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監

漢語詞語

探監,指去監獄探望服刑的人。指看望被囚禁的人。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

詞語解釋


指看望被囚禁的人。
新華文摘》1981年第5期:“在關押期中,每周探監時間,都有一個形象標緻,儀態大方的女青年來看望陳風。”
張書紳《正氣歌》:“他幾次想去探監,一怕重犯不讓,二怕給孩子帶來麻煩。”

概述


看守所探監時間和要求:
1.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2.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一般來說,周六周日不是探視時間。
3.並不是每個人都有權探視,一般來說是罪犯的近親屬或著其他有親密關係的人才可以。但是從外面送東西或送錢給犯人是可以的,但東西必須是看守所下屬商店購買的或者經過檢查可以遞送才行。你可以查一下電話號碼,問一下探視時間。

分類


探監包括6種:
(1).到監獄中探望服刑的親友
(2).到拘役所中探望服刑的親友
(3).到勞教所中探望被勞動教養的親友
(4).到行政拘留所中探望被行政拘留的親友
(5).到看守所中探望被羈押的親友
(6).到強制戒毒所探望被強制戒毒的親友

條件


到不同的地方探監,要求是各不相同的。探監須符合以下條件:

主體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證件條件

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時間條件

這一條件規定只有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注意


你的朋友說沒有登記你的名字,不希望你去探監。他所說的登記名字,是沒有這一回事的,因為探監並不需要服刑人員進行事前登記。但是,如果你去探監的時候,他不想見你,這是完全可以的,因為教員也不能強求他接受你的探監的。他不想你去探監,但你也有辦法可以達到你的探監目的的,方法如下:
1.和他的家屬一起去探監。
2.和別的朋友一起去,但是以別的朋友的名義探監。
3.你自己去,以別的朋友的名義探視他。但是這要取得獄警的同意,事先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