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劍個人,是奧運會的一個比賽項目,奧運會擊劍比賽的重要賽事之一。只准刺,不得劈打,有效部位為軀幹。
簡介1924年在
巴黎舉行的第8屆奧運會上,女子
花劍正式成為奧運會比賽項目。第29屆奧運會上,女子花劍分設個人賽和團體賽兩項。花劍又稱輕劍。17世紀為配合當時的服裝,在去國宮廷出現一種短而輕的劍,即是花劍的前身。
劍條用彈性鋼材製作,全長不超過110厘米,重至多500克。劍身與劍柄間有直徑12厘米的圓形護手盤。只准刺,不得劈打。有效部位為軀幹。1955年起使用電為裁判器。奧運會有男子個人(1896年列入)、團體(1904年列入),女子個人(1924年列入)、團體(1960年列入)4個比賽項目。
競賽規則
女子花劍個人
花劍:花劍是完全的
刺擊武器。只有劍尖刺中才有效,劍身橫擊無效。有效擊中部位是除去四肢和頭部的軀幹部分。花劍的擊中有效部位由金屬衣裹覆,這樣,裁判器便可以分出有效或無效擊中。花劍比賽講究擊中優先權,先發動攻擊而且擊中者得分。被攻擊者須先做出有效防禦動作后再進攻擊中才有效。雙方同時發起進攻相互擊中均不得分,對於擊中有效部位,裁判器一側顯示紅色信號,另一側顯示綠色信號。當擊中無效部位時,兩側信號均為白色。當運動員劍的不絕緣部分接觸到導電背心的時候,裁判器顯示黃色信號。賽制:比賽分為個人賽、團體賽。個人賽採用小組循環制和直接淘汰制,團體賽直接採用
單敗淘汰賽制。直接淘汰賽的每一場比賽方法採用每盤擊中15劍,比賽時間為9分鐘。每盤分為3局,每局3分鐘,局間休息1分鐘。一名運動員擊中15劍或者9分鐘規定時間全部用完,擊中劍數多的運動員獲勝。若在規定時間結束時出現平分,則需加賽1分鐘。
加賽中,擊中第一劍的運動員獲勝。加賽前,運動員必須進行
抽籤,若平分情況持續至加時賽結束,則抽中優勝權的運動員獲勝。團體賽每隊4名隊員,3人參加團體對抗,一名隊員作為替補。每場3分鐘打5劍,共9場。先得45分的隊獲勝。如果有的運動員在規定的3分鐘內沒有刺中對方5劍,這一隊的下一名運動員接著比賽往下打,可以打到他那場應該打到的分數,即:第一場到5分,第二場到10分,第三場到15分……一直打到取得45分,結束比賽。犯規與處罰:特殊情況下的直接得分。當某一運動員超出
劍道的邊線時裁判員叫停。如果出界運動員是在連續交鋒中被擊中,這一擊中有效。當一名運動員的雙腳完全超出劍道的端線,將被罰擊中一劍。
擊劍比賽的判罰分為:
黃牌警告、紅牌處罰一劍、黑牌開除比賽三種。相對應的處罰的類型也分為四類:第一類:黃牌警告;第二類:
紅牌被罰劍;第三類:初犯被罰紅牌,同時在同一場比賽中又犯了同類型的錯誤將被罰黑牌(開除出分項賽);第四類:直接被罰黑牌(可根據情況開除出分項比賽或整個比賽大會,並被停止參加兩次比賽)。黃牌警告后,重犯同一錯誤,也會被罰擊中一劍。像在
佩劍中的衝撞、花劍中故意做身體接觸、重劍中推擠對手也屬於故意身體接觸行為,都會被罰擊中一劍。轉身背向對手、劍尖在場地上非法拖划或者用不持劍手遮蓋有效部位避免被擊中都是犯規行為。第一次給以黃牌警告,如果再犯,將出示紅牌判罰被對方擊中一劍。對那些更為嚴重的犯規,比如報復與粗暴衝撞以及與對手串通舞弊,將會直接出示黑牌驅逐出場。
比賽器材1)花劍:花劍擊劍運動器械之一。中國曾稱“輕劍”,1973年改現名。由劍柄、劍身和護手盤組成。全長不超過110厘米,重量不超過500克。
劍身為鋼製,長度不超過90厘米,橫截面為長方形。劍柄長度不超過20厘米。護手為圓形,裝於劍身與劍柄之間,直徑不超過12厘米,禁止偏心。有電動花劍和普通花劍之分。前者劍身前端包有15厘米的絕緣物,劍柄與劍身、護手|盤絕緣;後者劍頭直徑在5.5—7毫米之間,長約1.5厘米。
擊劍裝備1.面罩運動員在比賽中必須戴由金屬網製成的面罩,網眼長度不超過2毫米,並能承受160公斤重的衝擊力,布質的
護頸要下伸到鎖骨,以保證運動員頭頸部的安全。2.比賽服 花劍金屬衣比賽服有保護作用,由質地結實的面料製成。它可以抗80公斤的衝擊力,其強度足以抵擋劍的刺劈。運動員還要穿上防保內衣,女子在上衣內還要穿一件由金屬或其它硬質材料製成的護胸。短擊劍褲必須長及膝蓋以下,並被緊緊固定,而且還要穿一雙長襪。此外,花劍和佩劍運動員最外層還要穿一件為有效部位的金屬衣。3.裁判器、連線、拖線盤比賽時,雙方運動員比賽服內有手線並與拖線盤內的電線和裁判器相連,並形成一環行電路。當一方擊中有效部位,並且劍尖達到有效壓力時,裁判器的燈就會顯示擊中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