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
法律術語
權利人是一個法律術語,與“義務人”相對應,是權利主體中享有權利的一方,指依法享有某物品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權利人具有在法律範圍內實施某種行為的積極行為的權利,也有請求義務人履行法律義務的請求權,在義務人違反法律要求其承擔的義務時,還具有訴諸國家,要求協助保護其權利的要求保護權。
權利人(obligee),即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的人,就是依法享有某物品所有權以及該物品佔有和使用的權利,依法擁有可以作為或不作為某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比如:依法享有申訴權的人就稱為申訴權的權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就是房屋權利人;在債的關係中,依法擁有要求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就是債的權利人,即債權人;依法對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享有專有權利的人,就是知識產權的權利人等等。
權利人與“義務人”相對應,是權利主體中享有權利的一方,具有在法律範圍內實施某種行為的積極行為的權利。
權利人是保證合同的第三方當事人,即保證保險的“被保險人”。保證合同的擔保權益享受者——接受保證書並依照其條款規定有權提出索賠的人,亦是享受其與被保證人所簽訂合同利益的一方。當被保證人違約或不忠誠而使權利人遭受損失時,權利人可從保證人那裡獲得賠償。在忠誠保證保險中,權利人為企業主;在合同保證保險中,權利人通常為貿易或工程合同的買方、工程業主、進口商、客戶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規定: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二條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第三十七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權利人申請執行時應向人民法院遞交什麼書面材料?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製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