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制度
法官遴選制度
所謂制度,據《現代漢語詞典》解釋,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為準則。遴選是指謹慎選擇,顧名思義,法官遴選是指謹慎地選拔法官。法官遴選制度就是規定法官資格、遴選法官機制的行為準則。
國家之所以創建法官遴選制度,是為了保證被遴選出來的法官是具有較高的素質和能力,能夠公正地、正確地行使審判權的稱職的職業法官。
第一,科學的法官遴選制度有助於高素質的法律家群體的形成。法官遴選制度立,可以從制度上保證選拔法律精英,提高法官的素質,以此應對和在一定程
解決司法腐敗、司法不公等司法毒瘤。
第二,法官遴選制度將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和樹立司法權威。法官遴選制度挑選法律界精英出任法官,同時保證法官崇高的社會地位。這首先從形式上向社會公示了司法將會是公正的,同時司法掌握在一群受過良好法律教育和實踐,且通過嚴格程序挑選的法官手中,的確有利於司法公正的實現。嚴格的遴選制度同樣有助於樹立司法權威。人們信任法官,進而對他們作出的裁判的信任度也較高,司法的權威因此樹立。
第一,法官資格方面的內容。它是指擔任法官應當具備的條件。
可分為錄用法官的資格和現任法官的資格。一般包括:
(1)學歷、司法考試資格、法律職業經驗、法律執業資格等。如日本法官遴選制度要求,法官學歷須是本科以上,且須通過司法考試。
(2)品行資格。例如,英國法官遴選制度要求,法官應當具備的知識、經驗與技能包括相當水準的法律知識、司法經驗和職業成就,思維分析能力,決斷能力,與各種人員進行有效溝通的能力,保持法院權威、維持法院尊嚴的能力以及諸如誠實正直、公正與公平;
(3)年齡資格,擔任法官應當具備的年齡,法官的任期及退休年齡的規定。如德國法官遴選制度就規定,一名法官要獲得進入憲法法院的資格,必須符合適用於所有法官的任職要求,而且年齡至少達40歲。憲法法院的法官的任期為12年,而且不能被再次任命;
(4)其它資格,如國籍、身體狀況等。在我國,“身體健康”即為法官任職資格條件之一。此外,還有限制性規定,如不能從事法官的條件及法官迴避規定。
第二,法官遴選機制方面的內容。它是指法官遴選的過程和方式。可分為初任法官遴選的機制和現任法官遴選的機制。
一般包括:
(1)遴選法官的主體,是指由誰來推薦法官候選人、任命法官。
(2)遴選法官的方式。目前世界上最有代表性的法官遴選方式主要有經過培訓或通過考試后被任命為法官、由法官遴選委員會任命、行政機關任命以及通過黨派或非黨派選舉產生;
(3)遴選法官的程序。例如,法國建立的是一種雙階段的學術型法官錄用制度。第一階段包括主要按法律知識衡量法官候選人的一系列考試。通過這些考試的法官候選人可以進入第二階段,即進入國家法官大學正式進修法律理論和法律程序課程,以及在其他地區進行實習或進修特別課程。實習是這個階段的主要組成部分,但他們也進行正式學習。這兩個階段均起到篩選作用。通過競爭型的考試,只有分數最高的候選人能夠被錄取。學習階段結束之後,分數最高的學生原則上有權在法官的空缺職位中進行挑選。成績較差的學生被篩除,成績中等的學生被分配到不那麼令人嚮往或敏感性低的法院工作;
(4)法官的晉陞機制,主要規定法官在職位、級別、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提升。
(5)法官的考核機制。我國各級法院普遍建立了以結案率、當庭宣判率、調解率、上訴改判率等指標以及廉潔辦案規則、紀律處分規則等為主要內容的法官考核評價制度,試圖通過各種考核來促使被遴選的法官勝任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