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執法監督
稅收執法監督
稅收執法監督源於國家法律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稅務系統外部監督,主要指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稅收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督促和督導;二是稅務系統內部監督,主要指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活動所進行的監控、檢查和調整,也包括同級監督。各級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做好執法監督工作。
一、稅收執法的外部監督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這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稅收法律活動所進行的監督。這種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法律監督主要是對稅務機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調查或評議,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規章、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或備案,督促稅務機關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撤消稅務機關的違規“立法”行為。工作監督主要是深入稅收征管一線,聽取和審議稅務機關的工作彙報,或向稅務機關提出涉稅質詢案。各級稅務機關應為國家權力機關實施有效監督創造條件。
2.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主要是國家行政監察機關,對各級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所進行的監察。稅務機關對行政監察機關發現的稅務行政違法違紀行為,要嚴格按照國家法紀規定予以處理。
3.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審計監督是國家審計機關根據有關經濟資料和國家法律、法規,對稅務機關的財務收支活動、遵守財經法紀情況所進行的審核和檢查活動。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學習審計方法、審計方式和審計報告,徹底糾正審計中所發現的問題。
4.檢察機關的監督。這是指檢察機關通過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並制裁各類稅務職務犯罪行為。稅務機關除積極配合檢察機關預防並打擊貪污、受賄等以稅謀私之類的犯罪行為外,更應該注重對失職、瀆職犯罪的防範與打擊。
6.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監督。主要是通過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各級政法委員會和各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等部門,對稅務機關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監督,保障政令暢通,防止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濫用權力。
7.各種社會監督。主要包括各種社會組織和人民團體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這種監督具有反應速度快、傳播範圍廣、影響大等特點,對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作用巨大。各級稅務機關應該一如既往地重視、研究、運用各種社會監督,加強廉政建設,提高行政效率,樹立良好的執法形象。
二、稅收執法的內部監督
隨著外部監督的加強,各級稅務機關對內部執法監督日益重視,實行了諸如規範性文件會簽制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執法檢查制度、行政聽證制度、行政複議制度等內部監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監督機制還不夠健全,在監督主體、監督權力、監督客體、監督內容、監督形式等方面還有許多問題亟待研究、完善。
1.監督主體。即由誰來實施同級稅收執法監督,執法監督機構應具備什麼樣的資格。從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執法檢查制度、行政聽證制度看,由負責稅收法制工作的機構實施稅收執法監督。但是,許多地市級稅務機關至今沒有專門的法制機構,縣級稅務機關一律不設法制機構,由其他職能機構代行執法監督等職責,這樣難免被代行機構的“正業”所淹沒。縣級稅務機關不設稅收法制機構,違背了執法規範、執法監督、執法救濟的主要任務就在縣級稅務機關的事實。因此,完善地市以下稅務機關稅收法制機構設置,充實骨幹人才,是適應稅收法制工作要求的必由之路。
2.監督權力。這是涉及執法監督做到什麼程度的問題。一定的執法監督權,對於有效開展執法監督,以權力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實現執法監督的目的具有重要意義。如果沒有相應的執法監督權,執法監督就形同虛設,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在確立稅收法制機構執法監督主體資格的同時,應賦予其相應的權力。
3.監督內容。監督內容是監督客體的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和恰當性。執法監督的首要內容是執法行為的合法性,應主要從執法主體資格、執法許可權、執法目的、執法證據、執法程序、適用法律法規六個方面去審核。其次是審查執法行為的恰當性,主要是針對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有無畸輕畸重現象,有無執法惡意,有無故意放縱,有無隨意放棄執法權力。
