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海南省機構改革方案新組建的部門。

2018年9月29日,新組建的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海口市南海大道53號正式掛牌。新組建的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以及省物價局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海南省商務廳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職責整合。保留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由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組建海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部門管理機構。不再保留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海南省物價局。

現任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冀鐵軍

機構成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的《海南省機構改革方案》,是全國首個獲得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地方機構改革方案。
2018年9月27日上午,海南省在省人大會堂召開了機構改革動員大會。
海南日報》報道指出,改革后,將設置黨政機構55個,其中省委機構18個、政府機構37個,同中央和國家機關保持總體一致,也體現了海南特色。
按照黨中央統一部署,這次改革著眼於加強重點領域民生工作,立足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務體系,在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生態環保、應急管理等人民群眾普遍關心、關注的領域,加大機構職責調整和優化力度,組建了一批新的機構,進一步強化政府公共服務、社會管理職能,更好地改善民生、維護公共安全。
新組建的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正式掛牌


2018年9月29日上午,新組建的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海口市南海大道53號原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樓正式掛牌。

現任領導


祝春榮: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正廳級);
蔡仁傑: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正廳級);
賈寧: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王青: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符少寧: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符堅: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李治平: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胡斌瑩: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劉春梅: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高國彪: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掛職);
王磊: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掛職);
朱毅: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總工程師;
馮馬龍: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巡視員。
2018年12月,肖超不再擔任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職務
2018年11月起,馮馬龍不再擔任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巡視員職務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省市場綜合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市場監督管理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推進全省市場監督管理改革方面的意見建議,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加快形成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和公平開放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
(二)組織實施質量強省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
(三)負責全省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負責組織實施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四)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市縣市場監管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跨區域和上級部門交辦的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五)承擔全省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依授權開展反壟斷執法工作,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
(六)負責監督管理全省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省消費者委員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七)負責全省宏觀質量管理。擬定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負責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應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組織落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八)負責全省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監督抽檢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負責全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承擔對市縣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具體工作。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全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辦理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的行政許可。負責監管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
(十二)主管全省鹽業工作。管理食鹽專營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食鹽定點生產、定點批發管理制度。負責食鹽生產、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省計量管理工作。落實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監督指導計量技術機構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四)負責全省標準化管理工作。研究構建經濟社會發展標準體系,制定省級地方標準。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設區市級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制定工作。組織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推動標準實施。組織參與國內外標準化活動。全面實施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
(十五)負責全省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認證認可、合格評定和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指導認證行業與檢驗檢測行業發展。推進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
(十六)負責全省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十七)管理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
(十八)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1.與省公安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與省公安廳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及時依法處置,如不予立案應及時告知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作出說明。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予以協助。
2.與省農業農村廳的有關職責分工。(1)省農業農村廳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2)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准出、市場准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並實施本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立即採取相應措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匯總,並及時向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通報。
4.與海口海關的有關職責分工。(1)兩部門要建立機制,避免對各類進出口商品和進出口食品、化妝品進行重複檢驗、重複收費、重複處罰,減輕企業負擔。(2)海口海關負責進口食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和監督管理。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海口海關應及時採取風險預警或控制措施,並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及時採取相應措施。(3)兩部門要建立進口產品缺陷信息通報和協作機制。海口海關在口岸檢驗監管中發現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隱患的進口產品,依法實施技術處理、退運、銷毀,並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管理缺陷產品召回工作,通過消費者報告、事故調查、傷害監測等獲知進口產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實施召回措施;對拒不履行召回義務的,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海口海關通報,由海口海關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5.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生產環節的許可、檢查和處罰,以及藥品批發許可、零售連鎖總部許可、網際網路銷售第三方平台備案及檢查和處罰。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許可、檢查和處罰,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檢查和處罰,配合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開展有關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管工作,承擔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託下放的許可、備案事項辦理及監督管理。
6.與省知識產權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指導實施商標權、專利權確權和侵權判斷標準,做好相關政策銜接和信息通報等工作。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會議組織、文電處理、信息綜合、文書檔案管理、機要保密和信訪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起草、審核綜合性文件和重要報告,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負責政務公開、宣傳報道和輿情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市場監管方面重大事件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基建工作。指導系統內信息化建設和應用管理工作。
(二)人事處。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製、勞動工資、人事檔案、教育培訓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人才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出國(境)管理工作。承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管理工作。
老幹部工作處。與人事處合署辦公,負責老幹部工作。
