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督

家督

“家督”一詞源於中國的《史記》越王勾踐世家:“家有長子曰家督”。

鎌倉時代


在鎌倉時代時,以嫡長子為家督,而財產則是分成幾份來繼承。在室町時代,原則上是權利與財產都由嫡長子繼承。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此種制度會造成家庭內部的紛亂而無法確立。之後的江戶幕府以絕對的權力為背景,確立了家督由嫡長子繼承之制度。
家督
家督
又,此種制度雖然是主要是在武士家庭中,若要繼承已經斷絕的家名(可能沒有血緣關係),稱為繼承名跡。(與有血緣關係者繼承家督作區別)。主要的例子,有一般姓氏畠山氏繼承了源氏的足利義純,為源姓畠山氏而廣為人知。
當時日本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者稱作“名主”,依土地大小有“大名主”,“小名主”之稱,簡稱大名。
實際上一個“國”,比說甲斐國有很多名主,這些名主也都有家督,這些家族服從於該"國"最有勢力的家族管理,但擁有一定的自主權利,稱作“國人眾”。
家督是一個家族的領袖,這個家族往往是名主,而且不管這個家族有多弱小,也是有家督的。家督是指在家父長制(由年長的男性支配整個家庭)家庭中的支配者。
有些“國”最有勢力的是幕府還未失勢時指定的管理家族,如武田家是幕府指派的“甲斐守護”,守護可以大致理解為省長。
有些“國”,幕府指定的“守護”家族勢力弱小,被“守護代”,輔助守護的一個職位(直譯即為“代理守護”)的家族篡奪了權利,比如織田信長的織田家。織田家所在的尾張國本來的守護是斯波家,織田家只是守護代.。
有些“國”,擁有絕對權利的既不是守護代也不是守護,只是當地的名主(地主),比如安芸國的毛利家。

明治憲法


在明治憲法下,雖然也被當作家制度的一環而成為制度,但在日本國憲法實施后的民法大改正中被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