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信用控制

直接信用控制

直接信用控制是中央銀行基於質與量的信用控制目的,依據有關法令,對商業銀行創造信用業務加以各種直接干預的總稱。

術語簡介


規定存貸款最高利率限制是最常用的信用管制工具,起目的是為了防止銀行用抬高利率的辦法競相吸收存款和為謀取高額利潤而進行高風險存貸,如美國1980年前的Q條例。
信用配額是指中央銀行根據金融市場狀況以及宏觀經濟需要,分別對各個商業銀行的信用規模加以分配,限制其最高數量。這種辦法在資金供給嚴重不足的發展中國家廣泛地被採用。
流動性比率是流動資產占存款的比例,商業銀行要保持中央銀行規定的流動性比率,必須縮減長期貸款,擴大短期貸款和增加易變現的資產,從而限制信用擴張
直接干預是指中央銀行直接對商業銀行的信貸業務、放款範圍等加以干預。如直接干預商業銀行對存款的吸收,對經營不當的銀行拒絕再貼現或採取懲罰利率等。
直接信用控制也叫直接信用管制。

概念


直接信用管制是指中央銀行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對銀行放款或接受存款的數量以及存款利率進行控制。
一般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很少採用這類方式。

內容


直接信用管制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信貸活動進行直接干預,做法有信用分配、直接行動、流動比率和利率上限。
1、信用分配。這是指中央銀行根據經濟形勢,為避免信用過度擴張,同時也為了使有限資金用於最能發揮效能的用途上,對商業銀行的資金用途進行合理的分配,限制其信貸活動。
2、直接行動。這與信用分配相似,是指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信貸活動直接進行干預和控制。
具體方式有以下幾種:
(1)直接限制貸款額度。許多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規定,中央銀行根據金融情況的變化,在必要時,可對各金融機構或某一類金融機構規定貸款的最高發放額。
(2)直接干涉銀行對活期存款的吸收。也就是說,對支票存款和活期存款的增加額另定存款準備金的比率,不受最高比率的限制,從而限制信貸活動。
(3)中央銀行對業務活動不當的商業銀行,認為它違背信貸政策時,可拒絕提供貸款,拒絕融通資金的要求;或者給予貸款,但採取高於一般利息的懲罰性利率。
(4)規定各銀行放款及投資的方針。分兩類:一類是資產項目的限制,如規定商業銀行對不動產投資的限制;一類是貸款額度的限制,如對商業銀行發放的中期貸款規定最高額度,對儲蓄銀行的股票投資、住宅融資規定最高的限制等。
3.流動比率。這是指中央銀行為了限制商業銀行創造信用的能力,除規定法定存款準備金外,還規定商業銀行對其資產維持某種程度的流動性。
4.利率上限。1935年美國的銀行法案中,就已經有了限制銀行定期及儲蓄存款所能支付的利率上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