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附加險
特殊附加險
特殊附加險(Special Additional Risk) 是以導致貨損的某些政府行為風險作為承保對象的,它不包括在一切險範圍,不論被保險人投任何基本險,要想獲取保險人對政府行為等政治風險的保險保障,必須與保險人特別約定,經保險人特別同意。否則,保險人對此不承擔保險責任。特殊附加險只能在投保“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的基礎上加保。
特別附加險共6種
1、進口關稅險(Import Duty Risk)
該險承保的是被保險貨物受損后,仍得在目的港按完好貨物交納進口關稅而造成相應貨損部分的關稅損失。但是,保險人對此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是貨物遭受的損失必須是保險單承保責任範圍內的原因造成的。
進口關稅險的保險金額度根據本國進口稅率確定,並與貨物的保險金額分開,在保險單上另行列出。而保險人在損失發生后,對關稅損失部分的賠付以該保險金額為限。投保進口關稅險,往往是針對某些國家規定,進口貨物不論是否短少、殘損均需按完好價值納稅而適用的。
2、艙面險(On Deck Risk)
該附加險承保裝載於艙面(船舶甲板上)的貨物被拋棄或海浪衝擊落水所致的損失。一般來講,保險人確定貨物運輸保險的責任範圍和釐定保險費時,是以艙內裝載運輸為基礎的。但有些貨物因體積大或有毒性或有污染性或根據航運習慣必須裝載於艙面,為對這類貨物的損失提供保險保障,可以加保艙面貨物險。
加保該附加險后,保險人除了按基本險責任範圍承擔保險責任外,還要依艙面貨物險對艙面貨物被拋棄或風浪衝擊落水的損失予以賠償。由於艙面貨物處於暴露狀態,易受損害,所以保險人通常只是在“平安險”的基礎上加保艙面貨物險,以免責任過大。
5、交貨不到險(Failure to Deliver Risk)
該險承保自被保險貨物裝上船舶時開始,在6個月內不能運到原定目的地交貨。不論何種原因造成交貨不到,保險人都按全部損失予以賠償,但是,被保險人應將貨物的全部權益轉移給保險人,因為造成交貨不到的原因並非運輸上的,而是某些政治原因(如被另一國在中途港強迫卸貨等),所以,被保險人在投保該險別時必須獲得進口貨物所有的一切許可手續,否則投保該險是無效的。同時,由於該附加險與提貨不著險和戰爭險所承保責任範圍有重疊之處,故保險公司在條款中規定,提貨不著險和戰爭險項下所承擔的責任,不在交貨不到險的保險責任範圍之內。
6、出口貨物到香港(包括九龍在內)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簡稱F.R.E.C.)
這是一種擴展存倉火險責任的特別附加險。它對於被保險貨物自內地出口運抵香港(包括九龍)或澳門,卸離運輸工具,直接存放於保險單載明的過戶銀行所指定的倉庫期間發生火災所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附加險是一種保障過戶銀行權益的險種。因為,貨物通過銀行辦理押匯,在貨主未向銀行歸還貸款前,貨物的權益屬於銀行,所以,在該保險單上必須註明過戶給放款銀行。
相應地,貨物在此期間到達目的港的,收貨人無法提貨,必須存入過戶銀行指定的倉庫。從而,保險單附加該險條款的,保險人承擔火險責任。該附加險的保險期限,自被保險貨物運入過戶銀行指定的倉庫之時起,至過戶銀行解除貨物權益之時,或者運輸責任終止時起滿30天時止。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屆滿前向保險人書面申請延期的,在加繳所需保險費后可以繼續延長。
3、黃麴黴素險(Aflatoxin Risk)
該附加險承保被保險貨物(主要是花生、穀物等易產生黃麴黴素)在進口港或進口地經衛生當局檢驗證明,其所含黃麴黴素超過進口國限制標準,而被拒絕進口、沒收或強制改變用途所造成的損失。按該險條款規定,經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有責任處理被拒絕進口或強制改變用途的貨物或者申請仲裁。
4、拒收險(Rejection Risk)
當被保險貨物出於各種原因,在進口港被進口國政府或有關當局拒絕進口或沒收而產生損失時,保險人依拒收險對此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投保拒收險的條件是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必須持有進口所需的一切手續(特許證或許可證或進口限額)。如果被保險貨物在起運后至抵達進口港之前的期間內,進口國宣布禁運或禁止進口的,保險人只負責賠償將該貨物運回出口國或轉口到其他目的地所增加的運費,且以該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同時,拒收險條款還規定:被保險人所投保的貨物在生產、質量、包裝、商品檢驗等方面,必須符合產地國和進口國的有關規定。如果因被保險貨物的記載錯誤、商標或生產標誌錯誤、貿易合同或其他文件存在錯誤或遺漏、違反產地國政府或有關當局關於出口貨物規定而引起的損失,保險人概不承擔保險責任。
