各不相同。所以理應採取不同的處理方法
首先,在對資產價值重估的娃理上.由於其是一種尚未實現的資產利得或損失、注重後期資產價值的補償、同時責任歸屬於所有者,所以在率期應將其增值的收益和減值的損失傲調整所有者權益處理,即當發生資產重估的增值時,應借記資產項目,貸記資本公積項目;若是減值傲相反的會計處理。這裡不應採用國際會計準則過分穩健的處理方法,穩健性不能以科學的合理性為代價。
其次.在對資產評估的處理上。由於其是一種已實現的經營收益和損失、注重當期的投資計價,責任歸屆於經營者,所以其增值與減值應記入當期的收益與損失,即當發生資產評估增值時,應借記營業外支出項目.貸記資產項目。但若一次評估發生的資產增值和減值數額較大的,為均衡各期收益,以使企業能夠承受,也可以採取先將增值和減值記入“遞延投資損益。然後在一定期限內(可根據慣倒,規定為不少於5年或在投資期限內)分期轉為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的辦法。
由於我國正處於企業改制的攻堅階段,企業之間相互兼并、合併,投資等現象日益增多,同時受政治、經濟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物價波動的現象也時常出現,在此形勢下,合理區分資產價值重估和資產評估,並進行正確的會計處理已日益重要,它對於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的維護,保證台計處理的科學性與合理性,提高會計信息決策價值等方面都將產生重要的影響,理應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