4.監督程序。即執法監督按照什麼時間、步驟、順序和形式進行。這實際是執法監督如何啟動的問題。執法監督的形式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稅收規範性文件會簽備案、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執法檢查、行政聽證、行政複議等。其中,行政聽證、行政複議是法定形式,其他形式是稅務系統制度性規定。規範性文件會簽備案制度應在報送時間、報送步驟、報送責任、會簽形式和簽署責任等方面進一步規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應從提高審理效率和質量的角度出發,作出更具有操作性的規定。執法檢查是執法監督日常化的重要形式,要堅持日常化、隨時化,要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問題,最大限度地減少問題的積累。
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外部監督是促進內部監督的強化劑,是促進稅收規範執法不可或缺的條件。加強日常化的內部監督,是積極配合外部監督的重要方式,是自我規範執法行為的有效方法。
從目前的稅收執法實踐來看,執法隊伍的素質與依法治稅的要求存在較大的差距。執法監督制約的科學機制尚未形成。執法監督不力、手段有限、效果欠佳和多頭監督、重複監督的現象同時存在。因此,加強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是稅收執法實踐的客觀要求。稅收執法監督的作用集中表現在:
(一)稅收執法監督是規範稅收執法行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
從稅收執法工作的現狀來看,在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方面,我國已經有了比較完善的法律制度。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總是與不規範的稅收執法行為相關聯,解決這個問題,加強執法監督是有效手段之一。稅收執法監督,通過規範稅收執法行為,從而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具有立竿見影的作用。
(二)稅收執法監督是高效執法的助推器。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以切身感受到,管理有序是提高效率的主要手段。稅收執法也一樣,執法行為規範,也有利於提高執法效率。反之,如果我們執法不規範,就會產生一系列的執法隱患和不良後果。這肯定會嚴重影響執法效率。所以,稅收執法監督可以監督、規範執法行為,及時發現根除執法隱患,防微杜漸,促進執法水平的提高,從而助推執法效率的提高。
(三)稅收執法監督是保護稅收執法人員的具體措施。
稅務幹部在執法工作中面臨較大風險。由於目前法制不夠完善,稅收執法水平和能力存在許多不盡如人意之處,社會上的腐敗氛圍和執法人員面臨親情友情的干擾,以及權力對執法的掣肘等原因,再加上與執法對象間的直接利害衝突明顯,這些因素造成了稅收執法工作是一個比較容易犯錯誤的工作。稅收執法監督是稅收執法行為的緊箍咒,是執法警鐘。古人云“嚴是愛,縱是害”,稅收執法監督是對稅收執法行為的嚴管措施,但它有利於稅收執法人員不犯錯誤,少犯錯誤,是保護稅收執法幹部的具體措施。
當前稅收執法監督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幹部稅收執法監督內容的教育不到位,教育具有片面性。實施稅收執法監督並非一勞永逸,什麼問題都可以解決,必須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其它措施結合起來,才能形成合力,取得好的效果。特別是必須把監督與教育結合起來。實踐證明,教育是一項很重要的預防措施,教育搞好了,思想政治素質提高了,稅務幹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增強了,很多問題就可以防患於未然。
2、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不到位,稅收執法內、外部監督不平衡。部分人員偏重於對稅務執法行為完成後的監督,以追究了稅務執法人員多少過錯為體現執法監督工作成績的主要衡量標準,而對於執法主體資格、執法許可權、執法目的、執法證據、執法程序、適用法律法規等並不明確,對執法依據是否充分、準確,崗位職責是否明確,工作規程是否詳細、具體等問題忽視,由此造成了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的不到位。另外,有時只採取內部考核評議等內部監督行為,沒有正確地開展社會監督和納稅人監督等外部形式,沒有納稅人的參與,不能準確地反映出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執法效果等情況,考核結果難以做到真實和全面。在稅收執法監督的過程中,同樣也存在人為干預。如在稅收處罰方面,來自政府部門的干預和方方面面的“說情風”應接不暇,由此令執法監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3、稅收執法監督力度欠缺,懲罰機制有待改進。在稅收執法監督過程中,上級對下級的層級監督做得較好,但深度和廣度不夠,同級執法監督力度也還遠遠不夠,特別是在監督主體、監督權力、監督客體、監督內容、監督形式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而執法檢查作為執法監督日常化的重要形式,也沒有真正做到日常化、隨時化,從而不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落實是整個執法責任制取得成效理想與否的重要保證。但目前大多數的責任追究僅限於警告或扣發獎金,對執法過錯人員和其他執法人員的震動並不大,影響了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效果。
4、部分稅收執法人員業務水平低,依法監督意識差,執法隊伍素質參差不齊。稅收執法工作專業性強,標準高,要求嚴,但部分稅務人員執法思想落後,執法隨意性大,廉潔自律意識不強,依法監督意識差,特別是在處理有自由裁量權的稅收執法事項中,容易出現濫用職權收“人情稅”、“關係稅”、“態度稅”等問題,從而大大削弱了稅收執法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