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人

公法人

公法人是“私法人”的對稱。完成公益職能的法人。包括國家的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創立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基於公法與私法的分類,把法人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關於公法與私法的分類標準在資本主義國家目前有四種:(1)目的說。凡以保護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法律為公法;以保護私人利益為目的的法律為私法。(2)主體說。凡法律主體一方或雙方為國家或公共團體的,為公法;法律主體雙方均為私人的,為私法。(3)法律關係說。規定權力關係的法律為公法,規定對等關係的法律為私法。(4)生活關係說。規定國家和公共團體相互間、或它們與私人之間關於公共生活關係的法律為公法;規定私人、或私人與國家或公共團體間關於私人生活關係的法律為私法。由於公法和私法的分類標準不明確,公法人的範圍也不是很確切。中國民法沒有採取這種分類方法。

目錄

正文


公法社團-指由多數成員或會員所組成,在一定範圍內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例如縣、市、鄉、鎮等。
公法財團-指由國家或其他公法團體為達成特定公共目的,捐助一筆錢財而設立之財團法人。例如: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公共營造物-指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達成一定之公共目的,依據法律或法律授權,結合人與物使其能持續提供一定給付而設立之一種組織體。
行政法人—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后,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的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置。與財團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資金來源是國家的預算,並且不再以國家考試的方式進用人員,杜絕公務人員缺乏創新、只求無過的心態,讓領導與執行專業化,也保障專業人員的權益。如台灣的中正文化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