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內資娛樂場所審批

設立內資娛樂場所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06年3月1日《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458號)第九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其投資人員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娛樂場所被吊銷或者撤

項目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06年3月1日《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458號)第九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組織機構

標準條件


一、申請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請設立娛樂場所:
(1)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4)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其投資人員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娛樂場所被吊銷或者撤

項目取消


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的事項主要集中在生產經營服務領域,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設立內資娛樂場所審批”、“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審批”等。這些事項改為後置審批,有利於推進創業投資便利化,釋放就業創業創新活力,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