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廳

省政府組成部門

河北省水利廳(簡稱省水利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機構規格正廳級。不再保留河北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8〕108號),省水利廳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的決策部署,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河北省水利廳廳長:位鐵強。

人員編製


省水利廳機關編製182名(行政編製96名、鎖定事業編製86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6名(含總工程師1名、總規劃師1名、總經濟師1名、督察專員4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處處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41名(含機關紀委副書記1名)。廳級領導職數設置另行明確。
省水利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河北省水利廳
河北省水利廳

領導簡介


位鐵強:廳長、黨組書記
張鐵龍:副廳長、省南水北調辦主任
主持省南水北調辦公室全面工作。
白順江:巡視員
負責科技外事、水土保持和21世紀初期首都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規劃項目方面的工作。
劉凱軍:巡視員
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引黃入冀補淀、水電、水利工程監理方面的工作。
宋群生:監察專員
負責紀檢監察方面的工作。
高潤清:副廳長
負責政策法規、水利執法、機關政務、後勤管理、水利宣傳方面的工作。
羅少軍:副廳長
負責防汛抗旱、財務價費方面的工作。
崔志清:副廳長
負責規劃計劃、重大水利工程方面的工作。
張海山:灤河河管局局長
主持省灤河河務管理局全面工作。
張寶全:副巡視員
負責水資源、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試點方面的工作。
於辛戈:副巡視員
張發生:總工程師
負責組織、協調和處理重大水利技術問題。
馮謙誠:總規劃師
協助劉凱軍巡視員抓引黃入冀補淀工程前期工作;協助崔志清副廳長抓水利規劃方面的工作;協助張寶全副巡視員抓水資源方面的工作。

事項


(一)保留機關後勤事業編製14名,處級領導職數2名。
(二)保留水利工會事業編製3名,處級領導職數2名。
(三)將省發改委庫區移民辦公室整建制划入省水利廳,保留事業編製6名、處級領導職數2名。
(四)關於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省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省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五)關於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省國土資源廳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省交通運輸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省水利廳牽頭,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製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六)關於城市涉水事務的職責分工: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省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上的指導。
(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河北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河北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北省水利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河北省交通運輸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河北省水利廳牽頭,會同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河北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製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河道采砂具體管理分工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執行。
南水北調工程前期和建設期的工程建設行政管理職能,由河北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南水北調工程建成后運行的行政管理職責分工,根據有關規定再予明確。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定全省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全省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編製全省水資源戰略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和跨市(指設區市,下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省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許可權審批、核准省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省級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製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製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八)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提出並協調落實南水北調配套工程運行和後續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指導監督工程安全運行,組織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督促指導地方配套工程建設。
(九)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一)指導水庫、水電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水庫、水電工程移民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
(十二)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跨市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三)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利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規劃計劃處。擬訂全省水利發展規劃,組織編製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省級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審查全省大中型及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組織審批初步設計報告。組織實施中央和省級水利建設投資計劃,負責全省水利統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擬訂水利工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跨市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
(四)財務處。編製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承擔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工作。組織提出省級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建議。
(五)人事與科技處。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製工作,擬定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
(六)水資源管理處。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負責跨市江河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工作。組織編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製併發布全省水資源公報。配合有關部門制訂水功能區劃。
(七)節約用水處(河北省節約用水辦公室)。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製並協調實施全省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
(八)水利工程建設處。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組織制定有關制度、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和驗收,指導主要行洪河道堤防、病險水庫、水閘的除險加固。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九)運行管理處。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安全鑒定和綜合利用,組織編製水庫運行調度規程和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
(十)河湖管理處。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的編製,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
(十一)水土保持處。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製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調查與監測、預報並公告,組織審核大中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
(十二)農村水利水電處。組織編製大中型灌排工程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能資源調查,組織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協調牧區水利工作。
(十三)水庫移民處。承擔水庫、水電工程移民管理和後期扶持工作,組織實施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審核大中型水庫、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組織開展新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
(十四)監督處。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十五)水旱災害防禦處。組織編製全省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主要(含骨幹)行洪河道和大中型水庫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蓄滯洪區安全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負責主要(含骨幹)行洪河道、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指導颱風防禦期間全省重要水利工程調度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水文工作,指導水文水資源(含降水、水位、流量、水質、土壤埔情等要素)監測工作,負責全省水文站網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監測。組織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
(十六)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管理處。協調落實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有關重大政策和措施。組織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和工程驗收有關工作。制定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年度供水計劃並組織調度實施。指導監督南水北調配套工程運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省內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前期和建設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受水區市縣地方配套工程建設。
(十七)調水管理處。承擔跨區域跨流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指導水量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統一組織並監督實施水庫、河流水量調度管理和生態補水等工作。負責制定實施引江、引黃、當地地表水年度利用計劃。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廳直單位


河北省灤河河務管理局
河北水務集團
河北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
河北省水利科學研究院
大清河河務管理處
河北省子牙河河務管理處
河北省南運河河務管理處
河北省水利技術試驗推廣...
河北省水利物資供應站
水利部河北水利水電勘測...
河北省水利水電第二勘測...
河北省水利工程局
黃壁庄水庫管理處
河北省崗南水庫管理局
省桃林口水庫管理局

職能轉變


河北省水利廳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所獲榮譽


2020年1月7日,榮獲2019年水利行業節水機關。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2018年12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