(三)科技和財務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市場監管科技規劃、政策和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市場監管重大科技項目,提出市場監管檢驗檢測重大科技需求。指導技術機構開展技術創新、技術交流和產學研結合。承擔相關技術引進、成果應用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承擔局機關財務工作,對直屬單位財務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配合做好固定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負責統計工作。
(四)審計處。負責審計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貫徹落實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發展規劃、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以及財政財務收支、重大投資項目等有關經濟活動。負責審計局機關內設機構及直屬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負責審計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協助辦理審計機關委託的審計事項。
(五)法規處。負責組織起草市場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和民事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規範自由裁量權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法核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六)登記註冊局(行政審批辦公室)。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省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制度措施。承擔全省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承擔並指導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指導企業註冊登記檔案管理。負責相關行政審批工作。指導省個體私營企業協會工作。
小個專非公經濟黨建工作處。與登記註冊局合署辦公,負責省本級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指導各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黨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
(七)信用監督管理處。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省信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市場主體的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推動建立市場主體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譽等級評價制度。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行為。
(八)反壟斷局。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根據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的授權,組織實施反壟斷執法工作,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
(九)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局。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反不正當競爭的制度措施、規則指南。依法監管價格、收費行為,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推行明碼標價和價格、收費公示制度,指導企業建立健全物價員制度。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組織、協調開展打擊傳銷綜治考評、聯合執法行動等。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和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等違法違規行為。承擔省打擊傳銷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處。擬訂規範線上線下商品交易市場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網路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依法負責有關專業市場規範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合同、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動產抵押登記工作。指導查處合同欺詐違法行為。
(十一)廣告監督管理處。擬訂並組織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指導促進公益廣告和廣告業發展工作。指導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十二)消費者權益保護處。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省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制度措施。宣傳和貫徹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法律法規。指導開展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的受理、處理工作。指導投訴平台信息化建設及數據的匯總分析、管理使用工作。組織指導消費投訴信息及市場主體違規記錄公示工作。營造安全放心消費環境,推動消費升級。指導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指導省消費者委員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十三)質量發展局。擬訂並組織實施推進質量強省戰略的政策措施及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制度。承擔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應用工作。完善質量激勵制度。組織實施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和產品防偽工作。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承擔省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擬訂並組織實施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的規章制度、技術規範和全省重點監督的產品目錄。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依法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擬訂並組織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有關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查處特種設備違法行為。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和推廣應用。
(十六)計量處。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承擔全省計量基準、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承擔全省計量技術規範體系建立及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
(十七)標準化處。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省標準化戰略、規劃、政策和管理制度。擬訂發布省級地方標準。承擔全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工作。承擔設區市級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相關工作,組織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推動標準體系運行和標準實施。指導查處違反強制性標準等重大違法行為。承擔全省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關工作。管理商品條碼工作。組織省內企事業單位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承擔省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實施標準化戰略日常工作。
(十八)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處。組織實施認證認可、合格評定和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負責全省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計量認定)和監督檢查。依法對認證、認證培訓、內審員和評審員培訓等機構及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強制性認證產品和自願性認證產品的監督和管理。指導認證行業和檢驗檢測行業的發展、資源整合和改革工作。指導查處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違法違規行為。組織參與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國際和區域性組織活動。
(十九)食品綜合協調與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處。擬訂並組織實施推進食品安全的重大政策措施。承擔對市縣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具體工作。統籌協調解決食品全過程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健全食品安全跨市縣跨部門聯動工作機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參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風險交流。承擔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食品生產監督管理處。擬訂並組織實施食品生產許可、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開展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負責食品生產領域食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相關企業建立健全生產領域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生產領域風險隱患排查,指導食品生產領域問題食品核查處置和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二十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處。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省食品銷售許可、食品流通、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和食品銷售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開展食品流通企業監督檢查工作。承擔食品流通領域食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相關企業建立健全流通領域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流通領域風險隱患排查,指導食品流通領域問題食品核查處置和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二十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處。擬訂並組織實施餐飲服務行政許可、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和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開展餐飲服務企業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監管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履行環境污染防治責任和義務。監督執行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規範。組織協調全省範圍內舉辦的重大活動餐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領域風險隱患排查,指導餐飲服務領域問題食品核查處置和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二十三)食鹽和特殊食品監督管理處。擬訂並組織實施食鹽及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和相關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負責國產保健食品備案工作。負責食鹽專營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開展食鹽和特殊食品監督檢查工作。承擔食鹽和特殊食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相關企業建立健全生產流通領域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鹽和特殊食品風險隱患排查,指導食鹽和特殊食品領域問題食品核查處置和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二十四)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紀檢工作,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工作。
(二十五)市場監督行政執法局。依法承辦省級負責的市場監管違法案件。組織查處和督辦相關大案要案,統籌協調跨區域、跨部門相關案件查處工作。指導市縣查處市場主體准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查辦相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