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會審
三司會審
徠三司會審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審判制度。“三司”是中國古代三個主要的中央司法機關,源於戰國時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後世也稱三法司。漢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隸校尉;唐代以刑部尚書、御史大夫、大理寺卿為三司使;明清兩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為三法司。
漢代以來,凡遇重大案件,由主管刑獄機關會同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共同審理。隋朝由刑部、御史台會同大理寺實行三法司會審。唐代則實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報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門下省給事中、中書省中書舍人、御史台御史等小三司審理;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判;對於地方上未決、不便解決的重大案件,則派監察御史、刑部員外郎、大理評事充任“三司使”,前往當地審理。
明代時定製,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機關組成三法司,會審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則由三法司會同各部尚書、通政使進行“圓審”;皇帝親自交辦的案件,由三法司會同錦衣衛審理。
清朝繼承了三司會審制度,並增設熱審、秋審、朝審制度。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礎上形成的。在審判重大、疑難案件時,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個中央司法機關會同審理,簡稱三司會審。三者職權有所不同,“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刑部為中央司法審判機關,以尚書和侍郎為正副長官,下設十三清吏司等,受理地方上訴案件,審核地方重案及審理中央百官和京師地區案件,可處決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后須經大理寺複核。大理寺為複核機關,以大理寺卿為長官,凡刑部、都察院審理的案件均須經其複核。都察院是中央監察機關,有權監督刑部的審判和大理寺的複核。
從徠洪武十七年始,凡遇有重大、疑難案件時均由三法司長官即刑部尚書、大理寺卿、左都御使會同審理,最後由皇帝裁決的制度。
刑部為六部之一,掌法律刑獄;大理寺相當於現代的最高法庭,秦漢為廷尉,北齊為大理寺,歷代因之,掌刑獄案件審理;都察院為明清兩代最高的監察、彈劾及建議機關,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前代所設御史台為都察院。三司會審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機關承命,審理結果報請皇帝批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