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諮詢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
管理諮詢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
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是為有志從事管理諮詢專業工作的人員和管理諮詢機構用人提供的評價服務。通過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可受聘承擔企業管理諮詢業務工作。人事部指導、監督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的實施工作。
關於印發《管理諮詢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5〕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為了適應企業經營管理需要,提高管理諮詢專業人員素質,經研究決定,對管理諮詢專業人員進行職業水平評價。現將《管理諮詢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提高管理諮詢專業人員素質,保證管理諮詢項目質量,增強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根據管理諮詢業市場需要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管理諮詢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評價,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三條 管理諮詢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分高級管理諮詢師和管理諮詢師兩個級別。高級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評價按照國際通用標準和程序進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評價採用考試的辦法進行。
高級管理諮詢師英文譯為:Senior Management Consultant
管理諮詢師英文譯為:Management Consultant。
第四條 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是為有志從事管理諮詢專業工作的人員和管理諮詢機構用人提供的評價服務。
第五條 通過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可受聘承擔企業管理諮詢業務工作。
第六條 人事部指導、監督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的實施工作。中國企業聯合會具體負責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考試(以下簡稱管理諮詢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中國企業聯合會組織成立全國管理諮詢師考試專家委員會。全國管理諮詢師考試專家委員會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組織命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統籌規劃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等工作。
第九條 人事部指導中國企業聯合會確定管理諮詢師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命題和考試合格標準,並對考試實施等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管理諮詢師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管理諮詢及相關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經濟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管理諮詢及相關業務工作滿4年。
(三)取得經濟學或管理學類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管理諮詢及相關業務工作滿2年。
(四)取得經濟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管理諮詢及相關業務工作滿1年。
(五)取得非經濟學或管理學類專業上述學歷或學位,其從事管理諮詢及相關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一條 管理諮詢師考試合格,由中國企業聯合會頒發人事部監製,中國企業聯合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二條 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證書的,由中國企業聯合會收回證書,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管理諮詢師考試。
第十三條 管理諮詢師應遵守國家法律和相關行政法規,忠於職守,恪守職業道德,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四條 管理諮詢師應保守國家和客戶秘密,嚴格按照管理諮詢工作規定和程序開展諮詢業務。
第十五條 管理諮詢師應具備以下職業能力:
(一)能準確分析、判斷、把握客戶需求,為客戶提供滿意的管理諮詢項目建議書;
(二)按照有效控制諮詢項目進度和質量的要求,制定管理諮詢項目工作計劃;
(三)綜合運用調查、統計、分析等診斷方法,確定管理諮詢項目重點;
(四)根據客戶需要,制定相應管理諮詢項目方案,並提交管理諮詢報告書;
(五)培訓、指導客戶實施管理諮詢項目方案,並根據實際需要調整方案內容;
(六)跟蹤管理諮詢項目實施情況,開展效果評估,撰寫管理諮詢項目總結;
(七)組織開展管理諮詢人員業務培訓活動。
第十六條 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證書實行登記管理。
第十七條 中國企業聯合會負責登記的具體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管理諮詢師登記情況,並為用人單位提供管理諮詢專業人員信息服務。
第十八條 在管理諮詢業務活動中,因違反職業道德或提供管理諮詢項目方案發生錯誤,對企業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和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中國企業聯合會取消登記,收回職業水平證書。
第十九條 通過考試取得管理諮詢師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和本人專業背景聘任經濟師或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條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考試,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本專業工作實踐證明。台灣地區的專業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規定。
外籍人員申請參加管理諮詢師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的管理諮詢人員職業水平評價等機構,在開展管理諮詢人員職業水平評價過程中,因工作失誤,使專業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賠償,並可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的管理諮詢人員職業水平評價等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不力,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違紀違規行為,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由其主管單位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