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時間

裝運時間

2、規定收到信用證后若干天裝運。如立即裝運(immediateshipmen t)、儘快裝運(shipmen

概念


裝運時間又稱裝運期,是指賣方將合同規定的貨物裝上運輸工具或交給承運人的期限。
裝運時間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交易條款,是賣方是否按合同履行了交貨義務及承運人責任期間的重要依據。

分類


1、明確規定具體期限。如某年某月裝運。這種方式規定含義明確,便於賣方備貨,在大宗貨物交易中應用較廣。
2、規定收到信用證后若干天裝運。這種規定方式有利於賣方及時、安全的收匯和結匯,為避免買方故意拖延開證時間以致裝運期無法確定,可在合同中增加一條限制買方開證時間的規定,爭取主動。
3、採用術語表示交貨期。如立即裝運(immediateshipment)、儘快裝運(shipment assoonaspossible)、即速裝運(promptshipmet)等,但由於這些術語多國解釋不一,容易引起爭議,甚至銀行不予置理,因此,非特殊情況,一般不宜採用。

與交貨時間的對比


國際貿易中,交貨時間(Time of Delivery)和裝運時間(Time of Shipment)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在使用FOB、CIF、CFR以及FCA、CIP、CPT等貿易術語簽訂的買賣合同中,賣方在裝運港或裝運地將貨物裝上船隻或交付給承運人監管就算完成交貨義務,因此在這些術語項下,二者概念一致。
但若採用DAT、DAP等術語達成交易時,交貨時間是指貨物運到目的地交給買方的時間,而裝運時間是指賣方將貨物裝上船或其他運輸工具的時間。所以,按照D組術語成交的合同,二者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