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中志
褚中志
褚中志,男,漢族,1967年9月出生,1990年7月參加工作,1997年3月入黨,在職研究生、經濟學博士。曾任大理州委常委、大理市委書記。
2015年11月1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1990.08——1993.03雲南省機械進出口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工作
1993.03——1997.09雲南民族村辦公室工作
1997.09——2002.02昆明市土地局副局長
2002.02——2004.05昆明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2004.05——2007.12昆明市國土資源局黨委書記、局長,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廳長助理
2007.12——2010.02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2010.02——2012.06雲南省公路局副局長
2012.06——2013.08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13.08——2015.02大理州委常委、大理市委書記
2015年1月7日,經雲南省委批准,大理州委常委、大理市委書記褚中志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2月15日,大理州委召開常委(擴大)會議,宣布了關於褚中志的免職決定。
2015年4月7日,其因涉嫌受賄罪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由雲南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將本案交由紅河州人民檢察院辦理。紅河州人民檢察院向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案。
2015年9月29日,紅河中院一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雲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原常委、大理市委原書記褚中志涉嫌受賄一案。褚中志曾收受房地產公司負責人賄款,得知該此人被查后怕事情暴露,才將錢上繳廉政賬戶。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褚中志刑事責任。褚中志承認了公訴機關指控的大部分事實,對部分事實及其情節進行了辯解,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案件將擇期宣判。
2015年10月10日,雲南省紀委對雲南省大理州委常委、大理市委書記褚中志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褚中志在擔任昆明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局長,大理州委常委、大理市委書記期間,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多佔單位團購房指標;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人民幣300餘萬元、美元1萬元,乾股人民幣55萬元。
上述行為已構成違紀並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雲南省紀委審議並報經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褚中志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涉嫌犯罪問題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11月17日,雲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公開對大理州原州委常委、大理市委書記褚中志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認定褚中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案發後褚中志退繳的受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