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國家為保障參保職工的基本醫療待遇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又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是指國家為保障參保職工的基本醫療待遇,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籌集用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專項基金。該項基金由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個人按照一定的繳費比例共同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應當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主要是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利息;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滯納金;依法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等五部分構成。

作用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是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在扣除划入個人帳戶部分后剩餘的資金及其利息收入即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設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是為了通過一定區域範圍內社會群體間的互助共濟來分擔疾病風險,解決職工患大病時的醫療費用,以體現社會公平的原則,有利於減輕企業的社會負擔。
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特殊病種門診、住院醫療費用中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費用,不能支付普通門診費用和全自費項目的費用,不能支付因違法犯罪、酗酒、自殺、自殘、工傷、生育、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它責任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個人帳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划入個人帳戶。划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範圍和職工年齡結構等因素確定。職工年齡越大,划入個人帳戶的比例越高。退休人員以本人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單位繳費划入部分按不低於職工最高划入比例划入,同時按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從單位繳費中再划入其個人帳戶。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範圍,分別核算,分開管理使用,不得互相擠占。

起付標準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是指在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員醫療費用前,參保人員個人按規定須先用個人賬戶資金或現金支付一定數額的醫療費后,統籌基金才按規定標準支付醫療費用。按國家規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原則上為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

最高支付限額


最高支付限額就是統籌基金最多可以支付的額度,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也不是由統籌基金全部負擔,個人也要負擔一部分。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其他方法解決。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具體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