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信託

監護信託

監護信託是信託企業受託按照個人遺囑、信託合同,或由法院的指定,為未成年人的產業擔任監護人,為心智失常者的產業充當管理人,並盡心使之教育成長,或醫護其身心以保其健康的一種信託服務業。在西方國家,此項業務包括在個人信託的範圍之內。

有兩種人需要監護,即未成年人和禁治產人,相應的監護信託也有未成年人監護信託和禁治產人監護信託。

未成年人監護信託


未成年人監護信託是指信託機構對未成年人實施監護。
信託機構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盡的職責是:承擔未成年人的養育責任,並對未成年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管理。
承擔末成年人的養育責任應該首先行使其父母對未成年人應盡的信託網義務和權利,同時負責從信託財產中向未成年人提供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用,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對未成年人的財產進行管理,首先要保證其財產的安全,以保障未成年人應有的經濟利益,同時應儘可能妥善管理信託財產,使其不斷增值。在對利得財富財產進行管理經營時,應將安全性放在首位,不能將未成年人的財產用於風險性投資,信託機構更不能利用未成年人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在監護期間,信託機構要定期向委託人或法院提交關於信託財產運用的會計資料和報告。監護結束時,信託機構將財產轉交給有關人士。信託機構可以獲得正常的信託報酬,但不得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獲取非法利益。

禁治產人監護信託


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損,不能治理自己的財產,經有關人員的申請,由法院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對禁治產人的監護職責主要是對禁治產人財產的保護。信託機構首先要保證財產的安全,同時妥善安排財產的運用,獲取收益,在運用監護人的財產時,仍要以安全性為重,不得進行風險性投資,當被監護人恢復健康,獲得管理權或被監護人亡故,變更監護人,信託機構要負責將被監護人的財產交給被監護人或有關人士。