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期限
報關期限
報關期限是海關常用辭彙。指貨物運到口岸后,法律規定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間限制。
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最後一天為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順延至節假日或休息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進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超過14天規定期限未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徵收滯報金。滯報金應當按日計征,以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以海關接受申報之日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計入滯報期間,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每日徵收進口貨物到岸價格的萬分之五的滯報金。
根據我國海關法的規定,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為從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超過這個期限報關,由海關徵收滯報金。
進境貨物滯報金的起收日期為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第15天,而通過郵政方式進境的貨物滯報金為收件人接到郵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天。
滯報金的徵收對象是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日征金額為進口貨物到岸價格的0.5%,起征點為人民幣10元,不足者不征。
需注意,這裡指的是進口貨物到岸價格是由海關審定的正常的到岸價格,它是以外幣計價的。
海關規定報關期限和徵收滯報金是為了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促使進口貨物及時報關,加速口岸運輸,使進口貨物早日投入生產和使用。
1進口貨物許可證有效期1年
2出口貨物許可證有效期6個月
3進口配額證明有效期3個月
4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有效期6個月
5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有效期6個月
6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6個月
7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有效期1年
8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1年上
9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有效期3個月,延期3個月
1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
2出口貨物:因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前
3進口轉關貨物:應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小時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並在海關限定期限內運抵指運地海關之日起14日內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4進口轉關貨物: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5天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出口轉關貨物應在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5天內向啟運地海關辦理出口轉關手續。
5出口退關貨物:應自決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內向海關申請退關。
6進出境運輸工具申報時限:船舶抵達口岸前或抵達口岸后24小時、飛機降停或起飛前2小時
1進出口貨物:海關放行之日起3年內
1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復出口期限為1年
2出口料件加工成品復進口期限為6個月
3加工貿易合同期滿或最後一批加工成品后辦理合同核銷期限1個月
4保稅倉庫貨物儲存期限為1年
5特定減免稅進口飛機、船舶、建材為8年,機動車輛及家電為6年,機器設備為5年
6過境貨物向海關申報進境后應在6個月內復運出境
7進口誤卸、溢卸貨物自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退運或申報進口手冊
8出口加工區運往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貨物應自運出之日起2個月內運回加工區,延期1個月
9出口加工區委託區外加工期限為6個月,加工完畢必須運回區內,延期6個月
10加工貿易外商提供不作價設備海關監管期限為5年,使用完畢或監管期滿必須復運出境
1月1日---4月30日
遺失證件之日起15日內向海關說明並登報聲明作廢,海關於聲明作廢之日起3個月內補發
1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
2過境(轉運、通運)貨物:自貨物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期限未向海關申報
3進口誤卸、溢卸貨物:自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3個月未向海關辦理退運或申報進口手續,延期3個月
4保稅倉庫貨物儲存期滿超過3個月仍未轉為進口或復出口
1展覽品: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延期6個月
2暫准進口貨物:於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
3集裝箱:自進境之日起3個月復運出境,延期3個月
4暫時進出口的貨樣、廣告品進境之日起6個月
1一般擔保期20天
2暫時進口貨物為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
自《備案證書》生效之日起7年,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期不滿7年的,以法律保護期為準,期滿6個月前申請續備案
1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
2特殊情況下扣留48小時
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自海關填發稅款交款書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交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自交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
1少徵稅款應自交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補征
2漏徵稅款,海關在3年內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