特殊附加險與一般附加險的共同之處在於兩者不能單獨投保,必須附屬於主險項下。
特殊附加險與一般附加險的區別在於:
1、兩者承保的風險不同。一般附加險承保一般外來風險,如偷竊、雨淋、短量、破碎、串味受潮等;而特殊附加險承保特殊外來風險,如戰爭、罷工、拒收、交貨不到等。
2、一般附加險都包括在一切險中,投保一切險,就不必加保各項一般附加險;而特殊附加險不包括在一切險的範圍內,投保人即使投保了一切險亦仍須與保險人保持特別約定,方可將特殊附加險的責任包括在承保範圍內
特殊附加險共有2種:
1、海上貨物運輸戰爭險(War Risk)
海上貨物運輸戰爭險是特殊附加險的主要險別之一,是保險人承保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導致的貨物損失的特殊附加險。被保險人必須投保貨運基本險之後,才能經特別約定投保戰爭險。戰爭險的承保責任範圍包括:
1)直接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或海盜行為等所造成運輸貨物的損失。
2)由於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獲、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運輸貨物的損失。
3)各種常規武器(水雷、炸彈等)所造成的運輸貨物的損失。
4)由本險責任範圍所引起的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但由於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或熱核製造的武器導致被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不負責賠償;或根據執政者、當權者,或其他武裝集團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喪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賠不負責賠償。
戰爭險的責任起訖採用“水面”條款,以“水上危險”為限,是指保險人的承保責任自貨物裝上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港的海輪或駁船開始,到卸離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的海輪或駁船為止。如果貨物不卸離海輪或駁船,則從海輪到達目的港當日午夜起算滿15日之後責任自行終止;如果中途轉船,不論貨物在當地卸貨與否,保險責任以海輪到達該港可卸貨地點的當日午夜起算滿15天為止,等再裝上續運海輪時,保險責任才繼續有效。
2、海上貨物運輸罷工險(Strikes Risk)
海上貨物運輸罷工險是保險人承保被保險貨物因罷工等人為活動造成損失的特殊附加險。罷工險的保險責任範圍包括:
1)罷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參加工潮暴動、民眾鬥爭的人員的行動所造成的直接損失,恐怖主義者或處於政治目的而採取行動的人所造成的損失。
2)任何人的敵意行動所造成的直接損失。
3)因上述行動或行為引起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海洋運輸貨物罷工險以罷工引起的間接損失為除外責任,即在罷工期間由於勞動力短缺或不能運輸所致被保險貨物的損失,或因罷工引起動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機停止工作所致冷藏貨物的損失。其責任起訖採取“倉至倉”條款。罷工險與戰爭險的關係密切,按國際海上保險市場的習慣,保了戰爭險,再加保罷工險時一般不再加收保險費;如僅要求加保罷工險,則按戰爭險費率收費。所以一般被保險人在投保戰爭險的同時加保罷工險。
❤注意: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必須附於主險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