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會
公民社會
徠公民社會或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是指圍繞共同的利益、目的和價值上的非強制性的行為集體。它不屬於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屬於盈利的私營經濟的一部分。換而言之,它是處於“公”與“私”之間的一個領域。通常而言,它包括了那些為了社會的特定需要,為了公眾的利益而行動的組織,諸如指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NGO)、社區組織、專業協會、工會等等。
在中國,由於翻譯的原因,公民社會這一術語被廣泛地錯誤理解。因為英語中的Society不僅有社會之意,還有團體的意思。在Civil Society這個片語中,Society更多地指的是團體而非社會。因此,翻譯為公民組織或公民團體會更為便於理解。
公民社會是個歷史範疇。兩千多年來,隨著社會政治和經濟關係的發展變化,公民社會概念共經歷了三次大的轉型。
公民社會的古典含義跨越了從公元前4世紀到公元17、18世紀的漫長歷史時期。
市場經濟與公民社會
從亞里士多德、西塞羅到洛克、盧梭等的古典公民社會概念,與政治社會、政治國家相同一,這反映出了西方文明一直到17世紀的前資本主義的社會狀況,即國家與社會並未分離或者並未完全分離,整個社會表現為高度政治化的一元結構。這一狀況在中世紀達到頂峰--“中世紀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會的等級和政治意義上的等級是同一的,因為市民社會就是政治社會,因為市民社會的有機原則就是國家的原則。”“市民等級和政治等級的同一就是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同一的表現。”
馬克思的公民社會觀念
在“政治國家―公民社會”兩分法中,私人領域主要是指私人自主從事商品生產和交換的經濟活動領域。其中市場機制和私有產權構成這種私人領域的兩大要素,它們保證個人能夠自主地從事經濟活動和追求特殊的私人利益。黑格爾和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早期著作中關於市民社會的論述主要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的。而在“政治國家-經濟系統-公民社會”三分法中,私人領域主要是指個人私域(privacy)即個人的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領域。私域構成個人自我發展和道德選擇的領域,個人在這一領域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和隱私權。
當徠代公民社會論者一般都把公民社會組織看作是公民社會的核心要素,是公民社會的基礎和主體。當代一些主張三分法的學者甚至在二者之間划等號,把公民社會等同於或狹義化為公民社會組織,將公民社會組織的數量作為判斷公民社會成熟程度的測量工具。一般認為,公民社會組織,指的是有著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團。它不同於傳統的社會共同體,不是建立在血緣或地緣聯繫的基礎上,也不是帶有強迫性的組織,並且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社會成員基於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願結成的非政府的、非營利的社會組織。它有以下兩個顯著特點:
(1)非政府性,即這些組織是以民間的形式出現的,它不代表政府或國家的立場,而是相對獨立於黨政權力系統。但這並不意味著它完全與政府沒有關係甚至與政府相對抗,恰恰相反,它並不排除國家的進入或干預,而需要國家為它的活動提供一種秩序,同時也需要國家對它的不足進行救濟。
(2)非營利性,即它們不把獲取利潤當作自己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把謀取公共利益和提供公共服務當作其首要目標。
公共領域的思想主要得益於哈貝馬斯。他認為,公共領域是介於私人領域和政治系統之間的一個領域,是各種公眾聚會場所的總稱,主要是獨立自主的個體及由其所組成的自治社團組織進行自主交往和自由辯論的一種非官方的文化批判領域。公眾通過在這一領域的合理交往形成公共意志和公共觀點(公共輿論),自由的、理性的、開放的和批判性的討論構成公共領域的基本特徵。在當代,各種媒體尤其是網路媒體已成為公共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推動公民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社會運動或新社會運動是當代西方左翼公民社會理論家所強調的一個重要要素。所謂“新社會運動”,是相對於社會民主黨或社會黨所領導的工人運動而言的,以捍衛私域和私人公共領域自主發展的合法權利不受經濟系統和國家的侵犯為目標的單一主題的抗議運動,如女權運動、生態運動、民權運動等。它以居於工人和資本家之間的社會中間階層為主體。20世紀60年代以來,各種新社會運動蓬勃發展並成為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
作為內核的價值觀。上述這些結構性要素是公民社會的外顯的方面,除了它們以外,公民社會還包含一個與它們互為表裡的一系列價值原則所構成的精神內核。這些基本社會價值或原則包括:
(1)人本主義。人本主義是公民社會的理論基石。它強調人的尊嚴、人的基本權利以及人性尊嚴和基本權利的平等性,認為國家和公民社會都應以保護和增進公民權利和利益為旨歸。
(2)多元主義。公民社會強調個人生活方式的多元化,思想文化的多元化,社會組織的多元化,提倡寬容、妥協、互惠與合作精神。
(3)公開性和開放性。公共領域的重要特點之一就是公開性和開放性,這是公眾參與公共活動的重要前提,因此當代公民社會論者都十分強調和堅持公共生活領域的公開性和開放性。
(4)參與性。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公共事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公民社會強調和倡導公民個人或公民社會組織,以多種方式積極參與社會公共生活。
(5)法治原則。公民社會論者反對國家對公民社會內部事務的隨意干涉,強調要從法律上劃定國家權力和國家行動的邊界,確保公民社會與國家的分離,使公民社會成為一個真正自主的領域。
以這些基本價值為內核,形成了以契約精神為基礎,以公民精神或公民性為集中體現的,包括志願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自治精神的公民文化。公民文化及其價值觀構成公民社會的文化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